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但可享承包权益

发布时间:2024-12-12 10:15

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12月3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继承纠纷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案例四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典型案例案情显示,农某与凌某是夫妻,育有四个子女。老五是农某与他人所生,从小随农某与凌某生活长大。2017年,农某作为承包方代表与其所在村民小组签订了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合同载明家庭成员共3人,成员姓名为农某、凌某和老五。农某于2022年去世。农某去世后,凌某和四子女作为原告,将老五诉至法院,要求由凌某继承农某名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50%,余下50%由凌某及四子女平均继承。法院认为,凌某和四子女诉请继承土地经营权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遂判决驳回五人的诉讼请求。

本次发布的第一批四个案例,主要涉及遗产管理人等民法典新增制度的适用、裁判标准的统一以及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等优秀的做法。本批案例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第一,准确适用立法新规定,指引当事人用好法、善用法。为使遗产得到更为妥善地处理,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职责、权利等。案例一中,人民法院主动向当事人告知关于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指导分居国内外的当事人共同选定遗产管理人,完成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等事宜,最终引导各方当事人就遗产分割达成和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案例二中,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有关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制度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认定。

第二,明确法律适用,统一裁判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否作为遗产继承,存在不同理解。案例四中,人民法院通过案件裁判,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取得,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户主死亡后,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其遗产,不发生继承问题,户内其他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可以继续享有承包权益。本案处理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第三,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多元化解纠纷。妥善解决继承纠纷,需要重视调解工作,并善于运用多元化解纠纷机制。案例一中,人民法院积极借助村委会、房屋征收指挥部的力量,为案件化解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案例三中,人民法院参与了纠纷处理的全过程,提前介入、指导调解,与当地基层自治组织、综治中心协力促成当事人间矛盾的化解,后又进行了司法确认。之后当事人还将遗产捐赠给了村委会,最终用于修缮道路、惠及友邻,既解法结又解心结。

以下为案例详情:

案例一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王某诉赵某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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