贤合庄遭加盟商维权,陈赫退出,“明星+餐饮”的法律责任边界在哪里?
文|律商周刊 张岱元 蒋佳颖
2022年5月19日,“陈赫退出福建贤合庄股东”话题冲上微博热搜。根据相关媒体报道,陈赫最近已经从其投资的贤合庄火锅店退出了。企查查上显示,“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改名为“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有限公司”,同时由陈赫担任大股东的“福建贤合庄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退出股东行列,海南亚广丰品牌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变更为新股东。这标志着陈赫与福建贤合庄再无股权关系。
但是不管陈赫是否已经退出了贤合庄,其作为昔日股东,陈赫的个人形象已经与贤合庄的经营与品牌深度捆绑。截止至2022年5月23日,我们访问了贤合庄的官方网站,仍然随处可见陈赫、朱桢、李晨等人的形象宣传,并在他们的个人形象旁标记了“明星合伙人”的字样。官网资料中还显示“陈赫力扛贤合庄卤味火锅大旗”等宣传语。
陈赫等人的明星效应也是众多加盟商愿意选择加盟贤合庄的原因之一。据媒体报道称,贤合庄自2019年通过加盟疯狂扩张至800家门店。但是部分加盟商在加盟贤合庄后,由于需要缴纳加盟费、承担统一装修的装修费用、从品牌方处购买全部的食材、原料等,导致店铺一直处于亏本经营的状态,且一些加盟商也反映品牌方原来承诺的陈赫到店宣传等均没有实现,导致了贤合庄品牌方和加盟商之间的冲突愈演愈烈。
2022年5月初,有个别的加盟商穿着红色短袖在成都贤合庄火锅店门口进行维权,这或许成为了陈赫与贤合庄划清界限的导火索。
而在之前,贤合庄也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爆出食品安全、价格炒作等多个翻车事件。本文我们想借贤合庄和陈赫这样的“明星+餐饮”这样的组合做一个简单的法律分析。
一、明星在“明星+餐饮”组合中的潜在法律责任
虽然贤合庄是经过陈赫自己认证的餐饮品牌,但是我们通过法律检索,无论是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有限公司还是成都市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和贤合庄有关联的公司,陈赫都不曾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或监事。所以从贤合庄的法律架构看,陈赫并非实际运营者。那当贤合庄打着陈赫的名义吸引消费者和加盟商,而实际运营者并非陈赫本人,一旦贤合庄出现了危害消费者健康情况的问题或者是和加盟商之间的合约出现严重违约,被加盟商索赔等情况的出现,陈赫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我们将从这两个维度进行研究。
(一)假设贤合庄出现了危害消费者健康情况的问题,我们从广告法的角度出发看陈赫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我们需要判断,陈赫是否构成贤合庄的广告代言人。
根据《广告法》第2条,“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该法条中,并没有对“推荐和证明”作出明确的定义,陈赫在贤合庄的广告中被冠名为“明星合伙人”,而不是直接冠名为“品牌代言人”,那是否能够构成《广告法》项下的广告代言人呢?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商业广告代言活动合规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指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一些知名度较高的主体,如:知名文艺工作者、知名体育工作者、专家学者、‘网红’等明星艺人、社会名人等,因其具有高度身份可识别性,虽然广告中未标明身份,但公众通过其形象即可辨明其身份的,属于以自己的形象,利用了自己的独立人格进行广告代言,即使是以不为公众所熟知的其他身份,如‘××体验官’等进行推荐证明,也不能改变广告代言人的身份特征。”,除此以外,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印发的《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监管执法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中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知名人物的形象在广告中出现且能够被消费者识别,一般应认定为广告代言人”,由此可见,判断陈赫是否为贤合庄的广告代言人,不看形式看实质,贤合庄利用陈赫的知名度,将陈赫的形象与贤合庄的品牌进行了强绑定为贤合庄做宣传,而且贤合庄的广告中还出现了“陈赫力扛贤合庄卤味火锅大旗”等推荐语,我们可以认为,陈赫大概率会被认为构成广告代言人,应当履行广告代言人的义务。
根据《广告法》第56条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该条同时规定,上述商品或服务以外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 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关系到消费者生命健康且是虚假广告,则明星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 如果明星代言的广告为虚假广告,但明星不明知,也不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的,则明星不和广告主承担虚假广告的连带责任;
3 如果明星明知或应知所代言的广告是虚假仍然代言的,则明星应和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的明知和应知虚假广告的衡量标准,法院会以一般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作为审慎审查义务的衡量标准,而不应苛以更高的审查义务,具体案例可参考赵波与“九球天后”潘晓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案号:(2020)沪02民终3552号】。我们认为,基于上述分析,陈赫作为广告代言人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不高。
(二)假设加盟商想要维权,从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角度出发,陈赫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虽然我们未能看到加盟商和贤合庄签署的任何书面合同,但是假设加盟商与贤合庄签署的合同中,贤合庄的合同主体为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有限公司或成都市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任意一家公司,而非陈赫本人,则加盟商追究陈赫本人的民事责任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除此以外,假设根据司法机关裁判加盟商维权成功,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有限公司或成都市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任意一家公司因此须对加盟商进行的赔偿,则加盟商作为贤合庄的债权人可以以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公司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如前所述,从股权结构看,陈赫均非福建省贤合庄餐饮有限公司和成都市贤合庄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直接持股股东,所以加盟商实际难以穿透公司架构要求陈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加盟商而言,他们需要知悉加盟是一种投资行为,而不是消费行为,由于投资本身就伴随着风险,所以加盟商在对一个品牌进行加盟前,必须要对品牌的投资情况、财产情况、涉诉情况以及商业情况进行一个全面的财务、法律和商业尽调,如果因自身未能全面评估风险而盲目投资,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损失,不应将代言的明星作为靶子采取过激的方式进行不合理的维权。
二、 “明星+餐饮”合作模式的实践经验分享
笔者团队此前服务过的明星也曾经接触过一些餐饮品牌运营公司,运营公司邀请明星一起设立新的茶饮或餐饮品牌,明星可以出资,也可以仅授权自己的肖像,作为新的茶饮或餐饮品牌公司的合伙人或股东。由于这样的合作模式中涉及食品以及加盟的商业模式,稍有不慎,就会影响明星的形象和声誉,且会为明星埋下巨大的法律隐患,所以我们在提供法律建议时会非常谨慎。
首先,我们会建议明星在进行此类合作前,必须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对潜在的品牌运营公司以及该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详尽的商业尽调、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并且在拟共同设立的餐饮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上尽量规避明星作为股东的潜在风险。
其次,在合作过程中,我们会对餐饮公司的相关资质证书进行审查,并建议明星对餐饮公司的产品进行试用,并且要求餐饮公司将相应的广告内容和广告语提前交由律师进行审核,如广告内容中涉及到数据的,则同步要求公司提供所使用的数据来源,确认数据真实性,不存在虚假广告的情况。
另外,我们会建议明星与餐饮公司签署完备的广告代言合同,其中明确广告代言人的代言范围、表现形式、具体内容等,以及对于广告内容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明确责任分配。如果明星因虚假广告涉诉,或因产品不合格涉诉的,明星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规避部分责任,维护自身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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