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时代别忽视未成年人肖像权保护,随手上传视频常误伤孩子
北京日报客户端 | 记者 徐慧瑶
剪辑未成年人的照片配图谩骂、发布带有儿童肖像的监控录像、医生将儿童的就诊视频放上网,甚至“星二代”照片也成了流量密码——移动互联网时代,掏出手机随手拍随手上传成为很多网民的习惯,但孩子的肖像权保护常常被忽视和侵害。事实上,很多涉及网络未成年人人格权的案件,都是因为大人不当地在网上传播孩子的照片、视频引起的。
专家提醒,未经许可在网上传播未成年人的肖像或者对其进行不适当的评价,可能会侵犯未成年人的肖像权、隐私权等人格权权益,还会对其身心带来伤害。
儿科医生发孩子看病视频被判侵权
12岁的小方在父母的带领下,在某医院儿科主任医师梁某处看病,随后,医院没有经过小方和家长的许可,便将孩子的看病过程拍成短视频,发布在梁医生实名注册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还起了个名为“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这问题我得反问家长”的标题。这条短视频收获了上万的点赞和评论。小方的家长十分生气,认为孩子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遭到了侵犯,因此起诉医生、医院以及短视频平台。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后,认为传播医疗知识时,不应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注意不应该对其贴上“坏习惯”“毛病”等标签,以免造成对孩子的社会评价降低,给其身心造成不可弥补的创伤。医院和梁医生最终被判构成共同侵权。
“孩子秒变小帅哥了!”在微博平台上,一名认证为眼科医生的博主以短视频的形式展现了一名患儿的术后眼睛恢复情况,但并未对患儿的面部进行遮盖……记者浏览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发现,有不少认证为医务人员的账号将未成年患者的问诊视频在网络上公开,其中也不乏儿科医生。
“医疗机构制作看诊短视频、发布医疗常识类视频,既能传播医疗知识,也有利于机构和从业人员提升知名度。但在知识传播过程中,要特别注重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崔璐提醒,医院和医生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也要主动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为病患保密,严守法律底线。
成年人的纠纷连带孩子被“误伤”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张某带着孩子乐乐在小区活动时,和他人发生口角,争执过程被丁某拍成短视频,视频里可以清楚地看到孩子乐乐的面部,随后,这条视频又被杨某剪辑加工后发到了网上。在张某看来,丁某和杨某的行为侵犯了其本人和孩子乐乐的肖像权、名誉权。两名被告丁某和杨某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侵权。
在另一起案件中,孙某与王某之间存在感情纠纷,为了发泄情绪,孙某在微博上发布了王某女儿的照片,对孩子的外貌进行侮辱。不仅如此,孙某还攻击王某的另一个女儿是“非婚生子女”。孙某被起诉后,法院认定孙某分别侵犯了王某女儿的肖像权、名誉权等。
“无知的熊孩子把电梯当游乐场”、“大爷买二等座带孙女坐一等座”……眼下,手机、监控记录下的口角、争执、不文明行为,常常被路人传至网络,并成为网络热议的焦点。但这些“让网友评评理”的行为,有时候也会误伤孩子。记者查询相关裁判文书发现,不少成年人的口角、纠纷,最终演变成孩子的肖像权受侵犯:有的当事人在业主群中随意发布含有孩子肖像的监控录像;更有甚者因足球比赛引发争议,便发布包含青少年的肖像的视频,并评论称“人品不好”……
“这些案件反映出,发生感情、家事等纠纷的部分成年当事人缺乏法律意识,把未成年人也作为攻击对象,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崔璐法官表示。
“与成年人不同的是,未成年人身心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而且未成年人的社会交往人群大多也是未成年人,他们对信息的辨识、筛选能力较低,容易受到误导,依据片面信息对他人产生负面评价。特别是容貌特征,会在未成年人社交环境中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可能引发校园欺凌、网络暴力。”法官提醒大家,处理争议时要避免对未成年人的不利影响,还要特别注意网络传播环境可能对孩子造成的扩大性、持续性伤害,不得未经同意在互联网上传播其肖像,避免成年人世界的纠纷波及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
营销号带货蹭明星子女热度挣钱
“XX家的XX,竟然吃这个补钙?”打着这样的标题,某母婴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还在文章里擅自使用某知名艺人和该艺人女儿的照片。在文章末尾,该账号推荐了一款儿童食品,并附上了产品介绍、价格和“购买传送门”微信二维码等信息。“光脚外最好的鞋子,难怪XX家XX都穿。”在另一篇微信公众号文章里,该账号用艺人和“星二代”的照片卖起了鞋子。最终因为在多篇文章中侵犯艺人肖像权,该账号的所有者被判赔偿数万元。
记者浏览发现,除了用“星二代”的照片、视频带货以外,不少“营销号”通过发布含有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文章蹭热度。
“10年过去了,小红(化名)和小兰(化名)的差距也太大了。”5月26日,在某社交媒体网站上,有网友贴出两张明星未成年人子女的照片,并加以点评。该条内容的评论区中,许多网友也对这一话题激烈探讨,内容发布仅数小时,就得到了数百条评论和点赞。
“这些明星的女儿未成年就打扮成熟。”在一篇网帖里,作者列数多位演艺明星的子女,并贴出照片,对未成年人的穿着打扮评头论足。以“明星子女”为关键词进行搜索,可以发现不少写作套路类似的网帖,内容、观点大同小异。
部分发布明星子女肖像照片、视频的账号,还认证为家庭教育、育儿博主。通过对明星子女的行为习惯进行分析,这些博主做起了个人营销,有些博主还会借机推荐儿童类培训、讲座、书籍、母婴产品等。“出于商业营销、吸引眼球等目的,部分自媒体、营销号过度消费未成年人,有些甚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法官表示。
观点:
设立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
全社会未成年人保护意识仍需加强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认为,一些监护人自身缺乏必要的网络素养和法律素养,其不当行为会造成未成年人名誉、肖像或隐私等权利损害。此外,部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机制仍不到位。“一些涉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反映,纠纷发生后,部分网络平台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未成年人投诉处理渠道,对于投诉处理不及时。”
2023年6月1日起,《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将施行,其中第五章对网络保护的相关内容进行规定,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和网络合规制度,明确专门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人员及岗位职责,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共同拟定 《网络服务提供者涉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投诉处理指引》。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通知时,应综合研判是否涉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或基本权利风险,通过适当扩大信息内容审核范围、涉未成年人权益内容专门处理等方式及时减弱影响,并视情况立即采取删除,断开链接,向网信、公安等部门报告等必要处置措施。第六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便利的位置提供针对涉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或不良信息发布、个人信息披露、网络暴力行为等的投诉举报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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