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亿八播放的《运动者联濛》被“复刻”?冬奥冠军王濛身陷综艺迷局:法院为何两次驳回“抄袭”指控

发布时间:2026-01-20 10:20

前有爆款节目《运动者联濛》播放量破三亿八千万,紧跟着《运动者联盟》上线,同样邀请冬奥冠军王濛,名字仅一字之差。制作方Y公司愤而起诉,指控不正当竞争,法院两审却全部驳回。为什么普通人眼中的“明显抄袭”,在法律上却不成立?这背后折射出综艺行业的哪些规则盲区?本期通过一起真实的司法案例,你会发现:创意无法被“锁死”,“长得像”不一定犯规,而“感觉被侵权”与“法律上侵权”之间,需要证据和专业判断架起一座桥梁。邀请同一个明星、做同类主题节目,若没有排他协议、没有实际混淆证据,竟可能都在合法范围内。对内容创作者而言,这既是一次警示,也是一堂关于市场竞争规则的公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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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9来自热血发酵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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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我们这期节目的主题是冬奥冠军、综艺大战和一场打了两年的官司。你有没有发现,有时候两个节目看着特别像,一个刚火,另一个就来了,名字也像,人也差不多,但最后法院却说,这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嘉宾:是,我明白你的意思。你说的这个情况,其实就发生在王濛身上。她前脚带着《运动者联濛》播完,播放量都超了三亿八,后脚另一个叫《运动者联盟》的节目就上线了,嘉宾还是她。听起来确实像‘前后脚’蹭热度,对吧?主持人:对,我刚一听就觉得,这不就是搭便车嘛?Y公司投了那么多钱,节目也火了,结果别人换个名字,换个平台,人照用,感觉像在抄作业。但你说,法院最后居然没支持他们,是不是挺让人意外的?嘉宾:坦白讲,从情感上我能理解Y公司的委屈,但从法律角度看,法院的判决其实有它的逻辑。这案子一审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后来二审也维持了原判,也就是说,两级法院都同意——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持人:等一下,你刚说‘不构成’,但咱们普通人可能第一反应是:太像了!名字就差一个字,‘联濛’和‘联盟’,嘉宾还是同一个冬奥冠军,这还不算?所以我想确认一下,我们今天聊的,是不是只基于已经公开的判决信息,不猜背后有没有黑幕,也不做道德评判?嘉宾:完全同意。我们只聊摆在台面上的事实和法律逻辑。比如说,Y公司是《运动者联濛》的制作方之一,他们告的是《运动者联盟》相关方,认为对方不正当竞争。但法院两审都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这意味着,原告的主张没被支持,但不是说对方就百分百没问题,只是说——证据没够到那个法律门槛。主持人:嗯,这个区别我得记一下。所以呢,听起来是个复杂的瓜,我们得先理清楚,到底发生了什么。主持人:好,那我们就从最基础的信息开始,把这个故事里的人、节目和时间线先缕一缕。王濛对很多不看体育的朋友来说,可能就是个名字,但她在短道速滑圈,可是‘速滑女皇’级别的。你刚说她成就很高,能不能帮我补个课,她到底有多厉害?嘉宾:当然。王濛是黑龙江七台河人,十岁就开始滑冰,二零零一年进国家队。最牛的是温哥华冬奥会,她一个人拿了三块金牌,还是中国短道历史上第一个三冠王。现在她是中国速度滑冰和短道速滑国家队的教练组组长,地位非常高。主持人:哇,十岁就开始练,一路拿到三冠王,这得是多狠的付出啊。难怪她一上综艺,大家就买账。那她跟这两个节目到底是什么关系?嘉宾:简单讲,《运动者联濛》是二零二二年二月播的,主题是迎接北京冬奥会,推广冰雪运动,Y公司投资制作,王濛是核心嘉宾。节目一上线,首播播放量就超过了三亿八千万次,非常火爆。片尾字幕也写了,版权属于某广播电视台、M公司、L公司和Y公司四方。主持人:三亿八千万,这数据太吓人了。感觉Y公司这时候应该挺有底气的,毕竟市场验证过了。那《运动者联盟》呢?是不是紧接着就来了?嘉宾:没错,一年后,二零二三年二月,《运动者联盟》在某省级卫视等平台播出了,同样是真人秀综艺,王濛还是主要嘉宾之一。光看名字和人,确实容易让人联想。主持人:所以,事件的主角们和他们的“作品”我们都认识了,那争议究竟出在哪里?主持人:了解了这些基本信息,尤其是‘联濛’超三亿八的播放量,感觉Y公司觉得自己家大业大被‘碰’了,好像也能理解?