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促进会第一届理事会成立选举理事309人,其中常务理事75人。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张平任理事会名誉理事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刘平均担任理事会理事长。促进会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品牌评价技术委员会(ISO/TC289)的秘书处单位,担任着ISO/TC289的国际秘书,同时也是全国品牌评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532)的秘书处单位。促进会下设秘书处以及专家委员会、评价发布工作委员会、中国品牌杂志社、中国国家品牌网和专业技术委员会等机构。其中专业技术委员会有:机械制造、冶金建材、家用电器、食品、药品、纺织服装、汽车、通讯、能源化工、农产品、餐饮酒店、旅游、珠宝玉石、金融、交通运输、地理标志与区域品牌等十六个专业技术委员会。促进会还将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设立相关机构以增强社会影响力和促进事业发展。
2023年6月,河北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与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签署协议 [4]。
理事成员
在品牌建设促进会成立大会之前召开了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了促进会章程,并选举产生了由309名个人、18个单位组成的第一届理事会。在此基础之上,促进会召开了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会员管理办法,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了75名常务理事和领导人,张平出任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名誉理事长,刘平均当选为促进会首任理事长。
组织机构
中国品牌战略推进联席会议——建立了多方合作及联席会议机制,通过联席会议凝聚各方力量、统一思想认识,打造品牌建设工作平台,切实有效的从各个环节推进品牌建设工作。
专业技术委员会——由机械、冶金建材、家用电器、食品、药品、纺织服装、汽车、通讯电子、能源化工、农产品、餐饮酒店、旅游、珠宝玉石、金融、交通运输等15个行业协会组成的专业技术委员会共同推动各行业企业参与品牌评价和品牌建设工作。
国际ISO/TC289秘书处——中美联合提案,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批准成立ISO/TC289国际标准化组织品牌评价技术委员会,中国担任秘书国,秘书处设在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中国品牌》杂志——由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主办的国家品牌类权威期刊,负责传播中国品牌战略推进、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国家标准,探讨品牌热点问题,评价、发布品牌价值榜单,提供品牌传播策划/咨询,承办品牌促进会有关项目运营。
中国国家品牌网——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门户网站,是中国品牌连接世界的重要窗口。
促进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开展品牌建设的培育、调查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合作、信息管理、咨询培训、宣传教育、评价考核、授权发布等活动,适应社会对品牌建设的需求,体现政府推动品牌建设的要求,推动我国品牌建设能力的持续提升;反映会员的利益与诉求,组织为企业提供品牌策划、品牌设计、品牌营销、品牌评价等增值服务,指导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协助品牌企业国际推广工作,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服务,提高中国品牌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3] [5]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一)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建设规律和理论的研究,推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开展国内外品牌建设发展现状调查研究,组织制定我国品牌建设的发展规划,动态分析中国品牌发展趋势,跟踪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三)承担品牌评价与国际接轨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承担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协调联络,开展国际间有关品牌评价机构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品牌建设经验,在国际上宣传推广我国优秀自主品牌。
(四)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和品牌授权工作;开展品牌备案,建立全国品牌信息平台,发布品牌评价结果;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品牌的监督、检查。
(五)为企业提供品牌业务咨询和增值服务,指导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
(六)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评价机构审核和评价人员考核;组织开展品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以及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七)承担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品牌重大活动、品牌企业展览、品牌主题论坛;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间品牌建设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八)开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动品牌保护工作,协助会员的维权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损害企业品牌的违法行为,通过有关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管理《中国品牌》杂志的出版发行,按照杂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运行。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承担品牌建设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3]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 [6]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进中国品牌建设的全国性社会团体。该促进会章程包括总则、职能、会员、组织机构和负责人、资产管理、章程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及资产处理、附则,共八章五十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促进会的名称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英文名称:CHINA COUNCIL FOR THE BRAND DEVELOPMENT (英文缩写为CCBD)。
第二条 促进会的性质
促进会是由国家法律确认、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的旨在促进中国品牌建设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促进会实行理事会制度,由与品牌建设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
促进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根据我国经济发展和质量发展的战略目标,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认”的原则,开展品牌建设的培育、调查研究、国际交流、技术合作、信息管理、咨询培训、宣传教育、评价考核、授权发布等活动,适应社会对品牌建设的需求,体现政府推动品牌建设的要求,推动我国品牌建设能力的持续提升;反映会员的利益与诉求,组织为企业提供品牌策划、品牌设计、品牌营销、品牌评价等增值服务,指导企业争创知名品牌;协助品牌企业国际推广工作,在政府和行业、企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为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提供服务,提高中国品牌国际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推动中国品牌国际化,为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促进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促进会的标志
促进会自行设计的集体标志,仅供促进会自身在活动中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包括会员)未经促进会秘书处公函同意不得使用。促进会的标志一经公开使用,即享有优先权,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
第五条 促进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促进会的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1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能:
(一)贯彻落实国家品牌建设制度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开展品牌建设规律和理论的研究,推动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
(二)开展国内外品牌建设发展现状调查研究,组织制定我国品牌建设的发展规划,动态分析中国品牌发展趋势,跟踪品牌企业和名牌产品的质量状况,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三)承担品牌评价与国际接轨的有关工作,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与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化组织合作,承担品牌评价国际标准制修订的协调联络,开展国际间有关品牌评价机构的友好往来、学术交流和经济技术合作,学习借鉴发达国家品牌建设经验,在国际上宣传推广我国优秀自主品牌。
