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感悟:明星代言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发表于 2019-04-26 18:00:34 股吧网页版
今日感悟:明星代言必须承担相应责任
某网站由于存在欺诈行为而使其形象代言人范伟受到了广泛关注,众人说法不一。有人说发生这样的事情明星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有人说明星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广大消费者,因此明星必须承担每一个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笔者更同意后一种说法,明星不同于老百姓,明星是公众人物,明星的对某个产品或品牌的推荐会对消费者特别是明星的FANS的行为产生强大的引导作用而且更关键的是明星的代言行为会有收益,明星会收到一笔不菲的酬劳费。任何一种行为只要有收益就应承担相应责任,世界上从来就没有只获取收益而不承担责任的事情。
很多明星抱怨没有办法对所代言的产品与品牌有着深入的理解同时无法控制企业的违法行为。这是明星的借口,笔者认为代言某产品就必须使用过这些产品、或者曾经使用过、或者对产品有着长期的观察、或者身边的亲朋好友使用过效果不错。而现在不是这样,明星为了获取高额收益不管三七二十一只要企业找上门来就代言,至于企业的知名度为何、产品怎么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不闻不问。笔者认为如果明星不对代言的产品或品牌进行长期的考察而随便代言就是一种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会给广大消费者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对于犯罪行为就要给予严重的惩罚增加犯罪成本,从而有着强大的威慑力。《广告法》里并没有规定明星代言行为的具体责任,也没有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产品或品牌出事明星应该接受何种惩罚,正是因为法律的空白才使得明星才有胆去代言自己从没有使用或者从没有听说过的产品与品牌。笔者认为事前审查时必要的但只能依靠明星的自律可很多时候自律并不可靠,只有加大事后的惩罚才能使明星更加谨慎自己的每一个行为。如果代言的收益是100万,出事后仅惩罚10万,那还有90万的收益,明星就会为90万铤而走险;而如果惩罚1000万,出事后不但没收益还要倒贴900万,成本就高就会明星变得“收敛”起来。
《广告法》从1994年颁布以来就没有什么大的变化,《广告法》严重滞后已经不能适应新环境,笔者在这呼吁政府立刻修改《广告法》使其适应社会发展与环境变化的内在需要。同时笔者提醒明星们名气是公众给予的来自不易要倍加珍惜,千万不能为了一点小利“辜负”公众对你的信任。中国有句古话“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如果你的行为对老百姓产生了伤害,老百姓就会离你而去。信任一旦失去,再想挽回非常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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