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范文10篇

发布时间:2024-12-19 01:27

时间:2024-02-27 19:11:27

导语:这里是公务员之家根据多年的文秘经验,为你推荐的十篇明星代言范文,还可以咨询客服老师获取更多原创文章,欢迎参考。

明星代言

卡通角色的明星代言优劣论文

摘要:本文主要从明星代言广告与卡通形象广告内涵出发,分析明星代言广告和卡通形象广告的优势和劣势所在,并且指出我国明星广告使用中存在的泛滥现象和使用卡通形象的缺失问题。

关键词:明星代言卡通形象优劣比较

一、明星代言广告与卡通形象广告的内在含义

1.明星代言广告

所谓明星代言广告就是在广告中使用明星形象,以明星的成功度、知名度和好感度,使受众更容易接受产品、信任产品,达到广告效果。

2.卡通形象广告

电视广告明星代言优劣势对比

据统计,在每晚各级电视台黄金时段的电视商品广告播放中,由明星代言产品的广告占80%以上,主要涉及化妆品、食品、日用品、服装、酒类及家用电器等内容,为了吸引顾客,企业不惜重金聘请明星为产品作代言人。明星广告已成为电视广告的主流,由于爆炸式宣传效果与经济效益,使得许多企业将其视为打响品牌、攻占市场的第一选择。明星代言虽然具有多种优势,但也存在着许多弊端。因此,卡通代言逐渐走入电视广告中,如近期在电视广告中见到的伊利儿童乳品广告“健康快乐QQ星”,采用了机器猫中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做代言;伊利“谷粒多”饮料的卡通谷粒;康师傅白葡萄汁饮料的“靓葡达人”卡通形象等。利用卡通虚拟形象做代言人是企业结合自身产品特点,借用已经存在的卡通人物,或者由企业自行设计一个并不存在的卡通人物进行品牌广告宣传。卡通虚拟形象代言人代表的是品牌的形象和个性,实现的是品牌与消费者有效沟通。其职能还包括各种媒介宣传,传播品牌信息,扩大品牌知名度、认知度等;参与公关及促销,与受众近距离的信息沟通,并促成购买行为的发生,建立起品牌的美誉度与忠诚度等内容。下面将电视商品广告中明星代言与卡通虚拟代言进行5个方面的比较,以期待企业在今后的品牌宣传中,更多考虑利用卡通虚拟形象进行品牌的代言。

一、从代言成本角度比较

目前,企业利用明星做电视商品广告代言时,一般须支付高额的广告费、代言费,少则几十万元,多则上千万元。明星们的高额广告代言费用是一般中小企业所不堪承受的,如此高的品牌推广成本是一笔很大的开支。而采用卡通虚拟代言人则不同,卡通虚拟代言人本身属于企业品牌策划和形象宣传的组成部分,由企业根据自己的品牌定位和品牌形象设计出来的,无需向卡通虚拟代言人支付任何酬劳,企业所花费的只是卡通虚拟代言人的设计制作、推广和维护费用,尽管卡通虚拟代言人在宣传推广中也需要一定的花费,但同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的明星代言费用相比,企业还是可以承受的,尤其是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可以减轻企业在产品广告宣传的成本支出,将更多的精力和资金投放到产品的质量研发上,真正打造有品质的产品,从长远利益来看,更有利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如蒙牛牛奶使用卡通虚拟形象“奶人多多”进行产品代言宣传,不但费用较低,同时也获得了较大程度的公众认可。

二、从代言风险角度比较

明星在电视商品广告中代言产品会带来道德风险和机会风险,因明星本人是具有法律身份和自由意识的个体,他们虽然可以通过签约成为企业产品代言人,但是企业对于其工作和生活却没有权力进行干涉。因此利用明星代言不仅要负担得起巨大的资金投入,同时还要能够承担起代言人因形象受损而产生的风险。因为代言人出现问题之后,相关企业不仅要承受广告投入上的巨大损失,同时还要考虑如何维护企业和产品的形象不受影响。百事可乐曾邀请天王巨星迈克尔?杰克逊代言,借助其在年轻人群中巨大的感召力,树立起“新一代的选择”的品牌形象,但后来当迈克尔深陷性丑闻和吸毒漩涡之中时,百事可乐不得不忍痛割爱。以明星为代言人必须冒着因代言人不良行为而形象贬值、进而损坏品牌形象的风险。倘若明星自身形象不健康特别是有绯闻、丑闻,都会影响到所代言产品的宣传效果,产品与明星不一定“一荣俱荣”,但肯定是“一损俱损”。与此不同,卡通虚拟形象代言是虚构的形象,在现实生活中不存在,一旦给它赋予与产品相一致的性格特征,它会永远不犯错误。

