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张释文 汇业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近日,某奢侈品牌被舆论推上风口浪尖,起因是有网友发现品牌设计的一款T恤上,将香港和澳门单独列为国家。舆论很快进一步发酵,随后不久,多家知名品牌先后被曝出类似错误……而杨幂、刘雯、易烊千玺、许魏洲、关晓彤、任嘉伦、宋威龙、韩东君等艺人作出了迅速反应,纷纷表示终止与相关品牌的合作,并表明了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神圣不可侵犯的立场。
艺人们第一时间站出来单方面宣布与品牌方解除代言协议、终止一切品牌方相关活动,体现了国家统一原则的重要性,但是从法律角度来讲,艺人有权单方解除代言合同么?单方解除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符合合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条件+通知+(被通知方在异议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法律规定的单方解除权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当事人合法行使合同解除权,应当具备《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约定解除)或者第94条(法定解除)规定的要件,并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自通知到达对方时,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当然,法律也同时赋予了对方对解除通知提出异议的权利,并规定了异议期限。在异议期内对方依法提出异议的,由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约定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通知及异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异议期:《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艺人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艺人是单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是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然而,在合同法定解除条件或约定解除条件成就的情况下,依法提出单方解除的一方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可要求对方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就其自身的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艺人在品牌方内容违规的情况下提出单方解除合同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还需要结合具体的违规情形、社会影响及双方的合同条款等有关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作为艺人方,在品牌方出现内容违规的情况下,评估主动提出单方解除合同可能带来的法律责任时建议可以采取四步走:
对其具体的违规事项及违规事项所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 分析双方合同的具体条款,判断该违规事项是否属于合同中约定的解除事由; 若合同对此种情况是否可以解除未加以约定,则应根据双方合同的具体条款此种情况是否属于合同约定过的违约行为或是否直接违反了某项合同约定; 在确定属于违约的情况下,应结合双方合同签署之目的及合同上下文,对该违约情形划分等级,判断是否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根本性违约。这也为艺人代言合同的条款设计、合同审核与艺人方风险控制的重要性打上了感叹号。依照行业惯例,一般品牌方在与艺人签署合同时会要求加入“艺人道德条款”,用来规范艺人行动和敦促艺人形象的管理,防止因艺人的负面事件、不端行为等影响合同履行、社会评价,减损预期利益及价值,但作为艺人方面,对品牌方的类似敏感事件反而容易忽略。建议艺人在开展商务合作时也应注意防范此类风险,毕竟艺人的工作性质有其特殊性,这类事件将对艺人整个职业生涯产生直接的、巨大的影响。
三、艺人方如何防范此类风险?
文化娱乐行业涉及环节多、金额大、影响广、争议高发,风险控制与管理是一个非常的系统的工程,也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限于篇幅在此只作简述:
1.构建高效的预调查制度。对拟代言品牌进行基本尽调:就品牌基本情况、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是否属于《广告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不得代言的行业等出具基本的调查意见,尤其就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品牌,应着重、全面考察产品情况。
2.构建匹配的风险审查及合同管理制度。紧密衔接商务,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根据合作对象细化具体的合同条款。由于文化娱乐行业的特殊性,模板可能带来非常大的隐患,艺人代言合同有别于一般合同,许多条款的设计上都应特别注意。结合过往为数百位艺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务经验,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表艺人的谈判及为艺人拟草的合同中至少需要从商务和法律的角度提前考虑导致艺人名誉减损、未来商业价值贬损、未来工作产生风险及不良影响的各种可能性,并结合特定合作事项、品牌行业性质等具体商务事宜,进而在合作内容、解除权、违约责任等合同条款方面作出合理的、配套的设计。在此仅作简要提示:
拟代言期限、地域、代言形式及内容、代言费支付等核心商务条款的谈判、风险把握及准确约定; 有针对性的设计艺人“避险”条款,细化如:品牌违法违规导致艺人名誉受损或潜在商业价值贬损或被追究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品牌方“道德条款”,防止如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等情形发生;品牌违规(如超过授权时间、范围)使用艺人素材;品牌擅自发布艺人的保密信息,或者散布影响艺人名誉的言论等等情形,并约定相应的解除权及违约责任。 竞品代言禁止条款等有关要求的注意、备档管理和执行监督。3.构建分级风控机制,积极应对各类危机事件。
4.定期组织法律合规讲座及培训。充分进行合规部署,加强管理层及主要员工合规意识,结合行业特征及自身情况着重注意了解可能涉及的《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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