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激发教育和培训消费”,专家:并非放松对学科培训的监管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服务消费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其中“激发改善型消费活力”(教育和培训消费)部分提出,要“推动社会培训机构面向公众需求提高服务质量”,被市场解读为利好。对此,教育部全国校外培训教育监管专家委员会成员、上海市教科院民办教育研究所所长、研究员董圣足表示,社会培训机构类型丰富而不局限于某一类培训,促进教育服务消费并非放松对学科培训的监管。
董圣足说,《促进意见》从广义上所谈的“社会培训机构”,是一个大概念,包括了各类职业培训、技术培训等,其面向对象既包括中小学生培训,也包括成人培训,并不是特指某一个具体的培训机构类别,更不仅仅是与中小学生相关的学科类培训或非学科类培训。
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规定,“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坚决压减学科类校外培训。对现有学科类培训机构重新审核登记,逐步大大压减,解决过多过滥问题。”《教育部2024年工作要点》再次提出,“深化校外培训治理,加强线上线下巡查……严防学科类培训隐形变异,规范非学科类培训监管。”董圣足认为,从宏观制度走向和基本经济规律看,目前并没有放松学科类培训管治的迹象和理由。不仅如此,地方各级政府“双减”协调机制都在正常有序运行,而且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监管正逐步走向常态化、长效化。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应该保持清醒认识,而不应对宏观形势产生误读和误判。
在他看来,提高服务质量是培训机构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普及率已达到很高水平的情况下,包括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都必须也只有面向公众需求,努力丰富服务类型,大力拓展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才能获得消费者认可、赢得市场竞争。从服务教育强国建设需要和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角度考量,各级各类社会培训机构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参训学员的文化素质、科学素养和劳动技能等,正是为提高各行各业的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并最终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贡献。
“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不断完善和坚决执行各项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依法落实涉及民办教育及社会培训的鼓励和支持措施(包括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津贴、税收减免、用地优惠等),引导各类社会培训机构进一步端正办学理念、秉持公益属性,同时面向公众需求,细分市场、优化定位、培育特色,努力丰富服务类型,不断提高服务品质,从而增强广大消费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社会和学习型大国建设。”董圣足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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