三、从代言专属性角度比较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探究

摘要:明星代言是我国商业领域推广产品和服务的主要途径之一。近几年来,随着虚假广告问题的出现,使得社会各界加大关注力度。本文立足于法律层面,首先分析了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次从立法、行政与司法衔接以及自媒体衔接三方面分析了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透过分析得出法律层面存在问题导致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行为未承受法律责任,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了与之相对应规制措施和建议。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责任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商品和服务的推广和销售竞争日益激烈化。加之现代化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商战形式呈现出多样化特点,明星代言成为产品和服务营销推广的常见途径之一,该途径的采用虽然达到的较好的推广效果,但虚假广告与产品质量不符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从法律层面分析该社会现状以及存在的法律责任。

一、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侵权责任构成要件

从法律层面分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而言,该行为虽然为产品和服务进行了推广,达到一定的营销效果,但却构成欺瞒消费者,属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有,一是主观过错。明星与商家签订合同,按照合同为产品和服务进行推广,可能知晓产品存在缺陷,也可能并不知晓。由于消费者对信息把握较少,由此突出商家和代言明星应承担责任;二是违法行为的存在。代言明星并没有按照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进行宣传,而是做出误导性的推广,导致消费者获得了与客观实际相违背的信息,这种行为存在违法性;三是造成损害事实。消费者在获得虚假广告信息后购买产品或者服务,遭受了财产甚至是人身等方面的损害;另外,消费者使用产品出现的其他隐间接性的损失。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规制存在问题

明星代言连带责任法律探讨论文

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广告商基于明星效应给予明星的劳务费用高者可以达到上千万,如此高的报酬,也应当尽相应的义务!转贴于公务员之家()

法理上权利与义务显然具有二重关系:一方面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人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则是一个人的权利与他自己的义务的关系。

从“权利是权利主体必须且应该从义务主体那里得到的利益,义务是义务主体必须且应该给付给权利主体的利益”来看,权利与义务实为同一种利益,它对于获得者是权利,对于付出者则是义务。因此,一方有什么权利,他方便有什么义务;一方有什么义务,他方便有什么权利。一个人的权利与他的义务具有双重关系:一方面是他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的关系;另一方面是他所行使的权利与他所履行的义务的关系。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他所负有的义务,显然不是他自己能够自由选择的,而是社会分配给他的。不言而喻,社会分配给一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即一个人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只有相等才是公平的、应该的;如果不相等,则不论权利多于义务还是义务多于权利,都是不公平的、不应该的。

明星代言产品连带责任问题探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条约束范围与对象不公平;法条规范形式与内容不合理;实践中存在许多的模糊点,难以操作;在实践中,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发新的混乱;长远看,并不利于社会的发展几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额代言费的权利、既然是连带责任,明星代言就有赔得倾家荡产之虞、连带责任就是对食品广告的严格限制、明星代言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而且这个责任是很重的、一个食品代言广告的出台,是建立在一条完整链上的、一旦出现问题,形象代言人将会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容易被别有用心之人加以利用,引发新的混乱、有过错的补充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在崇尚明星、讲究fans的明星时代。明星的号召力得到了极大地释放,消费者对明星行为的追风、模仿有时显得近乎痴迷,明星代言自然成了企业扩大产品影响力。争取市场份颤的首选手段,明星代言的产品非常广泛,从日用品到耐消费品。从食品到保健品,甚至药品等等,几乎涵盖了老百姓消费的所有商品,明星代言也已成为我国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广告因素,明星代言也不再是个人行为,俨然已成一个产业。当然,明星代言出现问题也是屡见不鲜,从肯德基的苏丹缸事件、郭德纲的藏密减肥茶到去年的三鹿奶粉三聚氰胺事件,人们已经丧失了对食品安全的基本信心,人们在对不法厂商声讨的同时,也在谴责培这些产品进行的代言的明星,最终上升到这次的对食品安全代言进行立法。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明星代言;连带责任

2009年_2月28日,《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通过。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最终给出了明确的答案,名人不能只有收取高额代言费的权利,而逃避因未尽注意和审查义务而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种注意和审查义务主要表现在,名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如之前饱受诟病的“全国牙防组”)在食品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时,应审查并确认广告内容的真实合法,不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否则即成立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应依法对消费者使用食品后合法权益受到的损害。包括财产和人身损害,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明星代言的连带责任法律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到今年“两会”,明星代言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明星与经营者合同权利与义务,与消费者的默示的保证合同说明明星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探讨其法理基础。

关键词:明星;连带责任;权利与义务

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

论文百事通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探索形象代言连带责任法理制度

摘要:自《食品安全法》的出台到今年“两会”,明星代言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连带责任是一个令人关注的热点话题。从明星与经营者合同权利与义务,与消费者的默示的保证合同说明明星代言将承担连带责任,探讨其法理基础。

