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税务合规的风险点提示

发布时间:2024-12-11 06:46

艺人税务合规的风险点提示

浙江一墨律师事务所 肖广会律师

明星艺人一直是影视文娱行业中的高收入群体,基于这种与一般行业差距十分之大的收入基础,社会公众格外关注明星艺人们收入的合法性、合规性,特别是近年来频频出现的税务问题。如果明星艺人们没有尽到纳税义务或者纳税不合法、不合规,不但明星艺人们的个人形象严重受损,还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更严重者还会因此涉刑。本文将归纳几种常见的税务风险行为并提出合规建议,帮助明星艺人等影视行业从业人员规避风险。

一、明星艺人的收入类别及适用税目

明星艺人的收入来源十分多样化,既有最基本的片酬、代言收入,也有肖像权授权、激励股权、对外投资分红等等一系列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1]中列举了自然人应缴纳个税的九个税目,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将明星艺人们的收入归纳为以下几种:

二、明星艺人常见的税务风险行为

目前在影视文娱行业中,避税行为是非常普遍的存在,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节税并不会触犯到法律红线,但一旦超出了尺度则将变成法律禁止的逃税、偷税,届时也将给明星艺人们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因此掌握合理的尺度就变得尤为重要。下文中将列举几种常见的可能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税务行为。

1.变换多重身份-签订多份合同

2017年,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电视制片委员会、中国广播电影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强调了演员的报酬比例问题,对演员的薪资报酬做出了严格限制。2018年,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文艺节目管理的通知》,该通知中再次明确演员限薪问题,但规定的出台也促使部分明星艺人选择其他更为多样的方式来规避这种限薪。

在某些电影或电视剧中,部分艺人不但亲自参与演出,更会作为制片人、联合出品人加入电影或者电视剧的制作,此时基于艺人的不同身份,电影/电视剧的出品方或承制方会和艺人方签订内容不同的合同,并根据每份合同中艺人方承担的相关职责向艺人/艺人工作室/艺人所属经纪公司支付艺人片酬、制片人报酬及/或其他类型的报酬。

艺人身兼数职并签订多份合同并不必然意味着违法违规,如果每份合同均真实地履行且艺人方尽到相关责任的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然而如果艺人方并未真实参与到电影/电视剧制片、出品等其他工作中,则意味着这些名义上的其他种类报酬只是艺人片酬的一种包装,最终仍然是作为本质上的片酬流入艺人的口袋,此时这种行为的真实目的则变成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明显存在偷漏税款的嫌疑。

2.片酬转化股权-减少税款缴纳

部分明星艺人会选择和制作公司共同出资开设公司,通过这种方式将片酬转换为投资、股权或红利等形式,艺人则以分红方式获得实际片酬,这种方式巧妙地避开了限薪政策和税收政策,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2]的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不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而是适用20%的比例税率,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艺人们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该种方式有时会明显缺乏正当的商业目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3.寻找“避税圣地”-减少企业税收

明星艺人通常会通过设立工作室等个人独资企业,从而将艺人的劳动报酬所得转换为企业经营所得,这样适用的税率就会有所降低,与此同时还会直接将企业设立至有税收政策优惠的地区,比如前几年大热的霍尔果斯。这些具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地区会减免企业的纳税额,或者采用财政奖励的方式向企业返还税收,正符合艺人这类高收入群体的主要需求。

然而寻找税收洼地也并不能一劳永逸,2022年5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六)条[3]中提到将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2023年6月2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及商务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第一条第(三)项中亦明确点出将清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的行为[4]“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由此可见,收紧税收、严管税收明显已经是未来的大趋势。

4.转换收入性质-将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经营所得

转换收入性质是指将明星艺人其个人独立完成工作而取得的报酬收入转换为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收入,利用这两种所得不同的计税方式减少税款的缴纳。根据法律规定,劳务报酬适用的税率最高可至45%,而企业经营所得的最高税率则为35%,同时部分明星艺人还会通过虚构业务、购买虚开的增值税发票等方式虚增企业成本,从而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减除更多的费用、人工等成本,最终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上述列举的行为虽然普遍存在,但不意味着合法合规,随着越来越多文娱行业内关于税务处罚的案例出现,文娱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清晰地知晓避税的风险性,把握自身的行为尺度。

