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分”可以“躺赢”?这群“车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4-12-20 00:32


“车手”,又名“职业取款人”,这类“黑话”一般用来指代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专门负责实施取款并转移赃款的中间人,帮助上游犯罪团伙将赃款“洗白”,以赚取佣金。

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多地“跑分”车队“车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涉案人员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案情回放

2023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为牟利,在明知道他人转移资金可能涉及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在上游犯罪人员的雇佣下,以客服人员身份参与到他人组建的跑分“车队”中。向某某、张某某利用微信群组,通过网络中介招募提供银行账户的“卡农”,在跑分“车队”负责人确定取现金额发出取现指令时,便以就近为原则,将“卡农”信息及时传达给重庆市、四川省、苏州市、武汉市等地取现团队进行接洽核验,为电信网络犯罪人员进行赃款的收转取现。

被告人李某某、张某、刘某则以“车手”身份,受雇加入上述团伙,在“上线”发来招募的卡主信息,并接到取现通知后,及时与“卡农”进行接洽、测试账户,并陪同“卡农”至各银行网点取现,完成赃款“洗白”。


图片源自网络

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向某某、张某某参与转移赃款人民币24万余元,因上游人员被抓获而未拿到获利,李某某参与转移赃款人民币24万余元,获利人民币1.2万余元;张某参与转移赃款人民币9万余元,获利人民币0.5万余元;被告人刘某参与转移赃款人民币10万余元,未拿到获利。

2023年11月,李某某、张某、刘某等“车手”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2月,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向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上述人员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认罪认罚,且刘某主动退赔上游犯罪被害人经济损失1万元,并获得谅解。

人民法院裁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伙同他人协助转移赃款,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中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刘某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均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在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张某、刘某认罪认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有退赔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金山区人民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决被告人向某某等五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各被告人均未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马 静

金山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法官

都说“骗子与你之间,只有一根网线的距离”,而“车手”与犯罪之间,也常常仅有“一念”之间。上游犯罪团伙为将违法犯罪所得“洗白”,达到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常以高利为诱饵,招募或者组建“跑分”团队,且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层级叠加,使得受害人遭受巨大财产损失时挽损难度增加。“卡农”“车手”等人员的协助转移行为也成为上游犯罪团伙犯罪目的实现中的重要一环,根据客观行为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主观方面等要件的不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图片源自网络

一、帮助上游犯罪团伙收转取现可能涉嫌犯罪,参与者需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自2020年“断卡”行动开展以来,诸如“跑分”“车队”“车手”“卡商”“卡农”等词语开始被大众熟悉,上游违法犯罪分子为将犯罪所得洗白,常会搭建“跑分”平台,招募提供银行、微信、支付宝账户的“卡农”,并组建“车队”,由专人负责统筹,安排“车手”与“卡农”就近接洽核验、测试账户,并进行赃款的收转取现。上述参与者常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自己仅系“开车人”,但殊不知却已成为帮助上游犯罪分子洗钱的重要一环,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犯罪,面临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二、法律红线不可碰,切勿因眼前小利成为不法分子取现洗钱的“工具”

司法实践中,为招募组建“跑分”团队,犯罪分子常以“高薪”“高利”为诱惑,但参与其中的“卡农”“车手”却往往搭上了半天工夫,却未收到任何承诺的获利或者仅获得小部分获利,但最后却使自己深陷牢狱之灾。故应时刻警惕“跑分洗钱”陷阱,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微信、支付宝账号等,切勿出租、出借他人或以“开车人”身份协助为他人提现,以免成为不法分子的“替罪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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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刑事审判庭

文字:马静

责任编辑:张巧雨

编辑:丁易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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