关键词:明星;连带责任;权利与义务

1明星与经营者的劳务合同

本文所考究的明星广告仅含商业广告,非商业广告不在讨论的范畴。一般而言,商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的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广告。基于此,本文中提及的“明星广告”是指,明星(在文艺、娱乐、体育行业和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行为涉及公众的兴趣和娱乐生活的“自愿的公众人物”)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或服务,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向其支付费用的商业广告。明星广告涉及的法律关系为合同法律关系,主体是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与明星,标的是明星的介绍行为。

明星与其代言的广告商,无论是否有书面的协议,都属于劳务合同关系。明星广告因为与明星的形象、信誉、声望、公众的兴趣和信赖密切联系,与其他广告相比,更易被受众关注和认可。对广告主来说,明星广告意味着巨大的经济效益。对于明星而言,在广告中摆几个姿势,说几句赞美语,除了赚来数额不菲的经济效益,还可以带来诸如“混个脸熟”等星级效应。从表象上看,明星广告对广告主和明星可谓双赢,以致明星广告铺天盖地,数不胜数。如在某电视台晚上黄金时间段,短短半个小时内,就有张国立代言的九芝堂“六味地黄丸”、倪萍代言的“21金维他”、徐帆代言的“花红药液”、斯琴高娃代言的“双汇鲜肉”等广告连续播出。可见,在现代生活中,明星广告的广度之大和数量之多。

广告商基于明星效应给予明星的劳务费用高者可以达到上千万,如此高的报酬,也应当尽相应的义务!

体育明星广告发展之路探究

一、体育明星广告的发展

在国外,最早是1984年耐克公司成功地推出美国NBA球星乔丹,而且凭借飞人乔丹的巨大号召力,使得耐克牌运动鞋销售节节上升。随后,耐克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共赞助40多名优秀田径运动员,称之为“耐克国际田径队”,要求他们在比赛时穿上耐克鞋,无论在销售业绩还是市场知名度上都大大提升,赚了个盆钵丰满暗自偷笑。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耐克公司再次为飞人乔丹打出一幢大楼高的巨幅广告吗,随着当年乔丹领衔的美国篮球“梦之队”的所向披靡勇夺冠军,耐克公司在奥运会的广告大战中打败老对手阿迪达斯,耐克正是抓住体育明星在体育市场上人格魅力使其品牌和产品更加深入人心。

体育明星广告在我国起步较晚,照目前一个比较公认的说法,聂卫平是最先开始在广告中露面的体育明星。聂卫平“下棋当棋圣,喝酒古井贡”的名言,使安徽古井贡酒名扬四海。此后,体育明星纷纷在广告媒体上“抛头露面”,莫慧兰喝上“八宝粥”;汪嘉伟喝上“喜创”饮料;范志毅率众弟兄们痛饮起“力保美达”(饮料);刘小光、庄泳都爱上了“芬必得”;孔令辉当上了“格威特形象大使”;郎平一句“我始终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把澳柯玛冰柜推向大江南北;阿的江说起了“汽车要加油,我要喝红牛”;伏明霞一边打着侨兴电话,一边说“有实力当然是冠军”;邓亚萍面对科医人的鹰视设备“鹰视激光金牌品质奥运冠军的选择!”,并要利用鹰视设备摘除眼镜,做现身试验;马明宇、高洪波则骑上了摩托车风驰电掣;郝海东、申思则联袂在“百事可乐”世界大力射门;曹限东向小朋友们展示的美妙脚法是因为穿上了一双“金弓鞋”;占旭刚能拿奥运金牌“健力宝”功不可没;李宁的“托马斯全旋”讲述的是天浪矿泉水“露一手”的故事;李小双笑容可掬地手持一支“扶他林”说是能治肌肉关节疼痛。之后,田亮以300万元人民币酬金代言锐步,孔令辉接拍农夫山泉、安踏运动鞋广告,酬金共约100万元人民币;姚明以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的身价,出任联通CDMA的首任品牌形象大使;刘翔出任中国邮政EMS大使。

二、体育明星广告—风险与机遇并存

体育明星的魅力已成为非常具有时代特征的形象,他们所拥有的不仅是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还有潜在的业价值。郎平一脸胆诚,憨厚地推荐澳柯玛冰柜,就是运用体育特有文化魅力使消费者产生熟悉感,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认知度;李宁以他品牌、用他的言行引人注目,塑造了中国人自己的体育运动服和饮料品牌;在美国乔丹与耐克公司的合作使得他从当年的无名鞋商跃升为年产值近100亿美元的国际知名企业,牢固树立了世界第一品牌的地位。

但体育明星广告从来都是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快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高度的风险。