三、明星艺人如何进行税务风险自查

在文娱行业的税务问题被密切关注的今天,税务合规已经是该行业内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业人员们更应该清楚如何进行税务风险自查。

1.是否存在主观上的偷逃税款故意

明星艺人作为文娱行业的从业者,职业较为特殊,很多业务收入其实来自于明星艺人的个人劳务收入,此时如果存在不具有合理性或者仅有外观性的收入性质转换则会有故意偷逃税款的嫌疑。同时,明星艺人本身对个人所得税的法律、政策规定理应明确知晓,尤其是对各种收入所得的区别(包括个人所得、企业所得等)需要有清晰的认知,如果在推断其已知各项法律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仍选择进行不合理的税务规避,也存在故意偷逃税款的嫌疑。

2.对艺人实际控制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自身经营状况进行自查

需要明确企业是否正规合法地在实际经营地开展经营,是否存在正常业务流量,经营场所是不是存在一定的员工数量及为员工们缴纳社保的记录等。如企业没有进行实质经营、没有办公场所和办公人员,同时却又存在巨额利润转移,届时则存在极高的税务风险。

3.对税务风险行为的概念、法律后果有了解、有自知

不同的税务风险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后果,明星艺人需要了解这些税务风险行为的概念区别和引发的法律后果。

四、明星艺人的税务合规建议

1.关注企业税务合规问题,做合法的税务筹划

随着越来越多在税务问题上“塌房”的艺人的出现,曾经那些在文娱行业内常见的税务筹划手段逐渐被公开于公众视线之下,明星艺人的个人独资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能再抱有侥幸心理,税务合规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

首先,企业需要建立税务合规思维、制定完备的企业管理制度(如财务、审计制度)并确保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对所涉各种业务性质和交易流程进行梳理,分别对收入和支出这两部分内容制定规则。

其次,由于税务合规具有一定的专业性、逻辑性和系统性,企业可以选择和法律专业领域的人员合作,对税务问题进行合法规划,对企业的交易模式、商业活动流程、业务管理等一系列问题做好风险把控和谋划设计,做到在经营期间的合法合规,同时在税务机关需要企业配合进行调查时,能够及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和处理后续事项。

2.明星艺人需增强自身的纳税意识,按法律规定及时纳税、主动自查补税

明星艺人的职业身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作为公众人物需要起到模范作用,主动了解税法并做到及时纳税、主动补税。目前,相关税务部门对明星艺人的税务监管力度不断增强,社会公众对明星艺人的劣迹行为容忍度极低,如在这样的大趋势下发生税务问题,明星艺人的演艺生涯也就面临着结束的风险。

3.加强企业员工管理,增强保密意识

许多明星艺人的工作室或其他实际控制企业的内部管理十分混乱,“家庭作坊”不计其数,缺少一定的专业性,对于财务工作通常采用外包形式,但是外包机构的质量又参差不齐,这就导致企业禁不起任何在税务上的深究和调查。同时,由于企业制度的不完备,部分员工可以轻易获得企业内部的核心信息,更有一些缺少保密意识的员工会严重泄漏企业的商业秘密。这样的情况下,明星艺人们需要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升员工素质、明确员工职责,并让员工们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

五、结语

税务问题是影视娱乐行业从业者必须关注的问题,做好税务上的合规和风险把控不但是对个人事业发展、企业经营的负责,亦是对国家税法的严格遵守和尊重。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省以下财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规范收入分享方式。税收收入应在省以下各级政府间进行明确划分,对主体税种实行按比例分享,结合各税种税基分布、收入规模、区域间均衡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各税种分享比例。对非税收入可采取总额分成、分类分成、增量分成等分享方式,逐步加以规范。省内同一税费收入在省与市、省与省直管县、市与所辖区、市与所辖县之间的归属和分享比例原则上应逐步统一。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逐步取消对各类区域的财政收入全留或增量返还政策,确需支持的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安排。逐步规范设区的市与所辖区之间的收入关系。结合税源实际合理编制各级收入预算,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格落实退税减税降费政策,严禁虚收空转、收“过头税费”、乱收费,不得违规对税费收入指标进行考核排名。逐步清理不当干预市场和与税费收入相挂钩的补贴或返还政策。

[4]《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包括但不限于: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如违法给予税收优惠、通过违法转换经营者组织形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等。2.违法违规安排财政支出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4.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5.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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