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部分微短剧平台上线的多部AI短剧被指使用AI技术生成与演员肖战高度相似的主角形象,并模仿其在《藏海传》中的服饰造型,引发侵权争议。部分剧集被曝光后,采取局部打码、改名“霄战”或AI替换面容等措施,并未下架作品,引发关注。
AI生成的形象并非真实照片,这种情况是否构成肖像权侵权?观众的直观反馈(如“这就是肖战”)能否作为侵权证据?剧中角色服饰高度模仿肖战在《藏海传》中的造型是否构成新的侵权?剧方将主角改名“霄战”,能否规避侵权责任?
3月12日,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易倬玉律师告诉九派新闻,明星、艺人肖像权侵权纠纷案件中,侵权方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被侵权人社会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的特点,因此观众的直观反馈,例如能否一眼认出具体是哪位艺人,是判断肖像权侵权案件中“可识别性”的标准之一。
他认为,主要侵权责任应由短剧制作者承担。AI工具的开发者若所开发的AI工具是专门用于对明星、艺人进行换脸或生成相关视频的特定软件,开发者也需对侵权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平台发布方通常承担监管审核不力的责任,但平台的创立目的如果本身就是通过发布AI换脸或生成的视频盈利,那么平台同样需对侵权行为负责。
【1】短剧被指用AI技术模仿肖战《藏海传》服饰造型,或涉嫌著作权侵权
12日,对此问题,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李瑾娟律师表示,肖像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可识别性,法律保护自然人肖像的目的是保护其外部形象不被他人混淆,从而贬损或者滥用,因此通过一定载体所呈现出的外部形象应当具有较为清晰的指向性和可识别性。
“从短剧中主角的形象可看出,其与演员肖战的面部特征高度一致,又仿照了肖战在《藏海传》中饰演角色的妆造,人物特征可识别性高,让一般人很容易联想到短剧中的演员就是肖战。观众的反馈可作为证据,但还需要结合形象对比,公众评论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李瑾娟律师说。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邓子怡律师补充称,对于肖战这类知名公众人物,司法机关会结合其公众熟知度,降低识别度的认定门槛,只要普通观众在无额外提示的情况下能准确对应到本人,即可认定具备可识别性。观众的直观反馈(如 “这就是肖战”)可以作为间接证据在诉讼中使用,但其并非单独的定案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观众反馈、司法鉴定意见、行业普遍认知等多方面证据,综合认定可识别性,而非仅依据单一的观众反馈。
她指出,剧中角色模仿肖战在《藏海传》里的服饰造型,不构成侵犯肖像权,但有可能涉嫌著作权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
肖战在《藏海传》造型(左),某平台上线AI短剧(右)。图/《藏海传》剧照和短剧截图
“服饰造型只是外在的搭配,不属于肖像的一部分,但如果《藏海传》里服饰造型是原创的,比如图案、剪裁、配饰搭配这些都是设计方独有的,而且能实际复制出来,那这个造型就受著作权法保护,设计方有专属的权利。要是短剧方没经过允许就照搬模仿,造型和原版高度相似,就是侵犯著作权,具体涉及复制、网络传播这些权利;即便《藏海传》里的造型不算有独创性的作品,没有受著作权保护,但它是肖战在《藏海传》里的标志性造型,大家一看到这个造型就想到肖战和这部剧。短剧方模仿这个造型,借着肖战的名气吸流量、赚钱,容易让观众误以为这部短剧和肖战、《藏海传》有关系,这种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里的诚实信用原则,也属于混淆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邓子怡律师说。
她认为,本次AI侵权事件,短剧制作者、AI工具开发者和平台分发方的法律责任需根据主观过错、行为参与度、法定义务进行区分,核心责任主体为短剧制作者,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全部民事侵权责任;若行为情节严重构成刑事犯罪,还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AI工具开发者和平台分发方承担过错责任。
平台分发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的有效侵权通知前,若平台对侵权行为不知情,且无合理理由应当知情,履行了基本的审核义务,则无需承担责任;收到有效侵权通知后,未及时采取下架、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侵权行为明显存在,平台却未主动采取措施,需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短剧制作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若平台从侵权短剧的传播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还需对全部侵权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2】律师:若此案进入诉讼,赔偿金额或达数百万元级别
近年来,AI技术迅速发展,其中,AI换脸与声音克隆技术在短视频、直播领域被滥用,温峥嵘、王劲松等不少艺人被卷入虚假营销风波,因此,相关监管和法规亟须跟上。
2026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靳东亦回应AI换脸乱象,称不法分子利用AI换脸技术伪造其形象,在短视频平台针对中老年群体实施情感诈骗与非法集资,性质极其恶劣,呼吁对AI换脸立法。
根据央视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人脸、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被明确界定为“敏感个人信息”。民法典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当下涌现了海量AI生成内容,“避风港原则”这一事后补救的原则已需要改进,需要从事后删除的被动应对,转向事前识别和审核的主动治理。平台要承担起更多的注意义务。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裁判观点为“人工智能工具论”,即AI只是创作工具,侵权主体仍是使用AI的人。
对此观点,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程如玲律师表示赞同。她认为,在区分用户和AI公司之间的责任时,应当先调查清楚用户和AI公司之间的关系和权限。比如用户注册成功后,可以在什么范围内使用AI工具,用户的使用过程中哪些是自主设置或决定的因素,哪些是AI自动生成的结果;再结合案件事实,分析侵权的因素是用户自主设置的因素,还是AI自动生成的结果,即可以区分AI在侵权过程中起到的是主导决定作用还是被动生成的作用。
肖战剧照。图/豆瓣影片资料
同时,也建议AI工具可以再提供一道审核程序,即在最终相关内容生成之后,若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即禁止客户发布、下载或浏览等。
如果此案进入诉讼,侵权赔偿可能达到什么量级?
对此,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李瑾娟律师表示,如果法院认定短剧方侵害了肖战的人格权,肖战的赔偿要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剧方获利情况来考虑,结合法律的规定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定赔偿数额。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邓子怡律师认为,作为顶流艺人,肖战的AI侵权案赔偿金额大概率会处于较高水平,赔偿数额的确定将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计算。侵权方的违法所得:短剧制作方、平台通过侵权短剧获得的广告收入、播放分成、粉丝打赏等全部经济利益;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肖战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商业利益损失,如代言合作的负面影响、商业活动的邀约减少、肖像许可使用费的损失等;侵权情节:侵权短剧的播放量、传播范围、侵权持续时间、侵权方的主观恶意程度(如是否屡教不改、是否刻意规避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因AI形象的不当使用,是否对肖战的人格利益造成损害,法院会结合其公众人物身份和侵权影响,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结合顶流艺人的肖像许可使用费标准和类似侵权案件的裁判结果,本案的赔偿金额可能达到数百万元级别,若侵权方违法所得极高,赔偿金额还可能进一步提高。
“判断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核心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否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对于AI合成明星形象盈利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标准主要包括:违法所得数额巨大:一般而言,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传播范围极广:侵权内容的播放量、转发量达到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多次实施侵权行为:经权利人多次警告、行政机关处罚后,仍继续实施AI合成明星形象盈利的行为;伴随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如利用AI合成的明星形象进行诈骗、敲诈勒索等。”
九派新闻记者 周雨禾
编辑 王佳箐 付珊
【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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