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粉丝帮“出气”,侵害责任谁承担?
记者|马付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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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类社交媒体App已成为人们手机里的“常客”,“网红”在这一时代背景下应运而生,他们的影响力也成为网络社交媒体中不可忽视的因素之一。尤其是视“网红”为偶像的粉丝群体,他们与“网红”既有“亦师亦友”的传授关系,也有相互依赖的共生关系,同时也暗藏网络暴力等负面问题。例如,粉丝以“爱”之名,为了维护自己的偶像而攻击他人等,常常会侵害他人名誉权、人格权等。
那么,“网红”粉丝的行为如果侵害他人权益,侵权后果由粉丝还是“网红”承担?司法实践中,由于责任主体难以明确,导致追责困难重重。近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起“网红”与粉丝共同网络侵权的案例,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模仿“网红”穿搭被“网暴”
李芸(化名)是某网络平台一位拥有41万粉丝的“网红”博主,喜欢在某网络平台上发表亲子日常、服饰穿搭笔记等,与网友们分享,在网上拥有较高的人气。朱娟(化名)最初是李芸的忠实粉丝,双方互加好友,朱娟生活在湖南省长沙市,李芸生活在广东省深圳市,两者在现实生活中并无交集。
因为朱娟与李芸的身高、体重相似,朱娟看了李芸发表在网络平台上的穿搭笔记后,经常模仿李芸的服饰穿搭,也发表在自己网络平台的账号上。
李芸有自己的网店,分享穿搭是为了促进网店服装的销售,朱娟起初也经常在李芸的网店购买服装,后来认为李芸网店的服装贵且质量不好,便不再购买了。李芸通过网络平台看到朱娟模仿自己穿搭却不在自己网店购买服装后,在朱娟的网络笔记下发表留言,表达对朱娟模仿行为的不满。其后,朱娟的网络笔记下就涌入大量网友评论,指责朱娟模仿李芸穿搭,为此,朱娟将自己网络账号下的评论功能关闭,但仍然收到大量对其侮辱谩骂的私信。
朱娟不堪侵扰,以《关于我被三十万粉丝“网红”网暴这件事情》为标题,连续发布了5篇网络笔记,表达自己只是喜欢李芸的穿搭,并没有以此营利。看到朱娟的网络笔记后,李芸也发布网络笔记进行反驳,并捏造了朱娟在自己的网店购买服装后恶意退货,以及朱娟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该篇网络笔记发表后,朱娟遭受到李芸粉丝们更加严重的攻击和谩骂。
自己仅仅是模仿“网红”穿搭,却引来了对方粉丝的“网暴”,朱娟将李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赔礼道歉,并在某网络平台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承担自己为制止侵权产生的合理开支1050元,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网红”被判公开道歉
该案一审在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开庭后,李芸辩称,粉丝的行为并非其本人的行为,造成朱娟大量负面形象的原因,在于朱娟自己发布的网络笔记,系网友自行对该事件作出的评论,与自己无关。2022年8月,开福区法院就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朱娟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判决后,朱娟提出上诉。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是李芸是否构成侵犯朱娟的名誉权?李芸是否需要对其粉丝的行为负责?朱娟是否存在过错?
对此,长沙市中院认为,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芸发布笔记捏造朱娟恶意退货、受邀成为穿搭博主进行营利的事实,明知在涉案笔记发表之前,朱娟已经遭受了其粉丝的谩骂攻击,依然捏造事实在某平台上公开发表,并将朱娟的照片上传至笔记里,具有利用其知名度对该事件进行扩散的主观故意,其主观过错明显,具有违法性。李芸的侵权行为与朱娟的名誉受损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李芸应承担侵犯朱娟名誉权的责任。
另外,二审法院认为,李芸的粉丝大量涌入朱娟的笔记下对朱娟进行攻击,李芸应对粉丝的集体行为承担责任。首先,李芸通过微信粉丝群就此事进行吐槽,粉丝获知朱娟的相关信息后,大量涌入朱娟的笔记下进行评论,具有高度盖然性;其次,朱娟被“网暴”几个小时后,李芸发表涉案笔记,笔记发表后,网络暴力进一步升级;最后,虽然朱娟未能举证粉丝行为系受李芸授意,但“朱娟与李芸有矛盾”是因,“粉丝为李芸出气”是果,粉丝的动机和目的是维护李芸的利益。
关于朱娟是否存在过错这一争议焦点,长沙市中院认为,朱娟反击李芸的言论确有不当,导致其与李芸之间的矛盾激化,朱娟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最终,长沙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李芸构成对朱娟名誉权的侵犯,鉴于李芸发表的评论及笔记均已删除,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判决李芸向朱娟赔礼道歉,并在李芸注册的某平台账号上出具书面的公开道歉信,为朱娟消除影响及恢复名誉。朱娟为固定证据所支出的1050元公证费用属于实际支出,且数额在合理范围,依法予以支持。考虑到朱娟对侵权行为引起、激化亦有一定过错,对朱娟要求李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撤销一审的民事判决书;李芸于终审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某平台账号上连续15日置顶登载致歉声明,向朱娟公开道歉并赔偿朱娟合理开支1050元。
“网红”与粉丝群体侵权行为责任认定难
记者注意到,在司法实践中,“网红”和粉丝在网络侵权行为中存在三种侵权形态:“网红”单独侵权、“网红”和粉丝共同侵权、基于粉丝侵权的“网红”特殊侵权。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一级法官曾慧红表示,法律并未禁止模仿他人穿着打扮的行为,现实生活中,模仿明星穿着打扮的行为十分常见,批量生产的服装让消费者出现“撞衫”的情况也属正常。本案中,朱娟模仿李芸穿着打扮的行为不具备违法性,不应受到责难。李芸作为某平台服饰穿搭博主,分享穿搭思路是为了促进自己网店服装的销售,并不禁止他人模仿自己穿着打扮,甚至鼓励消费者购买自己分享的同款服饰。究其本质,朱娟与李芸矛盾的根源并非朱娟模仿李芸穿着,而是因为朱娟模仿李芸的穿着,却并未一直在李芸的网店购买商品,而是从别家购买了同款服装。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一级法官刘青认为,司法实践对“网红”与粉丝群体侵权行为存在责任认定难的问题。该案中,李芸虽未实际参与粉丝群体的侵权行为,但李芸作为“网红”,对其41万粉丝具有直接和间接的控制力。因为李芸具有微信粉丝群,为其影响、控制粉丝行为提供了基础,李芸在微信粉丝群中的言行均会对其粉丝产生极大影响,在“偶像光环”下,李芸的发声对其粉丝群体可以达到“四两拨千斤”的效果,而其诱导性的话语亦可让粉丝因偶像或者以偶像名义产生群体性情绪,引导粉丝群体舆论走向。李芸在朱娟网络平台账号下留言并在粉丝群吐槽后,其粉丝随即展开对朱娟的攻击即是证明。因此,本案中,李芸具有对粉丝群体侵权行为的控制义务,从而构成了特殊侵权行为。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三级高级法官钟玺波认为,“网红”既无法预料事情的发生,又无法控制事态的发展,更无法决定事件结果的状况下,要求“网红”为他人言行担责没有依据。但在本案中,李芸作为“网红”,对于粉丝的不当行为未通过事前提醒、事中发声、事后警告以及向网络平台举报投诉等方式来进行控制,不存在免责事由,需承担侵权责任。
原标题:《“网红”粉丝帮“出气”,侵害责任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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