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监督专项工作既要对事更要对人

发布时间:2024-12-12 23:16

  杨维立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下简称监督法),出台后,只讲工作评议,不讲述职评议,造成评议事与评议人分离,评议工作流于形式,评议不到位。”近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郑日强向全国人大提出建议,希望授权各地人大有序地组织述职评议,使评议工作既对事又对人。

  郑日强代表揭示的人大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只对事不对人的现象,的确值得警惕和反思。但笔者以为,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专项工作,只要善于创新机制,敢于动真碰硬,即使不进行专门的述职评议,同样可以做到既对事又对人。

  我们知道,监督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根据监督法的规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一种基本形式。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结论,审议意见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力度和监督成效。

  虽然少数地方人大常委会曾否决过专项工作报告,但时至今日,总体而言,绝大部分专项工作报告都顺利通过,其中包括少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甚至“纰漏”的报告,也能“平安无事”地过关。究其原因有很多,如因为重配合、轻制约,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有所顾忌,怕这怕那,导致监督虚置乏力。这也导致一些部门对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审议意见敷衍落实。

  其实,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某项工作不满意,必然涉及到官员的责任履行是否到位、权力运用是否得当的问题,对专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既要对事,更要对人。近年来,针对如何加强专项工作监督力度,一些地方作出了有益探索。比如,2011年,广州市通过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项工作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将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一部分。两次均获得参评人员半数以上“不满意”票的,“一府两院”或将面临被专题询问或质询。

  我们期盼各地人大不断完善对专项工作的监督制度。对于满意度较低的部门,结合其暴露的种种问题,对有关官员严肃问责。比如,对于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人大常委会敦促相关部门对责任官员予以处理。又如,对第一次测评不满意的,限期整改后再评,仍然没有通过测评的,人大常委会对责任人员该罢免的罢免、该撤职的撤职。

  我们相信,由此将产生的影响力、震撼力和冲击力,一定能惩前毖后,有力促进“一府两院”自觉将“满意度测评”当成一种鞭策、一种责任、一种动力,进行由此及彼、由点及面的深入反思,不断改进各项工作。同时,也能有效提升人大的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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