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明星不得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代言|快讯
发布时间:2024-12-14 12:33
文/于娜
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10月31日消息,市场监管总局会同中央网信办、文化和旅游部、广电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电影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指导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近年来,文娱行业在满足群众多样化文化需求、推动经济增长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明星广告代言“翻车”事件频发,严重破坏市场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亟待切实整治。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明星不得为烟草及烟草制品(含电子烟)、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从事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等行业的企业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广告宣传。
《指导意见》指出,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的,要坚决依法处罚到明星本人,不得以处罚明星经纪公司替代对明星的处罚;明星经纪公司参与广告代言活动的,作为广告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明星虚假、违法代言情节恶劣的,要加强公开曝光,依法依规列入个人诚信记录,加强失信联合惩戒;明星虚假、违法代言后,及时、主动向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不仅需要加强监管执法,更需要规范市场运行,强化行业管理,促进市场主体各负其责、市场有序竞争、行业加强自治,形成德艺双馨明星被市场认可、违法失德明星被市场抵制的良性循环。
见习编辑:颜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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