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兴——【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偶像产业资本市场投资逻辑与法律风控简析——以SM张艺兴和G

发布时间:2024-12-15 09:01
【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偶像产业资本市场投资逻辑与法律风控简析——以SM张艺兴和G-Dragon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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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丁涛 2022-04-19 17:30 发表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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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张艺兴与SM合约期满说起 ——探索中国练习生与经纪公司合作的资本新商业模式

2022年4月8日,迎来了张艺兴出道10周年纪念日,也是他和SM娱乐公司10年合约到期的日子,4月8日也是EXO成立十周年纪念日,张艺兴在社交平台上发文,回忆了这十年来的点点滴滴,感谢公司、成员的帮助,和家人、粉丝的支持,并且明确表示不会再以艺人经纪合约的形式续约,目前张艺兴工作重心显然是在国内,不出意外他将继续留在国内发展。

根据韩国偶像练习生产业的商业模式特点已知,为了培养偶像团体,花费巨大的经纪公司势必需要通过一定方式保障其的投资回报,于是演艺经纪合同便成为了最大的保障,而这其中,为了最大程度保护经纪公司的利益,再加上刚出道的小明星并不具有议价能力,因此各种不平等合约各种不平等条款便应运而生,等到在韩国终于熬出头的中国练习生慢慢成名,面对巨大的中国地区的市场诱惑以及国内各大经纪公司的丰厚待遇,而另一面则是韩国传统经纪公司的压榨,在理性经济人面前以及资本的逐利以及短时的特征面前,选择与韩国经纪公司解约甚至撕破脸毁约至少也是合约到期不续约这个对于大部分韩国出道的中国艺人而言并不难做出,这里也不是指责这些中国艺人短时,毕竟艺人的职业生涯和运动员一样是短暂和不可预知的,在有限的时间里选择赚取更多的钱财实现更多的商业价值也是无可厚非。

2017年,EXO的中国籍成员黄子韬一纸诉状将SM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专属合约效力不存在”,但是黄子韬请求确认专属经纪合同无效的主张没有得到首尔法院支持,而另一位成员鹿晗,从2014年到2016年,鹿晗与SM的解约拉锯战持续了两年时间,他们在韩国法院也是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是最终的和解方案是“确认了SM娱乐公司与鹿晗过去曾签署的专属合约有效至2022年,鹿晗在日韩区域以外的地区,由SM娱乐公司委托经纪约,鹿晗将与SM娱乐公司进行盈利分成。”由此可推知,这些在韩国出道的艺人当时的诉讼请求确认合约自始无效的诉讼请求在诉讼中得不到韩国法院支持,他们与SM之间的合同内容本身是没有违反法律强制规定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正因如此,他们退而求其次,通过和解或者法院调解间接实现合同目的,达成了“合同继续有效,盈利分成”的和解方案。

2015年,随着中国其他三位成员的退出,张艺兴向公司提出了回国发展的请求,和EXO其他三位中国成员和SM最终闹翻的情况不一样的是,张艺兴是一种友好协商的态度进行的,彼时的张艺兴尚未与SM公司解约,而是申请建立个人工作室,由于之前和其他三位中国成员对簿公堂浪费了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SM这一次面对张艺兴的请求直接同意,基本对标了之前和黄子韬以及鹿晗的和解方案,允许张艺兴回国发展,利润进行相应分成。

谁也没想到可能是当初被迫找平衡探索出的这种合作商务模式达到了三赢的局面,回国几年,张艺兴事业风生水起,跻身国内顶流明星,而且有过硬的实力和作品,从资本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文娱行业抗风险能力的重大体现,而对于SM公司来说,张艺兴继续保持着EXO团员的身份却成功做出来了SOLO出道的效果和流量,而且很显然张艺兴的国内收益SM还会分得不少收益(具体比例不得而知,笔者了解到的YG可能给艺人方7到8成,SM可能低一些),而对于EXO粉丝来说,能继续看到团员合体就是幸福,张艺兴保留着EXO团员的身份就可以留住很大一部分粉丝市场,尤其是忠诚的中国国内粉丝。

张艺兴探索出了一种和SM和平共处合作模式,张艺兴回国发展后成立了个人工作室,和壹心娱乐的杨天真达成协议,快速提升商业价值,在杨天真的打造下,张艺兴的知名度不断扩大,与杨天真结束合作后,张艺兴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开始招募练习生培养,从艺人真正转变为资本方入场,回顾张艺兴这几年来的工作历程,不难发现,他是个头脑十分清晰的人,对自己的职业生涯有着明确的规划。

