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手2019》再次使用未授权音乐?维权只能法庭上见

发布时间:2024-12-11 10:39

2019年4月5日的《歌手2019》“歌王冲刺夜”以一种奇异而又极不体面的方式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在这一晚的演出中,“声入人心男团”和他们的帮唱嘉宾迪玛希串烧了皇后乐队包括《We Are The Champions》《We Will Rock You》《Love of My Life》和《Bohemian Rhapsody》在内的四首经典歌曲,献上了名为《Forever Queen》的演出,但很快,这个节目中的歌曲就被网友质疑并未得到授权。而不仅仅是《Forever Queen》,这一期中波琳娜和耿斯汉的《Shallow》(翻唱自Lady Gaga)、刘欢和袁娅维的《City of Stars》(翻唱自《爱乐之城》原声带)也都被认为没有得到授权。

声入人心男团&迪玛希。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一天后,皇后乐队的版权管理方索雅音乐提出了正式声明,表示《歌手》方面确实并未做出任何的事前申请,并敦促节目方前来协商赔偿。不过截至4月7日下午,湖南卫视方面尚未作出任何公开回应。芒果TV和QQ音乐上,《Forever Queen》和其他涉嫌侵权的歌曲依然可以正常播放。

实际上,《歌手》的侵权仅仅是中国视频音乐节目的一个缩影。在《歌手》之前,《明日之子》《中国好声音》等节目违规使用音乐作品的案例几乎多到不胜枚举。在我国的音乐节目中,其实存在着为数众多的、有意识的、成体系的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从2004年《超级女声》开播至今,音乐节目和音乐作品版权方的角力为中国知识产权相关法规的发展提供了不少判例改进的参考。2012年,我国著作权法就已经做出了可喜的改进。

然而令人惊异的是,都已经2019年了,音乐节目依然对音乐版权的相关问题采取着极为消极的态度,这一方面是一种作为媒体依然难以忘怀的“我那么大影响力唱你的歌给你带来多少流量你还要钱?”的傲慢,另一方面,也存在着一种偷偷使用,不被提起诉讼就不用付钱的侥幸心理。因为即使近年来音乐方面的版权诉讼案件总量增加了,但相比于欧美版权方锱铢必较的维权态度以及较高的赔偿金额,中国从版权方到相关法规依然对侵权者太过友好了。

《Forever Queen》截图。

值得一提的是,不少节目方在被发现侵权之后非常喜欢拿出“我们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申请过授权”来进行辩驳,但这其实是在利用我国独特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这一公众并不太熟悉的概念来混淆视听。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的大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确实有不少个体版权方通过加入这个协会将自己的作品版权进行统一管理,但必须要注意到两点:1.音著协所能够授权的,仅仅是将托管在其曲库中的既有录音进行播放的权利,而非改编再呈现的权利。像《Forever Queen》这样的串烧、改编作品是需要另外向版权方申请授权的;2.音著协的曲库虽然不小,但肯定没有涵盖这世界上的所有歌曲。例如在李志状告哇唧唧哇的案件中,他就明确表示自己并非音著协会员,音著协不能够将自己的音乐授权给《明日之子》方面使用。相比之下,作为外国人的皇后乐队成员就更加不可能是音著协能够授权的范围了。

2016年,笔者曾经帮龚琳娜《爱·五行》演唱会操作过相关的授权事宜。当时龚琳娜需要翻唱王菲的《我愿意》以及芭芭拉·史翠珊的《Woman In Love》。于是笔者首先找到了音著协。音著协方面有《我愿意》的代理权,所以收取了500元的授权费用,但他们明确表示《Woman In love》并不在他们的授权范围之内。由于芭芭拉·史翠珊的版权也是由索尼音乐持有,所以笔者当时转而找到的,正是这家索雅音乐。

所以,音乐节目在申请音乐授权(如果确实申请了的话)的时候,音著协是会明确告知他们哪些歌是不在范围内的。他们不可能在稀里糊涂的情况下产生了侵权行为。在明知侵权的情况下,依然把一些未授权作品拿来使用,并且还用音著协授权来搪塞,不会是因为笨,只可能是对公众舆论的恶意欺骗和误导。

龚琳娜&曾一鸣。图片来自官方微博

音乐节目之所以会成为音乐著作权的“头号公敌”,根本原因还是在于其本质并不是“作品”,而是“商品”。在成本上,毫无疑问是能省一点就省一点。从道德角度说,当然是在作恶,但却是一种很基本的逐利逻辑。所以,任何商业道德的形成,也必须遵守这一逻辑。

我们都知道欧美、日韩的版权环境比我国好得多,但这并不是他们生来就具备的。在上世纪60年代,美国流行音乐工业中也存在着很多未授权播放、翻唱的现象。版权保护状况的改善,是一个个音乐人、一家家唱片公司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一个一个案件地提起诉讼,一首一首歌地讨回公道,才最终推动起来的。这件事情绝不会通过侵权者的良心发现而完成,也不会通过听众们的自觉抵制而完成,而只能通过版权持有者自己,以法律的手段给侵权者造成实实在在的利益损失来完成。漫威电影《雷神3》中为《Immigrant Song》支付了近500万美元的授权费,就是因为如果在这样的电影中出现侵权,版权方一定会发现并提起诉讼,而索赔的数额一定会大大超过授权的价格。

齐柏林飞艇《Immigrant Song》。图片来自网络

可喜的是,近年来,我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被侵权者说出了自己被侵权的事实,也有很多人开始自发地监督并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侵权现象。音乐著作权不再因为“创作音乐不需要成本”这样的陈旧观念而被视为毫无价值的事物。国民的版权意识迅速地提高了。只是这还不够。我们的创作者们往往还太过清高,不愿意背上“为钱创作”的名声,缺乏将侵权者告上法庭的能力和意愿。所以,希望李志、索雅这样的维权者可以再多一些,给侵权者造成的损失能够再重一些。侵权者受到诉讼并输掉诉讼的概率能够再大一些。因为和侵权者要钱不是为了私人的欲望,而是要用高额的赔偿筑起一道防止他们反复偷窃的墙壁。

版权保护,只能法庭上见,不光要见,还应该天天见。

□自行车飞奔(乐评人)

新京报编辑 吴龙珍 校对 郭利琴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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