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这个字眼几乎人人在用,隐私的概念也普及的很快。在最广泛的意义上,公众人物就是指家喻户晓的名人。而实现家喻户晓的方式在今天主要就是媒体传播。因此公众人物及其衍生出来的伦理道德和法律问题应运而生。除了名誉权之外,公众人物有没有隐私和隐私权就可能是最具争议性的了。
在伦理道德上,人们之所以认为公众人物无名誉权或无隐私(权),主要是凭直觉认为公众人物在成名之后凭借其知名度获得了很多很大有形无形的好处,如赚钱机会多多,到处受追捧等等,因此作为一种平衡,对于公众的关注(往往造成隐私不保)和负面评价(往往造成名誉损毁),他(她)们就不应该斤斤计较了。这种看法很有市场,但是恐怕要区别对待,一是在名誉损毁上可以放宽一点尺度,二是对隐私问题要更为严谨。轻易说公众人物无隐私是不妥当的,只要那部分隐私与公共利益无关。
在法律上,名誉权和隐私权都受到保护,甚至是高度保护。各国情况不同,但似乎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不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在美国,公众人物要起诉他人诽谤不容易,因为他(她)要额外证明被告具有“实际恶意”。但是这不适用隐私权诉讼,尽管美国的名人告他人侵犯隐私比较少见。在法国等拉丁系国家,总统与普通人有一样的名誉权和隐私权。
今年10月,中国《民法总则》生效,取代了之前的《民法通则》。无论是涉及名誉权还是隐私权保护的条款,都没有区分名人和普通人,也就是说,中国法律并不承认公众人物这个概念。尽管十多年前民法专家起草《民法典》时有人曾提出过公众人物写进民法,但是没有被接受。我们多次看到明星提起的诽谤诉讼,但隐私权官司确实比较少。
而隐私权诉讼少并不限于名人,普通人大致也是如此。这可能主要是因为人们担心打这种官司会导致个人隐私再度泄露,所以我们看到的更多是隐忍。其实国际上的情况也大体相似。但这与否定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是两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