虽然SM和张艺兴当初的专属经纪合约已经结束,但SM公司表示不排除未来有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双方正在洽谈的新的合作模式,当然这显然不会是独家艺人经纪合约的模式,而张艺兴也表示「我很感激并会永远感激,一路支持我,帮助我的公司」,同时也表示「我希望自己能带着过去所有的经历留给我的一切,继续去探索作为张艺兴的新的事业版图和人生规划,与SM公司共同探索前进方式、去尝试、去挑战、去冒险」。

以上也不难看出,假如未来双方再续前缘,未来双方是基于一种普通的民事平等主体关系的合作,某种程度上这是一次文娱资本市场的重大并购交易事件,据笔者对韩娱的了解初步分析判断,未来张艺兴和SM娱乐公司的合作方式可能是三个方面:

一是估计继续保持着EXO团员的身份,合适的时机,回归 EXO组合做嘉宾演出,毕竟,张艺兴在过去的10年,也曾是EXO组合中的一员,虽然最近这几年他一直在内地工作,但也曾出席过很多次EXO的团体活动,他自己也一直继续以EXO组合为荣,2021年,已经在国内娱乐圈混的风生水起的张艺兴宣布回归EXO组合一起参与活动,因此基于粉丝的喜爱以及市场的关注,未来他再次「回归」参加EXO的团体活动是大概率事件,当然具体的有赖于交易结构的梳理。

二是练习生层面的交流合作,笔者曾经分析过,由于国内政策原因,练习生产业惨遭血洗,关于练习生选秀的节目受到了严厉管控,导致练习生的出路变窄了很多,张艺兴旗下的练习生公司的前景存在很大变数,目前来看出海韩国似乎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种情况下,将资源对接,张艺兴后续很有可能会和SM公司合作,打造高质量的练习生,走精英路线,由于自己本身就是韩系练习生的优质作品,还有什么比本人老板自己下场做广告的渠道更为靠谱的选择吗?再加上一致重视中国市场的SM公司显然也不会轻易放弃这个招募优质中国籍练习生的渠道和机会。

三是可能是资本层面的合作,张艺兴目前事业风生水起,逐渐成为了资本本身,而依托于本身的优质资源对接渠道,甚至直接合作在韩国开设一些偶像练习生的子公司,对接相关资源,双方在资本层面展开合作也是非常有可能的,未来可能一起做一些涉韩文化产业的投资项目。

以上只做大致猜测,具体还有赖于市场以及政策情况,当然笔者个人观点认为第二种合作模式的可能性不小,毕竟SM娱乐公司对于练习生的培养有着自己独特的方式,最大可能的合作发展方式还是张艺兴很有可能会让自家旗下的艺人到SM公司培训一段时间,然后回到国内继续培养,采取双向培养的方式锻炼艺人,未来在经纪合约的分约、共享经纪合约层面也会有进一步的合作也是完全有可能的,总而言之,张艺兴用自己的实力证明了自己,我们作为粉丝有理由期待已经成为资本玩家的张艺兴取得更好的成绩展现给大家。

YG与G-Dragon权志龙的资本市场历程 ——窥探文娱资本商业逻辑

刚刚将张艺兴与SM未来合作的模式进行了初步分析,大部分还是没有来头的猜测,仅是笔者作为文娱行业律师的一些经验之谈,但是笔者现在提到的YG与G-Dragon权志龙的合作模式是足以窥探出文娱商业尤其是练习生经纪公司的商业逻辑的。

虽然2019年韩国娱乐圈爆出一系列有关BIGBANG胜利以及YG杨贤硕的丑闻,在资本投资市场YG的股价也一落千丈,YG这家韩国顶级的演艺公司形象一落千丈,但是毫无疑问BIG BANG时至今日依然是韩国娱乐圈中话题度、出圈度最广的偶像团体,这甚至不用加上“之一”,因为权志龙的归来,股民们依然普遍比较看好YG前景,权志龙和太阳等BIGBANG成员顺利和YG公司完成续约,保守估计那么他们一年的营收至少也会在300亿韩币左右,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就是因为bigbang的出现,YG才会在资本市场拿到大量融资,从而正式成为韩国三大娱乐公司之一,BIGBANG为YG创造的经济效益甚至为整个韩国文化娱乐产业创造的经济价值目前来看基本无出其右。

为什么资本普遍看好YG和权志龙呢,笔者认为理由如下:

第一是BIGBANG尤其是G-Dragon的才华和持续不断的原创音乐输出能力,当年BIGBang出道后以一首《谎言》火遍了韩国乃至全亚洲,后趁热打铁邀请朴敏英参与MV拍摄的《一天一天》更是直接将BIGBANG送到了一线出圈的位置,拿下韩国三个含金量最高的三个大奖,而权志龙本身也趁热打铁,发行自己的第一张个人主打《heart breather 》 获得了专辑国内销量第一,甚至毫不客气的说,G-Dragon的音乐综合表达能力,以及通过视觉效果传递的KPOP音乐开创了韩流的又一个时代,据不完全统计,G-Dragon注册的自己原创的歌曲有130首,光版权费分成一年就保底500万人民币,除此之外,他还能从他的版权,Spotify和YouTube上获得广告收入,这还不包括一些巡演以及其他演出方面取得的歌曲版税分成。

