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长假的最后一天,不少人在无法接受长假结束事实的同时,又受到“重创”,微博服务器火速挂机,朋友圈一阵失恋般的哀嚎,甚至不少粉丝表现出了对人生的“绝望”。
是的!就在大家还沉浸在长假最后一日的狂欢、堵在返程途中生无可恋的时候,10月8日中午12时,鹿晗在微博上毫无征兆的公布了与关晓彤的恋情,并得到女方甜蜜互动,一瞬间,微博瘫痪,大批鹿晗的迷妹们受到史上最强暴击,本以为是为两人新戏《甜蜜暴击》炒作宣传,没想到,竟然不能更真了!!
心情稍微平复之后,不得不说这次鹿晗公布恋情真真让人见识到了什么叫做顶级流量,不超过30字的微博内容,却让粉丝与网友弄瘫了微博服务器,刷爆了微信朋友圈,目前热搜榜前十的话题,基本上都跟鹿晗有关。
除了在明星艺人的大批粉丝中引发“暴动”外,不少还算冷静的细心网友也发现,两位明星公布个恋情还不忘自己手机代言人的责任,鹿晗微博显示手机发布端是VIVO,关晓彤的手机发布端是华为,随后,VIVO与华为手机官方微博也转发微博表示祝贺。除此之外,两人代言的相关产品也都陆续以此为话题蹭蹭热度。可见,如今当红明星公开婚恋状况,可不仅仅是简单的一时冲动、情之所至的行为,也涉及到不少商业利益的博弈。
毕竟不是所有明星公布恋情都会得到粉丝网友的祝福,毁灭了粉丝们的爱情幻想脱粉掉粉不可避免,甚至可能给经纪公司带来商业利益的损失,这也是为什么不少经纪公司会多少限制艺人婚恋,在演艺经纪合同中规定限制婚恋条款的原因,要求艺人在经纪公司允许下才能进行婚恋或者公布婚恋情况。那么,这种限制婚恋条款的规定是否有效呢?
在我国,婚姻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排除任何人的强制与干涉。《婚姻法》第2条、第5条内容也均从法律角度对婚姻自由予以维护。艺人虽然相比于普通人多了公众性的身份,但不代表其婚恋自由的权利能被不合理的剥夺,任何第三方(包括经纪公司)都不可干涉艺人的婚姻自由。即使在演艺经纪合同中约定了限制婚恋条款,但因为婚恋自由属于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本就不属于合同能够予以约定的范畴,因此极有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
另一方面,限制婚恋自由本身有悖于公序良俗,有悖于社会公认的不得破坏婚姻自由的善良风俗。明星艺人当然拥有恋爱与否、结婚与否、何时恋爱、何时结婚、与谁恋爱、与谁结婚的自由与权利,是不能由一纸合约加以限制约束的,因此,所谓约定在合约期内不准恋爱、不准结婚的条款也极有可能会因为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
这样看来,演艺经纪合同中对婚恋自由的限制并不合理合法,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出现类似的演艺经纪纠纷问题,应该如何应对和救济呢?
根据以上分析,限制艺人婚恋自由的条款原则上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如果能依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的第五种情形,即“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对艺人来说当然是摆脱约束的有效方式,但在实践中真正采取认定合同无效来解决纠纷的情况较少,主要是因为合同的无效将致使合同双方回复到签约以前的状态,对合同双方的损害比较大,因此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从经济成本和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对因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判定合同无效的情形控制得比较严格。
因此,在实践中,演艺经纪合同纠纷大多数还是通过解除合同来得以解决。根据我国《合同法》第 93 条的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若在演艺经纪合同中事先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当这种条件满足时艺人就可以提出解约。以此为由解约,对艺人而言通常不必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方式属于比较平和的解决方法,艺人与演艺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比较容易解决。
当然,现实中更多的情况是,不少明星出于自身发展和商业利益的考量,选择自觉地遵守不恋爱结婚,或者是不公开恋爱结婚的约定,或者是和经纪公司商量好在合适的时机、合适的场合公布这一“喜人”的消息。就像此次鹿晗微博公开恋情,对于网友来说似乎是毫无征兆、突如其来,但双方的工作室迅速转发,经纪人及时评论祝福,则更像是一场精心准备的假日惊喜!在与经纪公司沟通好的前提下公布恋情,势必会避免很多麻烦,还可能成为吸睛吸金的重要方式,当然,笔者还是要同情一下鹿晗同学的女友粉的。撰稿时看到网络上一些不理智的网友,采取了比较过激的举动,在此,笔者也提醒大家,追星要有度,还是要好好爱自己的!
文案 | Nina
编辑 | D.C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