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说案丨买卖明星舱单信息 粉丝与航空公司外包客服均因侵犯公民信息罪获刑

发布时间:2024-12-12 01:21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王巍 北京报道

近年来,粉丝为追星闯入飞机头等舱的报道屡屡见诸报端。记者今天从北京朝阳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宣判一起粉丝向航空公司外包客服购买明星航班舱位信息的侵犯公民信息罪案件,外包客服秦某与同伙李某贩卖信息月收入过万元,粉丝张某和徐某获取信息根据明星的行程更换座位以便接近明星……该案案发后,朝阳检方对航空公司客服以及两名粉丝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4月22日,朝阳法院以侵犯公民信息罪一审判处秦某和李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张某和徐某缓刑,同时宣判要求秦某和李某在三年内禁止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的行业。

航空公司外包客服兜售明星信息 粉丝批量购买

根据判决书显示,2020年6月,大学文化的秦某入职某人才服务公司,被派遣至某航空公司担任国内客服代表;2016年至2018年,同为大学文化的李某于某呼叫科技有限公司任职,负责另一家航空公司系统业务,2018年10月离职后通过前同事查询航班信息。

 2020年至 2021年间,秦某伙同李某,直接或间接利用查询航班信息的工作便利,共同及各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向他人出售,其中,二人共同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1964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370条,非法获利共计40975.5元;秦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383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24条,非法获利共计6260元;李某单独出售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 731 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57条,非法获利共计18123元。

 2020年至2021年间,在校大学生张某向李某购买了航班行踪轨迹信息426 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78条。2020年至2021年间,徐某则向秦某、李某购买他人航班行踪轨迹信息 192 条、其他公民个人信息8条。

 在庭审中,四人均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秦某、李某非法获取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张某、徐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秦某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法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四人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均认罪认罚,秦某到案后退缴部分钱款在案,法院依法从轻处罚。秦某、李某利用现有或曾经的工作便利,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犯罪行为,故法院依法对二人宣告职业禁止。

 法院一审分别判处秦某与李某有期徒刑3年,各处罚金4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徐某拘役5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由于该案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同时判决,禁止秦某、李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航空客服代表类职业。责令秦某、李某共同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40975.5元;责令秦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6260元,李某支付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18123元。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删除存储在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人供述:兜售公民信息月收入过万元

秦某称,她与李某是合作关系,互相帮助对方查询信息。“向我购买这些公民个人信息的人一般是粉丝,他们中有人会找我拉证件后‘换座位’或者查航班。”秦某解释,“换座位”就是获取到相关证件信息后,会通过APP的一些漏洞,输入他人信息就可以更换航班座位,甚至取消值机。“我从2019 年开始售卖公民个人信息,具体向多少人卖过记不清了,每月大概能赚一万块。”

 李某则供述,她售卖的信息主要包括护照号码、身份证号码、航班轨迹信息、还有电话号码,大多数是明星的信息。购买者大多数都是粉丝,查询身份证100元每人次,护照150元每人次,航班舱单查询15元每人次,手机号120元每人次。

 对于以侵犯公民信息罪追究四人的刑事责任和公益诉讼赔偿部分,法院在判决中指出,秦某、李某所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舱单信息、历史飞行记录和公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张某、徐某是为追星而购买舱单信息,二人主观上要获取的是心仪明星或粉丝等其他相关人员的航班信息,秦某、李某则是将含有其他普通乘机人信息的整舱信息打包出售。涉案舱单信息主要包括乘机人拼音姓名、航班号、舱位号、航班日期、订票日期等内容,对于购买者而言,上述信息或能单独反映,或能与旅客订座记录中包含的电话、身份证号、护照号等信息结合反映,或能与购买者所了解的其他信息结合反映明星、粉丝以及其他普通乘机人等特定自然人在具体时间点的行踪轨迹,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

 秦某、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千条,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面临受侵害的风险,严重侵害社会众多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权益,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秦某、李某将整舱乘客的信息打包出售,信息主体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导致众多不特定公民的行踪轨迹、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泄露,侵害了社会公众的个人信息权益,二被告人应当通过公开赔礼道歉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表达歉意,并注销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使用的微信号及删除其中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

 法院表示,在当今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信息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且不仅与个人利益有关,也作为重要社会资源而具有突出的公共属性。秦某、李某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造成众多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面临受侵害的风险,已对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实际损害。秦某、李某所承担刑事责任中的罚金、没收违法所得部分,不影响二人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作者:王巍 编辑:李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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