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法案例丨网红解约遭拒被诉“违约”,签署的竟然是空白合同?

发布时间:2024-12-15 15:51

以案说“典”

近年来,网红经济成为我国互联网行业发展中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在方便、丰富群众生活的同时,也为人们提供了大量就业岗位。但辛巴卖假燕窝、薇娅偷逃税、李子柒与合作公司权益大战等网络大V纠纷事件的曝光,让人们看到,网红经济高歌猛进的背后,隐藏着诸多风险,大到违法犯罪,小到经济纠纷,行业乱象亟待规范。

近期,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李明亮法官审理了某网红以签订经纪合同时,合同相对方是空白为由,要求与经纪公司“分手”的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将如何认定协议效力?一起来看具体案情。

案情回顾

苏小妹系某短视频平台注册博主。2021年1月,苏小妹作为乙方,与君悦公司签订了《艺人独家经纪协议》,约定君悦公司独家代理苏小妹演艺经纪事项,对苏小妹的演艺事业、自媒体账号进行管理,为苏小妹导流,提高其知名度和曝光量。协议还对双方的合作期限、合作内容、合作性质、权利义务、协议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出了具体约定。2021年10月,在合同履行期限内,苏小妹向君悦公司主播处寄送解除合同通知书,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并不再配合公司对其及平台账号的管理。君悦公司认为苏小妹单方毁约,将其诉至槐荫法院,请求判令苏小妹按照约定将某平台自媒体账号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并赔偿违约金。

(图片源自网络)

苏小妹辩称,因签订协议时甲方为空白,其一直以为是与第三人雷大哥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并无与君悦公司签订协议的意思表示,故其和君悦公司之间不存在独家经纪合同关系。

法院审理

本案争议焦点为,案涉合同的甲方是君悦公司还是雷大哥,苏小妹所签订的相对方为空白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是否有效。

槐荫法院认为,一、雷大哥作为本案第三人已向法院陈述,其对苏小妹的帮扶系君悦公司的经营需要,而非个人行为,也从未以自己的名义表示要与苏小妹建立合同关系;二、苏小妹的相关意见没有充分的证据支持,雷大哥对其灌粉引流不能等同于雷大哥即为合同甲方;三、根据君悦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以及证人证言,与苏小妹接洽商业活动、做直播选品以及结算佣金的人员均为君悦公司的工作人员;四、苏小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字时协议的甲方为空白,应视为其对合同相对方持放任态度,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对苏小妹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君悦公司与苏小妹均为合法主体,签订的《艺人独家经纪协议》在双方签名捺印或盖章时成立。该协议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君悦公司的诉讼请求。苏小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槐荫法院西客站法庭员额法官 李明亮

实践中,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交易的便捷性,将留有空白的合同签字盖章后,直接交给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行为看似提升了交易效率,实则具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空白条款的权利,并愿意承担由此带来的法律后果。因此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在空白合同上续写内容的,只要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将其认定为有效。此裁判规则不仅适用于本案中的艺人经纪合同,同样适用于借款合同、买卖合同、劳动合同等。

法官提醒:合理防范风险,在经营和生活中要尽量避免签订空白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素材提供丨西客站法庭

原标题:《槐法案例丨网红解约遭拒被诉“违约”,签署的竟然是空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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