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专栏(第4期)

发布时间:2025-11-13 20:01

诉讼专栏

经过劳动争议案件代理经验的累积,我们发现,处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不仅仅需要具备法律思维和庭审技巧,更重要的是要具备管理思维和应对逻辑。实际上需要我们第三方透过表面争议来理解背后的管理逻辑和问题,把案件中暴露出来的管理依据的瑕疵、管理方式的漏洞充分解析,提取出有效的经验和“教训”,并将此作为打开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各类问题的窗口,加强源头治理,减少诉讼案件,从而有效推进劳资矛盾的溯源治理,协助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此,我们【白话劳动法】特开设诉讼专栏,旨在通过分享我们的案件处理实践和心得,与大家共同推动企业与职工共商共建共享共发展的目的。

近期我们收到了部分员工仅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案件,并且在事实理由部分写明了是基于补缴社保而主张。回归至社会保险的立法初衷,缴纳社保需要以建立劳动关系为前提,故补缴社保之前,需要证明劳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实践中能够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方式较多,但许多员工在补缴之前均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那么补缴社保到底是否必须以裁审机关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呢?今天我们来聊聊这个话题。

一、法律规定有权核定存在劳动关系的主体

从现有规定来看,社保/工伤经办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称“仲裁委”)及法院均有认定员工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比如社保/工伤经办机构在认定工伤时要求员工提交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基于此其有权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同时,确认存在劳动关系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故仲裁委和法院可以依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来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二、司法实践中对确认劳动关系的主体理解

司法实践的观点与法律规定是秉持一致的,比如最高法有一个行政判决(2020最高法行再507号),明确了社保部门在行使征缴职权时并未规定确认劳动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社保部门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而且符合行政效率的基本原则。综上,补缴社保并非要以裁审机关确认劳动关系为前提,社保征缴部门亦有职权确认劳动关系。

三、为何补缴社保时常被要求先行确认劳动关系

实务中尽管征缴部门有权认定劳动关系,员工也能提供劳资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通常还需要与单位进行确认,这就导致出现了2类极端的问题,一类是单位对劳动关系有争议无法直接确认,另一类是单位与员工甚至社保经办人员合谋虚构材料,利用管理漏洞实施补缴并骗取待遇。为了重点把控违规风险,从严认定劳动关系,所以征缴部门一般都会要求员工先行向仲裁确认劳动关系。

四、各方对劳动争议有争议如何处理?

即便征缴部门在行使职权确认劳动关系时,若劳资一方对劳动关系的存续有争议的,征缴部门经过核查难以确认劳动关系的,则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仲裁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而且按照法律规定,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案件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在此基础上由裁审机关结合各方举证情况来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相应的存续期间。

五、审理中对劳动关系无争议如何处理?

但对于双方对劳动关系没有争议的,裁审机关是否也要纳入审理范围呢?实践中大部分判决仍然确认了劳动关系,但也存在有判决(如2022湘01民终2759号判决)认为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关系的诉求没有争议和诉讼利益,所以无需法院确认,并且基于此补缴社保的请求是由社保经办机构处理而驳回了诉讼请求。

但白话认为,对于以补缴社保为目的的确认劳动关系案件,因社保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加上实践中存在不法分子隐蔽作案进行虚假诉讼的情况,所以在基于补缴社保为由确认劳动关系的案件中,裁审机关仍大概会按照法律规定来把握确认劳动关系原则,加大证据的审查力量,以避免出现弄虚作假违规补缴的情形。故建议公司在此类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对劳动关系是否确认予以说明,对于确实存在未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在收到相应的裁决书时应及时进行补缴,避免因小失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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