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绝亲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法律程序怎么走?

发布时间:2024-12-20 04:32

  在很多影视和文学作品中,常会出现某人立下字据或发表声明表示断绝父子关系、断绝母女关系的场景。受此影响,现实生活中,不少人因与家人相处不和睦,或出于不想承担赡养责任等种种原因,以立字据、签协议的方式断绝亲子关系。那么, 断绝亲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法律程序怎么走?下面一起来看看广东知明律师针对相关内容的详细介绍。

  相关案例:

  杨某母亲在杨某幼年时因病去世,后杨某考上大学,杨某的父亲表示想要再婚,再婚对象为一名带有5岁小男孩的离异女性。杨某心理上无法接受父亲再婚,且考虑到自己以后要赡养两个老人,可能还要扶养小男孩读书,执意不同意父亲的婚事,可杨某的父亲坚持要结婚。无奈之下,杨某在父亲婚宴上声称从此以后与其父断绝父女关系,不负责赡养,也不继承遗产,并在亲友见证下签订协议。

  断绝亲子关系有法律效力吗?

  “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父母子女之间可以擅自断绝亲子关系。” 广东知明律师分析,亲子关系,即父母子女关系,根据其产生原因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

  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形成的,这种关系自自然人出生即产生,是不能擅自解除的;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包括因收养而形成的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亲子关系,以及因父母一方再婚而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等,其中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解除需要正当的理由,且要走特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提起诉讼。

  广东知明律师指出,尊重和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赡养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不因父母经济能力较好或子女经济困难、其他子女进行了赡养而予以免除,父母也不得任意放弃被赡养的权利。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人为排除子女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协议有违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作为儿女仍需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

  因此,原则上亲子关系是不可以擅自解除的,如需解除,要通过法律程序,现实中简单的口头声明或是个人之间解除亲子关系的协议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断绝亲子关系法律程序怎么走?

  民法典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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