(四)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品牌评价和品牌授权工作;开展品牌备案,建立全国品牌信息平台,发布品牌评价结果;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品牌的监督、检查。
(五)为企业提供品牌业务咨询和增值服务,指导企业提升品牌价值和效应。
(六)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承担评价机构审核和评价人员考核;组织开展品牌管理人员的教育和职业能力培训以及资质认定工作;开展品牌从业人员(包括品牌设计、品牌策划、品牌培育、品牌管理、品牌营销、品牌评估等领域)教育和培训工作,提升企业及从业人员品牌建设素质和能力。
(七)承担国内外学术活动;组织品牌重大活动、品牌企业展览、品牌主题论坛;加强同国内有关团体和专家的联系与协作;开展国际间品牌建设的友好往来和合作。
(八)开展品牌自律管理,推动品牌保护工作,协助会员的维权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对损害企业品牌的违法行为,通过有关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九)管理《中国品牌》杂志的出版发行,按照杂志管理的有关规定运行。
(十)接受政府部门和会员委托,承担品牌建设有关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开展相关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促进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从事品牌研究、设计、策划、教育、培育、管理、推广、评价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以及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与品牌建设相关的行业及地方性协会。
(二)个人会员:热爱品牌建设事业,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从事品牌设计、策划、管理的企业家,以及相关政府部门或机构的有关人员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促进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促进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促进会的意愿;
(三)在促进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热心品牌建设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促进会秘书处办公会议讨论,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办理入会登记手续;
(四)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出任促进会的注册人,并向促进会秘书处办理注册手续;如注册人变动,需办理注册人变动更名手续。个人会员由本人提交证明合法身份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促进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促进会的活动;
(三)获得促进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促进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由注册人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并代表单位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促进会的章程;
(二)执行促进会的决议;
(三)维护促进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促进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六)向促进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促进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促进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为了保证促进会理事会的合法性和促进会工作的正常运行,各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必须参加会议,如无特殊原因又不委派代表参加会议达2次的,取消其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六条 促进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取标准与使用管理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促进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促进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或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促进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促进会名誉理事长、顾问的聘任;
(十一)审定促进会发展规划;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或理事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理事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促进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单位因任免原因调换人选及时进行审议,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设立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专职)的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名,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选举。
第二十九条 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促进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期满可连选连任,一般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促进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促进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促进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二)提出秘书长和专职副秘书长侯选人,提交理事会审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四)代表促进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审定年度工作计划;
(六)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须及时决策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由理事长负责的事宜。
第三十三条 促进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内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其他副秘书长以及秘书处各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各机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秘书处办公会研究提交理事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提案;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要加强与各级人民政府、各技术机构、各社团、各领域专家的联系,共同做好中国品牌建设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可以设置专家技术委员会和评价结果审定委员会,申报品牌基金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促进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活动或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促进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促进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九条 促进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促进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促进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或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促进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促进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促进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促进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促进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促进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促进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 促进会终止前,须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促进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促进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促进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3年6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3]
网址:中国品牌建设促进会 https://mxgxt.com/news/view/163902
相关内容
2019中国品牌营销趋势分析西安美院召开推进“双一流”建设大会
一文看懂直播矩阵建设 小众品牌杀上热销榜
中国建设银行
小CK时隔两年再与中国设计师品牌合作
众多明星人设崩塌,品牌形象该如何建立和维护?
中华酒携手60件中国非遗,上演中国品牌出海压轴大戏
泰嗨·巅峰音乐节燃动成都 天丝集团红牛品牌以标志性活动促中泰文化交流
全国学生心理健康监测平台建设启动
北京建设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