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科原创丨以案说法:拒绝家企混同、做好隔离防范
盈科·原创
家企混同,在公司法领域被称为人格混同。家企混同是中国民营企业家面临的主要经营风险,是企债家偿的根源之一。本文以唐新亮诉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王红军、张强、张坤、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为例,解读“家企混同,企债家偿”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思路。
【一、案情简介】
01
基本案情
苏州科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科环”)成立于2009年7月28日,法定代表人为唐新亮(董事长)。河南省伟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祺园林”)成立于2015年4月23日,股东张强、张坤,法定代表人为陈家恩(经理)。
2015年11月24日,苏州科环与伟祺园林就鹿邑县闫沟河亮化和综合治理改造工程签订《合作协议书》,双方一致同意共同出资,合作实施鹿邑县闫沟河亮化和综合治理改造工程。根据《合作协议书》,1.苏州科环应当在协议签订后向伟祺园林支付保证金350万元,伟祺园林应当于工程验收后3日内向苏州科环返还保证金;2.工程建设所需要的资金由伟祺园林出资20%,苏州科环出资80%;3.工程验收及结算由伟祺园林负责,伟祺园林应当在项目竣工、审计、结算后的18个月内向苏州科环返还投资款;4.工程决算后,按照各50%的比例分配利润;5.逾期归还投资款或工程利润款,按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该工程于2016年7月16日竣工验收。
2016年9月29日,苏州科环与唐新亮签订《代偿及转让协议》,2018年4月25日,苏州科环向唐新亮出具《代偿及债权转让确认书》、《代偿及转让补充协议书》,将其对伟祺园林的项目投资本金、保证金、投资利润等全部债权及与该等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转让给唐新亮。2018年5月3日,苏州科环向伟祺园林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因伟祺园林未全面履行《合作协议书》约定的义务,唐新亮将伟祺园林、王红军、张强、张坤、河南伟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民置业”)、河南伟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祺置业”)起诉至法院。
案件经河南省周口市中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后,伟祺园林、王红军、张强、张坤、伟民置业、伟祺置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生效判决。
02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如下:1.伟祺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新亮保证金35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伟祺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唐新亮工程投资款464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伟祺园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唐新亮工程利润款2282.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王红军、张强、张坤、伟民置业、伟祺置业对伟祺园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争议焦点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归纳了以下5个争议焦点:1.对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起算时间如何确定;2.一审判决对逾期支付投资款的违约金调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一审判决对利润款的计算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是否正确;4.伟祺园林是否存在未与业主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拖延结算、隐匿工程款等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支付违约赔偿金;5.王红军、张强、张坤、伟民置业、伟祺置业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以下内容将针对上述第5个争议焦点,即王红军、张强、张坤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展开分析。
【二、争议焦点分析】
01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该条规定被学界称之为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又称“刺破公司的面纱”或“揭开公司的面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规定:“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是否存在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在认定是否构成人格混同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2)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3)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4)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5)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6)人格混同的其他情形。”
02
张强、张坤的责任
本案中,张强系伟祺园林的股东、监事和财务负责人,张坤系伟祺园林的股东、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张强、张坤对伟祺园林的债务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但是,在本案庭审中,唐新亮提交的伟祺园林两个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以及张强个人多个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显示,鹿邑县财政国库支付中心汇入伟祺园林账户的多笔款项转入了张强个人账户内,张强个人账户与伟祺园林及张坤的账户之间存在频繁的、巨额的资金往来,而张强、张坤以及伟祺园林未对此进行举证说明或作出合理解释。因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张强、张坤与伟祺园林之间构成财产混同,进而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刺破公司面纱,直接追究伟祺园林股东的责任,要求张强、张坤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王红军的责任
王红军不是伟祺园林的股东,系伟祺园林股东张坤的丈夫。
在闫沟河景观治理项目的合作开发过程中,王红军作为伟祺园林的代表与苏州科环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并对伟祺园林的款项支出行使审批权力,在伟祺园林不能及时还款的情况下,王红军自愿出具《保证书》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依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王红军系伟祺园林的实际控制人。另外,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明确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同样情况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实际控制人相当于股东地位,对其应当类推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故认定王红军应当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家企混同:
我国企业家的定时炸弹】
本案中,张强、张坤、王红军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原因是有二:其一、张强、张坤系股东、王红军系相当于股东地位的实际控制人;其二、企财私用、家企混同,具体表现为伟祺园林的账户与个人账户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资金往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无合理解释。基于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判令张强、张坤、王红军对伟祺园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公司法人人格独立是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换言之,一旦发生家企混同,法人不再拥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股东的有限责任将变为无限连带责任,最终导致企业债家业偿。
中国民营企业家经常有“企业的钱就是我的钱,我的钱就是企业的钱”的错误认知,民营企业的企业资产、家庭资产混用情况较为普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将运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追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连带清偿责任,企业家的个人及家庭财产必然会被企业债务所累。
【四、建议:
转变思想+构筑防火墙】
基于以上案例和分析,笔者建议:
1.企业家应当首先转变思想,企业是独立的法人,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企业家的财产属于企业家,切不可企财私用、家企不分。否则,必然导致 “企”不成“企”、“家”不成“家”。
2.企业家在创富时,要重视个人及家庭财富安全。因此,企业家在日常公司经营中除了应坚守法人独立地位的法律底线,还应提前规划,将个人、家庭资产进行有效隔离,构筑个人和家庭资产防火墙。
需要说明的是,构筑个人和家庭资产防火墙,不能建立在恶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基础上,所以建议企业家咨询专业律师团队,合法合规做好隔离措施,防患于未然。
作者简介
陈希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
盈科全国私人财富管理法律服务中心成都分中心主任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主任
多家人寿保险公司、私人银行部、信托公司、家族办公室、三方机构特邀法税讲师和资询专家
服务数量众多的金融机构、高端客户、企业家
杨美佳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私人财富管理法律事务部成员
*本微信文章仅用于交流,不代表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任何仅仅依照本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而做出的决定及因此造成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负责,如果您需要法律意见或其他专家意见,应当向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士寻求专业的法律帮助。转载请在文章显著位置标明作者及出处。
撰/文/ 陈希希
杨美佳
编/辑/ 冯欣欣
审/核/ 陈丹辉
网址:盈科原创丨以案说法:拒绝家企混同、做好隔离防范 https://mxgxt.com/news/view/214484
相关内容
槐法案例丨网红解约遭拒被诉“违约”,签署的竟然是空白合同?盈科律师事务所
季节变换,做好诺如病毒防护
明星企业创建方案.docx
明星化身乙肝科普达人 企业向歧视说“不”
陈道明拒绝与杨受成握手的背后原因
我是创新科学家作文
明星“被代言”的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
刚刚!证监会立案调查“伪国企”,昨日混改明星极速坠落!
艺人签约方案及签约合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