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出行信息10元一条?高铁站员工被判刑
近期,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高铁站员工为赚“快钱”,利用职务便利有偿代查或出售明星隐私行程的案件,多人获刑。
来源:央视财经(下同)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月起,被告人陈某等人利用担任铁路部门车站客运员的职务便利,利用铁路车票系统查询他人搭乘高铁的具体信息。
据法官介绍,高铁乘车时间、车次、乘车站、到站、座位、证件号码等公民个人信息被陈某等人以每条10元至60元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钟绮文:在陈某未在岗期间,就通过他的同事等人帮忙查询,陈某就会支付5元到10元不等的查询费。陈某还加入了很多微信群,在微信群里面发布了大量查询广告。
自2021年9月案发,被告人陈某共计获利约19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等人在履行职责以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了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除应承担刑事责任以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长 钟绮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等人9个月至3年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判定被告人陈某等人,支付共计56万余元的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赔偿金,要求他们自行彻底删除所有的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国家级以上的媒体进行道歉。
案件一审宣判以后,被告人陈某等人均提起了上诉,经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非法出售或获取信息50条以上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就已经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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