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明星代言观察丨官方发声追缴P2P明星代言费,汪涵杜海涛等还钱了吗?
来源:新华融媒看财经
记者:贺向军
随着网贷监管进入下半场,P2P网贷产品的存量风险处置工作也在有序进行。
6月1日,银保监会副主席梁涛表示,将稳妥推进网贷机构存量风险处置,并重点强调,要依法追缴P2P网贷高管奖金和明星代言费、广告费。
截至今年3月末,存量业务尚未清零的停业网贷机构共计1387家,未兑付借贷余额7161亿元,比去年末减少79家、1046亿元。其中,对已立案的999家机构,已依法协调公安、司法等部门加快审理进度。
事实上,自P2P网贷兴起以来,由于疯狂扩张表现出的强大吸金能力,不少明星争相为其代言、宣传,赚得盆满钵满。曾有业内人士表示,P2P机构开出的代言费价码远超市场价,最高甚至可达10倍。
面对巨额代言费诱惑,未对P2P产品做过多了解,对其存在的各种风险问题并未做细节把控,便着手宣传代言,又在代言产品暴雷时为保全自身、全身而退,这些行为既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又削弱了自身影响力和公信力,实为损人不利己的失当之举。
明星代言P2P产品经历野蛮生长期
近年来,代言P2P理财产品的明星不计其数。据不完全统计,自2015年至今,明星代言P2P产品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野蛮生长期,包括张铁林、黄晓明、范冰冰、郎朗、王宝强、汪涵、杜海涛、杨迪等近百位明星为此类产品代言或站台,且都曾因其代言的P2P平台事发而身陷舆论风波。
而上述明星在代言的P2P暴雷后,所做出的反应也不尽相同。如在2016年,著名演员张铁林代言的“鑫琦资产”因涉嫌非法集资被立案调查,张铁林也成为第一个因代言互金平台被投资者声讨的明星代言人。彼时,就有投资者表示“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必须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但事发后,张铁林始终未对此事做过公开回应。
此外,在2020年7月,知名主持人汪涵等人也因其代言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爱钱进”暴雷而卷入舆论风波,此平台共涉及37万投资人、近190亿资金,后因资金兑付困难被立案侦查。
据悉,汪涵曾在2016年到2018年间作为“爱钱进”的代言人在线上线下对该产品进行了多次宣传,且有多位投资者表示自己是通过汪涵等明星的代言广告,出于信任才选择了该平台,要求汪涵等明星为此负责。最终,汪涵等人不得不对此发表道歉声明,并表示将敦促平台解决问题。
无独有偶,2018年,另一位主持人杜海涛曾为网络投资平台“网利宝”拍摄数段视频广告,后“网利宝”爆雷,杜海涛也因此被山东投资者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今年2月4日,山东一法院立案审理此案。但据穆先生本人表示,“原本今年3月3日开庭,但杜海涛未出庭并拒收传票,至今本案还未开庭。”
值得注意的是,数次暴雷事件中,被侵犯权益的消费者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诉求,即要求明星退还代言费,但大多都不了了之。
此前,早在2015年,黄晓明为“东虹桥金融”代言期间,仅5个月时间,该公司就出现兑付逾期,众多受害用户涌向黄晓明的微博留言要求还钱。黄晓明工作室随即以一纸声明,迅速撇清了和东虹桥金融的关系,并要求对方删除所有宣传信息。
非法集资、兑付逾期、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发生,是各家P2P产品“套路式”宣传的结果,追求流量和眼球经济,忽视金融投资的风险,最终只能是殊途同归,因侵犯消费者权益成为众矢之的。
明星须对代言产品负责
近来,随着P2P行业暴雷频发被全面清退,为其代言的明星是否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也逐渐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今年1月29日,北京朝阳区金融纠纷调解中心发布的一则公告,再次将P2P平台代言明星们推向舆论的风口。
公告直指,部分网贷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聘请明星代言广告,利用其影响力吸引投资人购买非法金融产品。代言明星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和扩大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实确是如此,在P2P扩张时期,很多网贷机构重金邀请明星为其代言,从电视剧插播广告到各类社交软件推送,曾经有一段时间随处可见明星手持手机展示网贷机构APP。有粉丝直言称,相信自己的“爱豆”才去购买该理财。
因此,银保监会也在此前发文提示明星代言乱象的风险,其中直指一些机构邀请明星代言推广或站台,存在过度宣传、承诺高额回报、误导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代言人自身如果没有辨别代言产品资质、不了解产品风险,可能产生宣传误导风险。
同时,部分粉丝无底线追星,为明星集资打榜等不理智追星行为也被不法分子利用,导致一些集资乱象。还有的利用名人效应,过度营销宣传诱导过度消费和超前消费,有可能引发过度负债、暴力催收等问题。
多位分析人士表示,明星等公众人物的代言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受到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代言金融产品也应受到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的约束,但具体要承担哪些责任,判定起来比较复杂。
代言P2P出问题后,最先可能引发的是民事责任风险。具体而言,明星代言时明知所代言的广告属于虚假内容,或代言时未对平台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后期出现平台爆雷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做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但“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这个条件并不好界定,故而很难判定其是否存在虚假代言,更难以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力争在源头处降低金融产品暴雷给消费者带来的伤害,今年4月22日,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发布2021年第二期风险提示,提醒金融消费者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做到“三看一防止”,切实防范金融陷阱:“一看机构是否取得相应资质;二看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三看收益是否合理;四要防止过度借贷。”
同时,银保监会还提到,明星等公众人物代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接受代言前,应当查验所代言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所代言产品和服务是否内容真实、符合监管要求。为明星在代言产品过程中应如何履行责任和义务做出清晰、有效的界定。
从2016年开始,P2P行业正式进入监管轨道,随着网贷监管路径日趋清晰,网贷合规的前景渐渐明晰,明星代言在P2P行业中所获的红利也逐渐消退。
本月监管部门再度发声,除了为明星代言金融产品乱象敲响警钟,督促相关各方履行清退责任,也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理财观,切勿偏听偏信,要理性看待明星代言,合理使用借贷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