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户家庭经营

发布时间:2024-12-19 15:55

现行的农户家庭经营,有以下特点:

(一)分散性与统一性

农户家庭经营,一方面,作为承包经营户,是社区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据承包合同,接受社区的统一规划指导、统一机械作业和各种信息服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完成包干任务,具有“统一性”特点。另一方面,承包制家庭经营是合作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无论与过去的集体经济比较,还是与规模较大的国营农场经营比较,它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实行自主经营、包于分配,具有“分散性”特点。

各地因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方式的不同,其统一的项目、手段与范围等也有所不同。随着农村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户自主决策的分散经营与以合作、联合为特色的统一经营的联系将日益紧密。

(二)自给性与商品性

由于各地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市场环境不同,农户自给性生产和商品性生产的程度及其比例关系不尽相同。在交通不发达的边远地区,市场范围小,产品运销不便,常形成自给性生产为主与商品性生产为辅的结合经营形态;在交通方便的城市近郊、工矿地区,市场区位优势突出,多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商品性生产,形成商品性生产为主和自给性生产为辅的结合经营形态。

随着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农村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将极大地促进农业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农户家庭经营,也将逐步分离出以农业专业化经营和农村非农产业经营为主的农户,商品性生产经营正逐步成为农民家庭的主要经营方式。

(三)专业经营与兼业经营

农民家庭专业经营,即指农户从事某一项生产或劳务的经营。兼业经营,是指以户为单位实行主业与副业相结合的经营。即依据劳动者的专长和有利的自然经济条件及市场需求状况,选择某项生产为主业,同时又利用剩余劳动时间和其他生产资源从事某些副业。现在,农户家庭经营除经营农业外,还可从事工、商、运、建、服务业中的一些项目,不放弃承包的土地,在从事农业同时又兼营其他,这样一来,既可以分散经营风险,又可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农村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不仅能促进农民家庭的生产专业化,农户成为专业户,而且将逐步在市场需求引导下,把多余的家庭资源投入到最有利的生产项目,集中发展优势产品,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商品率。

(四)灵活性与计划性

与计划经济时期的集体经济相比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家庭,拥有更多的经营自主权,其人员少,规模小,管理层次少,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变化,及时调整生产方向,作出相应决策,其经营具有较强的灵活性。同时,一般农户虽然没有正规的书面计划,但大多都能按照自身消费(包括生产消费和生活消费)需要,做出灵活的计划安排。随着农户家庭经营规模的扩大,农民文化水平的提高,农户经营计划内容将不断丰富,作用也日益突出。

目前,除专业大户雇工经营外,一般农户家庭经营是地少、人少、资金设备少、产量产值小的小规模经营。农民家庭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一方面,显示了生产劳动与经济成果直接挂钩的激励关系,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适应了农户现有文化技术与管理水平,有利于加强生产管理,充分挖掘劳力、土地(包括庭院空间)和资金设备潜力,提高经营效益。但是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规模经营的局限性也逐步显露出来,如不便于实行机械化耕作,不便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不便于形成批量规模生产,等等。

农户家庭经营有多种分类方法。从家庭经营的组织形式来分,有承包经营、庭院开发经营、独立企业性经营和联合经营;从家庭经营的生产内容来分,有种植业经营、养殖业经营、工副业经营和商业服务业经营;从家庭经营的专业化程度来分,有专业经营、兼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从家庭经营的技术特点来分,有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立体经营和生态经营等。以下介绍几种主要分类经营形式。

(一)按其在双层经营中的关系划分

1.承包经营型

承包制家庭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主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在合作经济组织的统一管理下,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农户耕种,实行自主经营,包干分配。它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系中一个经营层次,属于新型的家庭经济,而不是个体经济。承包制家庭经营的权、责、利是借助于承包合同来规定,其权力是在完成包干任务的前提下,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实行自主经营,有权支配自己占有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组织生产经营过程,任何单位和领导都不能无偿地平调承包户的劳力、资金和产品。承包户应得的物质利益,是完成合同任务后的全部合法所得。