体育明星广告的发展前景研究论文

一、体育明星广告的发展

在国外,最早是1984年耐克公司成功地推出美国NBA球星乔丹,而且凭借飞人乔丹的巨大号召力,使得耐克牌运动鞋销售节节上升。随后,耐克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共赞助40多名优秀田径运动员,称之为“耐克国际田径队”,要求他们在比赛时穿上耐克鞋,无论在销售业绩还是市场知名度上都大大提升,赚了个盆钵丰满暗自偷笑。1992年巴塞罗那奥运会上耐克公司再次为飞人乔丹打出一幢大楼高的巨幅广告吗,随着当年乔丹领衔的美国篮球“梦之队”的所向披靡勇夺冠军,耐克公司在奥运会的广告大战中打败老对手阿迪达斯,耐克正是抓住体育明星在体育市场上人格魅力使其品牌和产品更加深入人心。

体育明星广告在我国起步较晚,照目前一个比较公认的说法,聂卫平是最先开始在广告中露面的体育明星。聂卫平“下棋当棋圣,喝酒古井贡”的名言,使安徽古井贡酒名扬四海。此后,体育明星纷纷在广告媒体上“抛头露面”,莫慧兰喝上“八宝粥”;汪嘉伟喝上“喜创”饮料;范志毅率众弟兄们痛饮起“力保美达”(饮料);刘小光、庄泳都爱上了“芬必得”;孔令辉当上了“格威特形象大使”;郎平一句“我始终坚信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把澳柯玛冰柜推向大江南北;阿的江说起了“汽车要加油,我要喝红牛”;伏明霞一边打着侨兴电话,一边说“有实力当然是冠军”;邓亚萍面对科医人的鹰视设备“鹰视激光金牌品质奥运冠军的选择!”,并要利用鹰视设备摘除眼镜,做现身试验;马明宇、高洪波则骑上了摩托车风驰电掣;郝海东、申思则联袂在“百事可乐”世界大力射门;曹限东向小朋友们展示的美妙脚法是因为穿上了一双“金弓鞋”;占旭刚能拿奥运金牌“健力宝”功不可没;李宁的“托马斯全旋”讲述的是天浪矿泉水“露一手”的故事;李小双笑容可掬地手持一支“扶他林”说是能治肌肉关节疼痛。之后,田亮以300万元人民币酬金代言锐步,孔令辉接拍农夫山泉、安踏运动鞋广告,酬金共约100万元人民币;姚明以高达3000万元人民币的身价,出任联通CDMA的首任品牌形象大使;刘翔出任中国邮政EMS大使。

二、体育明星广告—风险与机遇并存

体育明星的魅力已成为非常具有时代特征的形象,他们所拥有的不仅是文化价值和精神价值,还有潜在的业价值。郎平一脸胆诚,憨厚地推荐澳柯玛冰柜,就是运用体育特有文化魅力使消费者产生熟悉感,无形中增加了产品的认知度;李宁以他品牌、用他的言行引人注目,塑造了中国人自己的体育运动服和饮料品牌;在美国乔丹与耐克公司的合作使得他从当年的无名鞋商跃升为年产值近100亿美元的国际知名企业,牢固树立了世界第一品牌的地位。

但体育明星广告从来都是把双刃剑,在给企业快速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蕴涵着高度的风险。

广告代言认知的非准确性论文

[摘要]明星代言是目前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是过多过滥的运用这一方式就造成了明星与产品之间“一人多代”等现象的发生,这种现象势必带来产品或品牌的认知模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电视广告的创意入手,多辟蹊径,出奇制胜。

[关键词]电视广告明星模糊现象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几近泛滥。代言人涉及影视明星、文化名人、体育明星等等。但是,这些采用了明星做代言人的广告是否如广告主所愿真的扩大了广告主和产品的知名度、名誉度,为广告主和产品带来了利益呢?未必。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广告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重点不突出的原因;没有详细研究受众接收信息心理的原因等。但是对于采用了形象代言人这种策略的广告来说,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认知的模糊,也就是受众无法像广告主预期的那样,能够将广告主或产品和所采用的形象代言人准确地对应起来。这样一来,广告传播和明星效应不仅不能给广告主或产品带来知名度的提升,反而使广告主或产品淹没在了明星的光环下,造成传播成本的浪费,甚至等于间接传播了其他产品和广告主的广告信息,成了互相“为他人作嫁衣裳”。

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让受众记住自己的产品,记住自己的广告作品所传达的信息,而采用形象代言人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知名度,这仿佛是所有广告主一致的看法,原因是利用暗示手法和受众的模仿心理等特征,可以将明星的光环嫁接到广告主和产品上。这点没错,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广告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当一个明星的光环嫁接到了很多广告主和产品身上之后,那就等于很多产品或广告主成了同一副面孔。如此一来,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区别、记忆、知名度的提升,名誉度的提升,便不复存在。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由于明星代言产生认知模糊的表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广告主和产品的信息在明星的光环下被淹没,广告成了明星的广告,而非产品或广告主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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