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站员工出售明星信息被判刑,个人隐私岂能成为“生意”?
文/胡欣红
(作者胡欣红,荔枝新闻特约评论员,媒体评论员;本文系荔枝新闻客户端、荔枝网独家约稿,转载请注明出处。)
5名高铁站员工为谋取暴利,竟将演艺明星的高铁行程等个人信息出售,林某等3人则将这些信息加价转售,共获利56万多元。近日,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通报,该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九个月不等,判决八人赔偿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赔偿金合计567530元,删除信息并公开道歉。
明星虽是公众人物,但也有维护自身隐私的权利,其行程等“隐秘的角落”并不在娱乐消费的范围之内。然而,由于公众对明星的关注度很高,尤其是粉丝们千方百计地想近距离接触明星,其行程等个人信息成了“抢手货”。近年来,明星因高铁和航班等信息泄露所引发的公共舆论事件,时有发生。
去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倒卖明星航班信息”案件作出判决。两位热衷追星的“粉丝”找到了来自不同航空公司的客服人员秦某与李某,并通过他们多次购买明星的航班轨迹等信息。秦某与李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包含航班轨迹、公务舱舱单等在内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贩卖,获利六万余元。最终,被告人秦某、李某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三年内被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两名“粉丝”也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获刑,并处罚金。
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泄露成了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明星等公众人物是信息泄露的“重灾区”,每个普通人也都可能随时遭遇。交通、快递、住宿、中介等服务行业,个人信息被非法倒卖、非法泄露等情形屡见不鲜,已对公众造成严重困扰。
数据显示,2022年,检察机关共起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9300余人,行业“内鬼”泄露个人信息问题严重。这些“内鬼”将公民个人手机号码、身份证信息、快递单信息、银行卡、微信账号、住址、个人房产资料、车辆信息等隐私信息,用于非法交易,侵害了公众的财产安全和相关合法权益,有的甚至遭遇敲诈勒索、暴力追债,严重威胁群众生命安全。
不管是明星还是普通人,个人信息都应该受到保护,不能成为某些人牟利的工具,倒卖信息的产业链必须切断。《刑法》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两起案例的判罚,给相关人员上了一堂严肃的普法课。
值得一提的是,鉴于“内鬼”作妖屡禁不绝,去年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 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要求深入开展依法打击行业“内鬼”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工作,彰显了司法部门保护个人信息的态度和力度。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在完善法规和依法严惩之外,更应在防范机制上下足功夫,打防并举,让“内鬼”没有上下其手的机会。比如,要加强公民个人信息源头保护,对能够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业与单位,强化行业自律与保密机制建设;要建立个人信息采集内部监管机制,通过科技手段提高查看信息库的人员权限级别,建立信息浏览下载追溯机制,强化对信息管理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等等。
高铁站员工出售明星信息被判刑,再度给相关人员敲了一记警钟。个人隐私不能成为“生意”,负有接触、收集、处理个人身份信息职责的相关从业员工,应严格履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及防止外泄的义务,如泄露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要记住: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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