2.自有经营型

自有经营是农户利用为集体所有、农户永久占用的住宅庭院,包括房前屋后及划归农户开发利用的街道路边和隙地,利用自有资产(财产)而独立进行的家庭开发经营。它与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经济承包关系,不受集体组织的直接指挥控制,而以市场需求为导向,自行独立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它是一种独立性较强的家庭自营经济。它可以与集体经济服务组织及其他农村经济组织发生业务往来关系,但这些往来关系,均是一种独立经济单位之间的经济关系,而不是行政隶属关系。

家庭自营型经济是以提供市场商品为目标,进行较大规模或较多商品生产的开发性经济。它包括农民家庭庭院经营和农民家庭企业经营两种形式。家庭庭院经营,它是一种利用家庭有利条件,如利用自家的劳力、技术、资金、设备等,进行商品生产的市场经营。家庭企业经营,是指农户庭院开发经营扩大后,退包或转包农田,在集体经济组织统一规划下,拨给场地,建立专业养殖场(如养鸡场、养猪场)、专业加工厂(如豆制厂、服装厂)等,实行企业化经营。这种家庭专业化的独立企业经营,已经不是典型的农户家庭经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发展与农户家庭经营自主权的扩大,自有经营型比重加大,多数农户是承包经营与自有经营相结合型,少数是自有经营型。

(二)按从事农业生产劳动专业化程度划分

一般分为专业农户和兼业农户。兼业经营农户,按照家庭主要男劳力从事农业生产的天数不同,又分为一兼农户和二兼农户。

1.专业农户经营

专业农户经营又称专业化经营,是指农民家庭中的整男劳力,主要从事农业(包括农、林、牧业)的生产经营,其家庭收入主要来源于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收入。这种专业经营户是在农业剩余劳动力大量转移到第二、三产业的农村工业化过程中,而形成的纯农业生产农户。这类纯农业户,为了充分利用劳力资源、劳动时间,以及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各种服务。一方面扩大生产规模,进行适度规模经营;另一方面采用现代化的生产工具设备,发展相应的生产项目。所以,它被称为农业现代化的专业农户,也即家庭农场。

2.一兼农户经营

一兼农户经营是指在家庭经营中以经营农业为主,又兼营非农产业。这类兼业户,其家庭中必须有一个整劳力从事农业生产,且在一年内其从事农业劳动的时间要在150天以上,即称之为一兼农户。这种兼业户经营的特点是,农业是家庭经营的主业,占主要的地位,或至少是主业经营项目之一。

3.二兼农户经营

二兼农户经营是指在家庭经营中,是以经营非农产业为主,以兼营农业为辅。这类兼业户,家庭成员中的主要劳力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时间,全年在150天以下,即称之为二兼农户。这种兼业户经营的特点是,非农产业是家庭经营的主业,农业则处于副业的兼业地位。从发展的趋势看,这部分农户将逐步脱离农业,完全转向非农经营,把土地通过转包或其他的流转形式集中到农业专业户。这样,既可以减少农业资源的浪费,又有利于促进农业专业户的规模经营。

(三)按家庭经营的组织化程度划分

1.单个经营型

单个经营是指分散经营。我国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特点之一,是小规模分散经营。

2.联合经营型

联合经营一般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农户之间的相互联合。由农户共同集资投劳,形成新的联合体,从事某种专业化的生产经营,且大多是经营非农产业。其特点是规模小,经营灵活,适应性强。二是农户与村级社区合作组织联合。由集体提供资源、设备和场地,由若干农户自愿组合的经济联合体,承包经营。其收入在上交承包利润和提留公共积累后,大部分按劳分配,一部分按股金分配。三是专业生产者协会。这是一种松散的合作组织,未形成经济实体,入会成员自主经营,只在生产经营过程的某些环节上进行合作,以便实行自我服务。四是农户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按家庭经营的商品化程度划分

1.自给性经营

自给性农户经营是一种自给自足的经营方式,生产的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而是直接获取使用价值,以满足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消费的需要。

2.商品性经营

商品性农户经营是指为他人生产使用价值,为自己生产价值,即为交换而进行生产。

3.自给性与商品性结合经营

自给性与商品性结合经营是一种半自给、半商品型农户的经营方式。它既从事自给性生产,直接为家庭成员提供生活消费资料,又从事商品性生产,用于市场交换以获取货币收入。它是介于自给型与商品型农户经营之间的过渡形态,也被称为半商品型农户经营。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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