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频繁代言虚假广告,难道不用付法律责任吗?

发布时间:2024-12-15 20:17

全智贤代言的“好丽友·薯愿”马铃薯膨化食品广告中标注的“100%不含反式脂肪酸、还能瘦身”误导消费者。

郎平曾经代言的莎普爱思滴眼液涉嫌虚假宣传,截至目前,世界上有效治疗白内障的唯一方法是手术摘除白内障并植入人工晶体!

范冰冰、黄圣依和谢娜等明星代言的“绿瘦”明星产品,绿瘦玉人胶囊以及其他多款产品均无法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找到相关批号,就连该公司注册地址也涉嫌造假。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很大程度上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高于一般性的虚假广告。在明星虚假代言的情形下,消费者基于对明星代言广告的合理信赖,在购买产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遭受了损失。许多消费者盲目地追捧某个明星,就会购买他们代言的商品。正是因为这样的原因,从而误导和损害了更多的消费者权益。

虚假代言在市场经济中也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欺骗消费者,给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带来损害的同时,也侵犯了其他守法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主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尚无法规规定。明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主要依据并参照下述法规: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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