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维权官司背后暗藏诉讼代理“乱象”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5日讯 近年来,随着明星的商业价值不断提高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增强,不少娱乐、体育明星以自身肖像权被侵犯为由,将一些美容整形机构、商业公司等告上法庭,赚足了公众的眼球。据悉,2012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肖像权纠纷案件21件,其中涉及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17件,占肖像权纠纷案件总数的81%。在这一类型的案件中,明星维权可不是“单打独斗”,其身边往往有着经验丰富的代理律师“出谋划策”。在上述涉明星肖像权纠纷案件中,涉及诉讼代理权问题案件13件,占比76.5%。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调研发现,明星肖像权纠纷诉讼代理背后暗藏四大“乱象”:
一是部分明星与代理人间存在“利益共享”关系。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中的“先发现侵权后委托律师”,明星肖像权纠纷中“先委托律师后发现侵权”现象比较普遍。此外,由于律师费的计算不同于传统方式,没有保底和固定收益,而采取对获赔收益分成的方式,律师容易受利益驱动,采取非法手段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二是“先维权后授权”现象屡见不鲜。由于明星事务繁多且出差频繁,律师约见当事人往往要通过经纪人安排,部分律师为图方便,采取“先起诉后授权”的方式,甚至直接以明星名义起诉,等到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再追认授权,有的甚至伪造授权委托手续,法院判决其一方胜诉后再让当事人追认授权。虽然这种行为严重干扰审判秩序,但由于客观上帮助名人维护了权益,名人及其经纪公司往往对其不加追究,反而追认授权。
三是明星“隐形”、代理人“包办”现象凸现。从案件立案、审判到执行,一概由代理人完成,明星本人则几乎不露面。如果对方当事人提出质疑,代理人以明星出国或者不方便接受采访等方式回避,仅同意提供明星经纪人或其经纪公司电话。
四是明星肖像权诉讼代理向产业化方向发展。目前,名人诉讼主要集中在北京少数几家律师事务所手中,通常以一名律师负责,数名在校大学生辅助,从证据编排和服务形式均高度一致,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条和运作模式。
针对上述明星肖像权诉讼代理“乱象”,我院调研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规范涉名人肖像权、名誉权案件的委托代理行为:
一是严格立案审查。以要求当事人本人亲自立案为原则,对确难以亲自立案的,要求代理人提供当事人的手机号码、具体住址等联系方式,经法院与当事人初步核实身份和事项真伪后方可立案。
二是加强庭审核查。庭审中,如对方当事人对出庭人员资格有异议的,法庭应当进行仔细核实,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场,或者出示公证类授权或者视频授权。对于代理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代理权限的,应以其本身不享有诉权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三是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代理人虚构代理权进行虚假诉讼的,以妨害民事诉讼对其进行训诫、罚款、拘留等处罚,并根据后果及其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参与虚假诉讼的,向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发送处罚建议函,建议将虚假诉讼代理人及机构列入“代理人黑名单”或记入职业信用档案,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李承运、钱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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