在当今社会,公众人物以其独特的社会影响力,成为塑造公众观念、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力量。然而,近期一系列明星“人设翻车”事件,如董宇辉对居里夫人的错误介绍、靳东提及不存在的“诺贝尔数学奖”、翟天临的“知网风波”、欧阳娜娜的“水学历”争议以及刘耀文的“学霸人设”疑云,揭示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部分公众人物在塑造自身形象时,存在过度包装甚至虚假宣传的行为。这些事件不仅引发舆论哗然,更引发了关于公众人物法律责任的深入探讨。
首先,公众人物在自我形象塑造过程中,往往选择特定的“人设”以吸引粉丝关注和商业合作。如董宇辉以“文化主播”形象走红,靳东塑造“儒雅知识分子”形象,翟天临标榜“高学历演员”,欧阳娜娜以“天才小提琴少女”示人,刘耀文则被营销为“学霸爱豆”。然而,一旦其言行与所塑造的形象严重不符,即构成事实上的虚假宣传,对公众产生误导。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虽然上述事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商业广告行为,但公众人物在社交媒体、公开访谈等场合的言论,实质上构成了对自身形象的推广与营销,同样具有广义上的广告性质。因此,当他们的言论涉及捏造事实、夸大成就、误导公众时,便可能触碰法律红线。
具体而言,若公众人物明知或应知其表述的信息不实,仍予以传播,可能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当公众人物通过虚假人设吸引粉丝消费其代言产品或服务时,实际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罚及消费者的民事索赔。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公众人物的虚假宣传行为涉及学历、专业资质等直接影响公众对其专业能力评价的关键信息,可能触及刑法。例如,翟天临的“学术造假”事件中,其伪造学术成果、虚构学术经历的行为,若经司法机关认定,可能构成《刑法》规定的诈骗罪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此外,如果虚假宣传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还可能触发《刑法》中的虚假广告罪。
面对此类现象,法律应当发挥纠偏作用,严惩虚假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一方面,监管部门应加大对公众人物宣传行为的监管力度,对涉嫌虚假宣传的案件依法查处,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公众人物自身应当树立诚信意识,如实展示自我,避免过度包装与虚假宣传。同时,粉丝群体与社会公众也应提升辨别能力,理性看待明星光环,不盲目崇拜,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综上所述,公众人物虚假宣传风险不容忽视,法律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应保持高压态势。唯有如此,才能遏制明星“人设泡沫”,推动娱乐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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