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并长期支付多种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2010年1月,张某与A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后被派遣至B公司担任电焊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
2014年1月13日,A公司与张某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过程中张某提出要求做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A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签订协议后安排张某体检,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一致同意劳动关系于2014年1月13日解除,由A公司一次性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其他应得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等。
协议签署后,A公司并未安排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张某经有关部门举报投诉后,A公司才让张某做相关体检。
2014年4月,张某经肺科医院诊断为电焊工尘肺壹期。
2014年12月10日,张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
张某于2014年11月27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自2014年1月13日起恢复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该委裁决对张某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持。张某遂以相同的请求诉至法院。最终二审作出甲生效判决。
2016年3月,A公司按照职业病要求为张某进行两年期的复查,报告显示张某病情稳定,没有加重情况。
2016年7月25日,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住院费、护理费、医疗费等和2014年12月11日至2016年7月期间的工资、在今后每月支付工资至终生并支付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保健食品费等,未获支持。遂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某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A公司与张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效。A公司是否需要向张某支付其主张的住院费、护理费、医疗费及后续其他费用。
裁决结果
张某认为:双方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系A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协议书虽称系张某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实是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自己所处岗位日常需要解除职业病危害,在未完成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况下,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双方劳动关系应该恢复。另外,现在自己的职业病每年必须复检一次,每个月要服药治疗,没有医疗终结一说,故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不能解除,A公司应当承担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
A公司认为:张某与A公司系经协商一致于2014年1月13日达成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张某经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解除劳动关系协议A公司已支付补偿金,并且直至2015年,张某已离开公司一年多,故不同意恢复劳动关系。另外,张某职业病复查报告显示,其病情稳定,没有加重情况,因此A公司不需要承担劳动合同解除后发生的所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是其法定义务,该项义务并不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当然免除。本案中,双方于2014年1月13日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未明确张某已经知晓并放弃了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权利,且张某于事后亦通过各种途径积极要求A公司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因此,A公司应当为其安排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在张某的职业病鉴定结论未出之前,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能当然解除。2014年12月10日,张某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因此,鉴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应于2014年6月30日到期,而张某2014年12月10日被鉴定为职业病致残程度柒级,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到期合同,故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应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据此,法院做出甲生效判决。
另外,根据甲生效判决,张某与A公司的劳动关系已于2014年12月10日终止。张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4年12月11日至2016年7月期间的工资以及自2016年8月起每月支付工资直至终生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住院伙食费、护理费及医疗费,因A公司已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张某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可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故张某该项诉讼请求缺乏依据,亦不予以支持。关于支付今后发生的医疗费、住院费、交通费,因上述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故不作处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蓝海提示
企业管理者为了确保生产经营的正常运转,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为了确保自身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应敦促企业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三个阶段的职业健康检查,是基于以下几点目的: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发现职业禁忌;
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目的在于及时发现劳动者的健康损害;
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是为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可帮助企业分清健康损害的责任。
用人单位应与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统一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也可持单位介绍信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与一般体检的区别:
职业健康检查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体检行为,实施体检的单位必须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定批准的医疗机构,其出具的体检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职业健康检查针对性强,比如就业前的健康检查就是针对劳动者即将从事的有害工种的职业禁忌进行的。
职业健康检查特殊性强,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造成的健康损害也不同,各有其特点,比如粉尘作业,主要是呼吸系统的损伤,所以除了常规体检项目,还必须要做X线胸部拍片和肺功能检查等。
职业健康检查政策性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
所以,劳动者如果是针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而进行的体检,就应该选择职业健康检查,这样不仅达到了健康体检的目的,也使体检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维护了“人人享有职业健康”的权利。同时,用人单位也应该积极、主动、全面履行这项法定义务,为企业自身风险防范和劳动者身体健康尽职尽责。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内容有删改),“蓝海股份”整理编辑。本公众号所推送文章非商业用途,都会注明来源或部分文章未能与原作者联系,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侵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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