第二是权志龙本身的IP价值,多年来,G-Dragon已成为时尚界的偶像之一。事实上,他创立了自己的时装品牌Peaceminusone,目前拥有珠宝系列,他非凡的时尚选择也使他成为了香奈儿(Chanel)的代言人,商业价值的不断延伸和扩大是资本更看好G-Dragon的另一个理由。

第三是资本的强绑定,除了坊间传言的权志龙艺名G-Dragon已经被YG注册为商标之外,还有据传,权志龙投资了几家公司其实和YG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彼此之间互为资本,双方在战略上就可以保持高度一致,资本和资本的合作从来都是理性到极致的利益。

资本是逐利的,就像鲨鱼对血腥味极为敏感一样,资本在娱乐圈这水里已经翻江倒海好一阵子了,从上述权志龙和YG的资本合作模式可以看出,文娱资本的商业逻辑大体上是这样的:

第一、金融资本投入娱乐行业,主要商业逻辑出发点是以期在消费升级时代娱乐产业的爆发增长中,获得高额溢价收益,一定程度上来讲,金融资本的注入,一定程度上为娱乐产业的发展注入活力,助力内容产生、创新参与形式、促进业态联动。

第二、一旦被偶像经纪公司打造的素人练习生走红,成为流量明星,必定肩负起回本并赚钱的“大任”,这是引起资本嗅觉并入场的重要时刻,进入互联网时代,流量和IP是一个重要指标,商家在选择代言合作、综艺节目组在邀请嘉宾、剧组在选择演员的时候,流量IP数据是重大指标。

第三、虽然流量红利可以短期迅速取得极大收益,但是也面临抗风险能力低,竞争格局有限,二级市场的退出面临挑战等问题。因此,未来文娱资本显然更加关注文娱目标企业的“实际效果”和真实价值,而所谓“实际效果”,除了内容所获得的流量和口碑,还包括基于内容和流量形成的盈利规模、资源获取能力等。严苛地审视偶像经纪行业的综合实力与天花板,关注核心艺人开发团队能否在提供好内容的基础上,增强整合与协同能力,全面提升全产业开发能力与多元变现能力,这是未来文娱资本投资的核心逻辑,尤其是针对偶像练习生产业而言,在文娱领域投资更加严谨的基调下,作为投资的基本逻辑和基准,企业商业价值的持续增长是硬核指标。

文娱产业资本市场投融资常见法律风险

1.关于尽职调查的问题

前几年,针对文娱行业的并购投资火热,各类非理性投资非常普遍,在经历了一段无序的市场秩序之后,这个市场逐渐趋于稳定,对文娱类公司的投资也开始回归理性,由于其高风险高收益以及很难有短期见效的特点来看,长远的战略性投资及长期价值投资将占据主流,因此并购过程中投资人更多的是看到目标公司一段时间内的发展潜力以及旗下资源的可持续变现能力,在这一背景下,尽职调查显得格外重要,法律风险把控将会是并购项目中的重中之重,律师的尽职调查报告将成为影响投资人最终是否投资的重要参考文件。

结合本律师团队在文娱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后管理以及影视娱乐相关的文娱影视类公司并购重组经验,总结一下在此类公司法律尽职调查过程中,除了和其他传统行业一样的一些法律尽调要点之外,投资人最关注的一些目标公司的核心要点:

第一、主营业务的行业许可资质

按照有关规定,经纪公司、演出机构等此类想要组织演出活动的,必须先具备《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才能与艺人签约或者主播签约,除此之外,如果本身制作一些影视节目,则需要审核相关的《电影公映许可证》以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等。

第二、旗下艺人以及演艺经纪团队和核心岗位工作人员情况

人员是该类企业的重中之重,首先需要核实该公司签约的艺人情况以及相关的经纪合约情况,旗下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应该是尽职调查时的重点,重点关注艺人和公司签约期限,解约条款,以及利润分配模式,是否全约还是分约还是共享经纪约,这些是重中之重。

其次需要核实公司核心岗位员工情况,比如核实经纪人的演艺经纪资格证,比如核实其核心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以及劳动合同,重点审核这些核心人员是否有“竞业禁止”条款以及保密条款,这些是用可能的法律后果防止核心岗位员工加入竞争对手的行列。