那他们到底觉得自己哪块权益被侵犯了?能不能从他们的角度,帮我拆一下?嘉宾:可以。Y公司打这场官司,核心是主张‘不正当竞争’。他们可能觉得,对方在模仿我们的节目:名字只差一个字,嘉宾还是同一个顶流,时间上也紧跟着上。这容易让消费者混淆,以为是同一个系列,甚至可能影响我们节目的市场价值。主持人:你是不是想说,他们担心观众一看‘联盟’,以为是‘联濛’第二季,结果钱和流量都被别人赚走了?嘉宾:对,就是这个意思。法律上,这叫‘市场混淆’,也就是消费者傻傻分不清楚,把B当成了A。但法院要判,不能只看像不像,还得看是不是满足法律上的‘构成要件’,也就是几个硬性条件。比如说,有没有证据证明观众真的搞混了?有没有排他协议证明王濛不能参加别的节目?主持人:等等,你刚说‘构成要件’,我听着有点硬。能不能打个比方,比如就像考试,不是你觉得自己考得不错就能过,还得每道题都达标?嘉宾:打个比方很贴切。法院就像阅卷老师,原告得把每一道‘题’都答对。比如,第一题:两个节目是不是有竞争关系?第二题:对方有没有虚假宣传?第三题:有没有造成实际混淆?缺一不可。而这个案子,两级法院都驳回了,说明至少有一道题没答上来。主持人:原来法院考虑的是这些层面的问题,那我们作为普通观众,最常见的疑惑是不是……主持人:我作为普通观众就觉得,这明明就是‘蹭热度’、‘搭便车’,法律为什么不管?名字就差一个字,‘联濛’和‘联盟’,这还不算混淆吗?这字儿换得也太‘巧妙’了吧?嘉宾:说实话,我第一次看到名字也愣了一下。但法律上,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就是‘联结王濛’和‘联合团队’的区别。关键不是你觉得像不像,而是有没有证据证明观众真的被误导了。比如说,有没有调查报告?有没有用户评论说‘我以为是同一个节目’?如果没有,光靠名字相似,很难成立。主持人:那嘉宾呢?王濛又是这个,又是那个,这不算‘挖人’吗?难道艺人可以随便跳槽?嘉宾:这里有个但书——如果王濛和Y公司之间没有签排他协议,那她参加其他节目就不违法。艺人和不同制作方合作,本来就是行业常态。除非你能证明对方是恶意挖角,或者签了独家却违约,否则‘邀请同一个嘉宾’本身,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主持人:有意思。所以感觉归感觉,法律归法律,这中间需要证据和专业判断来架桥。那那个商标呢?我记得资料里说,有人申请了‘运动者联濛’的商标,在第41类,这不就说明他们想保护这个品牌吗?嘉宾:是,这个动作很重要,但得说清楚。商标申请的是‘案外人’,也就是和Y公司不完全一样的主体。而且,商标注册和节目模式保护是两回事。你注册了名字,别人不能用一样的名字搞同类节目,但别人换个名字,做类似内容,只要不侵权著作权,法律上是允许的。主持人:我改一下说法,也就是说,创意本身是很难被‘锁死’的?就像我发明了个‘明星+运动+真人秀’的配方,别人不能抄名字,但可以换包装,换名字,照样做?嘉宾:简单讲,就是这样。目前法律对‘节目模式’的保护很弱。你可以说你的节目有独特风格,但除非你把它写成脚本、做成可复制的格式文档,否则很难主张别人抄了你的‘模式’。市场上很多节目都主题雷同,就是因为这个门槛太高。主持人:所以,感觉归感觉,法律归法律,这中间需要证据和专业判断来架桥。主持人:听完这个案子,如果请你给内容行业的同行或者想吃瓜的网友总结三点启示,会是什么?嘉宾:第一,节目模式和嘉宾邀约的独立性很重要。只要制作方不同、版权归属清晰、没有排他协议,邀请同一个明星做类似节目,法律上风险不大。第二,‘不正当竞争’不是情绪词,是法律概念,得满足特定条件,光是‘像’不够。第三,举证责任在原告,谁主张,谁就得拿出实实在在的证据来。主持人:我来复盘一下:所以就算你节目火了,播放量三亿八,也不能自动获得‘免死金牌’。别人换个名字,换个平台,只要不直接抄内容,不造成实际混淆,法院可能还真管不了。对吧?嘉宾:对,而且别忘了,还有一个外围事件——王濛的经纪公司发过声明,说她擅自参加新媒体商业活动,已经启动诉讼。这说明,王濛的商业行为本身也有合规争议,但这和Y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诉讼是两件事,不能混为一谈。主持人:用个比喻收个尾:这个案子就像一堂公开课,告诉我们市场竞技场上有哪些明规则,‘长得像’不一定犯规,但‘怎么像的’和‘造成了什么后果’才是裁判看的重点。主持人:这起案件虽然有了结果,但也留下了很多关于创意、市场和规则的有趣思考。回顾一下,今天我们聊的这个案子,是不是完美诠释了什么叫‘情理之中,法理之外’?法律不保护‘我觉得被抄了’的感觉,它保护的是有证据、有边界的权利。感谢B老师的分享,也感谢大家的收听。下次再看到类似节目,你会怎么想?是觉得‘又来蹭’,还是先问一句:它到底违了什么法?我们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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