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设
娱乐圈的明星往往会给自己立一个人设,男星或温润如玉或热情似火,女星或冷艳高贵或“可咸可甜”,总之,一个词“完美”。
但是让粉丝难过的是,他们幼小的心灵需要承担太多明星“人设崩塌”带来的打击。
如果是真爱粉,那你一定明白,人不可能完美无缺。譬如,粉苏曼殊的人一定知道他虽然才华横溢,但“佯狂玩世,嗜酒暴食”。
苏曼殊画
说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想到的是什么人设?那必定是社会名流、学富五车。大学教授兼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什么人设?
那莫不是学为人师、行为世范。然而近期身兼5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某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钱某某,却做出了涉嫌猥亵女学生这一令人不齿的行为,钱某某随后被校方开除,其也主动向上市公司辞去独立董事的职务。
这个时候我们可能心里会有一连串疑问:我们国家真实的独立董事到底应该是什么人设?独立董事制度是怎么来的?
独立董事怎样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独立董事人设崩塌后会受到何种惩罚?
我们来捋一捋这几个问题。
我们国家的独立董事是什么人设?
2001年,中国证监会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制定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定义是: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务,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以上就是我们国家独立董事的人设。
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沿革
独立董事实质上是外部的非执行董事(Independent Non-executive Director) 的简称,独立董事必须在身份上是独立的,既然是独立的就一定是非执行的。
先引出一个概念:委托代理理论(Principal-agent Theory),20世纪30年代,美国经济学家伯利和米恩斯因为洞悉企业所有者兼具经营者的做法存在着极大的弊端,于是提出“委托代理理论”,倡导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所有者保留剩余索取权,而将经营权让渡。
但是,委托代理在公司治理中也存在重要缺陷。当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股东和管理层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这就是典型的第一类代理问题。
在转型经济国家,股权集中且投资者保护薄弱,除了第一类代理问题,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之间也存在严重的利益冲突,即为第二类代理问题。两类代理问题的存在降低了公司经营效率,损害了股东价值。
为了解决这两类问题,独立董事制度应运而生。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的独立人士在董事会中的比重不少于40%,以此防止内部人控制。
纳斯达克创业板规定,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中国证监会则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我们来看一下著名的美国GE(通用)公司的情况。
以2003年2月8日为时间点,GE公司董事会共有17名成员。在这17名现任董事中,有4名董事在GE公司担任管理职务,属于内部董事,亦称管理董事(management director)。
在余下的13名外部董事中,有2名董事与GE公司存在“物质联系”,他们是外部董事,但不能算作独立董事,因此,2003年2月GE公司董事会中的独立董事共11名,在全部董事中占64.7%。
美国投资者责任研究中心 ( 1997) 对标准普尔 1165 家公司的研究结论是,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平均比例为 61%,其中标准普尔 500 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在 1997 年就已达到 66%。
据科恩—费瑞国际公司 2000 年 5 月的报告,美国公司 1000 强中,董事会的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内部董事2人,约占 18%,独立董事 9 人,约占 82%。
目前在发达国家企业中,独立董事比例和功能作用得到了突出的加强,已成为判断董事会独立性和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标志。
独立董事怎样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
前文中提到了独立董事的人设,这里我们探讨一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具体发挥的作用,以及其发挥作用的具体方式。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个问题:独立董事是否应该偏袒中小股东的利益?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
独立董事任职的主要要求是专业性和独立性。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作为决策者具有专业行为能力。
独立性则是指独立董事在进行决策时所持立场必须不偏不倚,也就是不代表任何主体的利益而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这里的独立性的本质就是客观公正,它具有两个含义:
一是在决策中,对于与决策有关的利益各方,不持偏袒立场,始终保持独立。
二是在决策中,独立董事只是就决策本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发表意见,并就决策事项是否可行做出最终决定。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特别强调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主要是因为现实中上市公司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现象太过严重,但《意见》还是把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责任放在了第一位,我认为这也是独立董事的正确打开方式。
前述内容其实就已经揭示了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主要作用:决策,决策而非监督。
董事会的基本功能就是决策,之所以要求独立董事的专业性,正是为了发挥其在公司行为中的决策作用。
《意见》第六条充分明确了独立董事在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决策权力。独立董事通过做出决策,从而形成对其他董事的制衡。
2004年2月16日,乐山电力独立董事程某某、刘某某因乐山电力频繁的担保行为和巨大的担保金额,聘请深圳鹏城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关联交易或有负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这一事件至今仍是为数不多的独立董事充分行使权力的案例之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被处罚案件中,独立董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案例却频繁发生。
毕竟,认真履行职责可能会被穿小鞋。2014年5月27日,天目药业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独立董事郑立新和徐壮城正式被罢免,此前,两人投票反对的2013年年报被全票审议通过。
在我国,大股东对独立董事人选上具备绝对话语权,要想独立董事真正实现独立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但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还是对公司治理起到了一定的正面引导作用。
独立董事人设崩塌后会受到何种惩罚?
《意见》第四条第五点提到,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
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有哪些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提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当然,监管层也认识到了这些问题。
2018年8月31日,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028号建议《关于完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回复,证监会将充分研究并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监管制度,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独立董事培训、强化独立董事事后监管和责任追究等方式,督促独立董事勤勉履职,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切实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相信不久的将来,可以看到更适应我国现状的独董相关制度的出台。
编辑:路黎明
网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人设 https://mxgxt.com/news/view/213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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