最后就是对有合作的相应人员的合同进行筛查,主要是指娱乐行业的从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家、编剧、导演、作曲、摄影、演员、制片人、监制、创意总监等,商务统筹、独立经纪人、演员经纪机构、行业协会、影视后期制作人和歌手巡演服务商等特殊主体。

第三、知识产权情况

该部分需要重点关注公司是否内部采购了相应的剧本资源,主要是指影视娱乐行业的著作权为主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小说、剧本、影视作品、音乐作品、游戏软件等无形资产,各种创意、商标权、影视作品片名、角色商品化权等需要法律保护的无形资产内容。

鉴于当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相对比较混乱,此处是一个法律风险的重灾区,因此在对文娱影视公司的尽职调查过程中,一定要对授权链条中重要合同及授权文件仔细核查,准确识别权利链条授权不清以及权属不清晰的问题。

综上,在投资文娱类公司时,可以看出,有些因素和对应的法律问题是其他行业公司也一样存在的,比如说股权清晰问题,公司治理问题,公司核心团队人员问题、竞业禁止和股权激励等,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些因素和法律问题是文娱行业特有的,主要集中在演艺经纪合同以及各类版权授权问题。

2.关于核心条款问题——对赌及关键人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Key Man Clause)

根据笔者之前分析,资本入场文娱后一般投资协议的核心关键其实集中在对赌及关键人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 &Key Man Clause),“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即根据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调整对目标项目的估值,这个估值调整协议在国内投融资领域一般被视为对赌协议,指的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投资协议时,对于未来不确定的情况进行一种约定:如果约定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用以补偿高估企业价值的损失;否则融资方就可以行使另一种对自身有利的权利,以补偿企业价值被低估的损失。

对投资方来说,对赌协议能够缓解投资方与融资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降低投资风险。融资方在信息掌握上处于强势地位,因此很可能掩盖真实信息,突出自身优点。对赌协议可以降低这种风险,因为若融资方提供信息有误,则协议中的既定目标可能无法实现,融资方将依据协议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融资方来说,对赌协议能够极大地激励和约束企业管理层,推动企业的发展。对赌协议实际上是约定了一个奖惩机制,如果企业管理层勤勉工作完成对赌协议中约定的条件,就可以获得相应的收益,反之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按照对赌协议,在文娱领域来看,无论是业绩目标还是上市时间等,在缺乏有竞争力的艺人的情况下完成对赌目标无疑是天方夜谭,因此流量明星通过对赌协议与公司深度绑定成为利益共同体也是文娱产业和资本的一种常见形态。也由此引发出一个私募股权投资的一个概念——关键人条款(Key Man Clasue)。

所谓关键人条款,更多的运用于私募股权投资,根据中国基金业协会对其的定义,指的是当指定的基金管理团队的核心成员身故或离开基金时,基金将暂停投资或解散并清算。如果特定数量的关键高管停止投入时间在基金中,包括停止投入时间在由其他基金经理管理的基金上的情形,则在基金投资期内,在新的关键人士被任命前,该基金的基金经理禁止进行任何新投资(包括自动停止或投资者决定停止),如果关键的基金经理在基金期间退出、离开或者更换,则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重大影响。因为基金投资管理团队的经验和业绩记录是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时考虑的两个最重要因素,投资者投资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投人”,而关键人士的离开则不仅影响到投资者对于基金顺利运作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影响了基金的管理运作。因此,关键人条款通常是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协议的必备条款。

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到,文娱和私募股权投资的商业逻辑不完全一致,投资人并购的主要意图并不是纯财务投资人。一方面,投资人是看中了明星身上的个人价值和潜质,另一方面,这一般是资本为了补全文娱全产业链布局的契机,如果是成熟的文娱资本,拥有深厚行业经验与大量行业资源的资本本身具有多元和完善的业务布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满足目标企业旗下艺人未来演艺事业发展资源需求,可以凭更低的投入、更低的风险以获取更可观的利润,所以一般情况下文娱资本比较少存在财务投资人,大部分对于目标公司的打造是有一定想法和安排的。

结语

目前我国还达不到偶像造星的工业化流水线程度,如何实现品牌打磨,将短暂的流量转化为长效,是得有个长期的本土化的方案,这个和投资圈里经常提到的长期主义不谋而合。而笔者同样非常认同某些行业大咖的观点,偶像经纪公司本质上也是内容公司,持续化的内容生产和运营能力,才能实现持续的传播与曝光,从本质上来看,最终还是经纪公司运营能力以及资源嫁接能力的比拼。

LAW FIRM

律师介绍丁涛(卓建律师事务所)

丁涛律师,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文化娱乐体育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市文化娱乐法学会中韩文化与法律交流中心委员,丁涛律师长期深耕资本市场与娱乐文化体育产业法律服务,私募基金、公司股权投融资并购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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