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医疗广告再无容身之地
据10月15日《北京娱乐信报》报道,上海工商部门14日宣布:医院不得使用明星做形象代言人和以患者身份“现身说法”方式发布广告。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等关乎人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其特殊性决定了各种医疗广告必须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监督。因此,我国《广告法》与《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医疗广告不能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其他推荐语进行宣传。
形象代言人,如果曾经接受过相关医疗机构的服务或使用过相关医疗器械、药品,此类广告就涉嫌变相使用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为医疗服务和产品作证明,明显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如果“形象代言人”根本没有接受过相关医疗服务没有使用过相关产品,就公开为这些机构或产品代言进行广告宣传,则会误导社会公众,而这同样违背了《广告法》的要求。而且还会引火烧身。当时某明星做了个医疗广告,宣称“有极高的治愈率”,一位求医者千里迢迢来就医,花了数万元也没治好病。给求医者造成了心理、生理、经济三重伤害,最后,求医者一气之下把这位明星告上法庭。
今天,在许多省份患者、当红明星做的医疗广告仍屡见不鲜。一些广播台甚至成了某某专家座症的专台。这与医疗服务、药品广告成为部分媒体的重要收入来源有关。同时,医疗广告内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患者对医疗广告的识别能力较弱,又抱有病急乱投医的心理,这些都为医疗广告的生存提供了机会。但更与有关部门监管处罚力度不严有直接关系。监管不严,使法律被晾在一边,中看不中用。无法发挥干预社会经济生活的作用。面对社会上一些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曾有人说:“中国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律的执行力度”。
所幸的是,上海明确地开始对这类医疗广告进行处理。希望能彻底根除使用明星和患者发布各种医疗广告。更希望这能在全国刮起一阵风,把这类医疗广告清扫得干干净净。并从此加强监管力度,使这类广告再无容身之处。(稿源:红网)(作者:夏冯斌)(编辑:徐志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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