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量经济助推“粉丝骂战” 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七成被告为青少年

发布时间:2024-12-10 17:19

中国青年报客户端北京12月19日电(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 耿学清)《北京互联网法院“粉丝文化”与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今天发布,《报告》对“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的特点、成因进行了分析。《报告》显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明星诉网友侵害名誉权案件中,七成被告为青少年,多因“粉丝骂战”引起,而背后又牵扯了明星巨大的流量利益、粉丝经济。

七成侵犯网络名誉权案件被告为青少年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介绍说,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收案41948件,其中,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3836件;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1075件,在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中占比28%。

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发现,以青少年为涉嫌侵权主体(即案件被告)的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集中出现于从事演艺工作的公众人物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体现出近年兴起的粉丝文化的突出特点,此类案件共计125件,占全部网络侵害名誉权纠纷的11.63%。

据介绍,此类案件中,作为被告的青少年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年龄在30岁及以下的占比70%,其中年龄最小的为19岁。

原告共涉及34名演艺工作者,职业多为演员、歌手,通过出演热播电视剧、网剧等影视作品及参与选秀综艺节目等受到广泛关注。其中入选2019年度福布斯中国名人榜前20位的有8人,21至50位的有7人,51至100位的有5人。

《报告》指出,被控侵权行为内容包括使用侮辱性语言、捏造事实等,使用“饭圈”等特有语言成为显著特征。涉诉侵权行为相对集中于社交平台,包括新浪微博、微信公众平台、豆瓣等。

“粉丝文化”影响下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呈现较为显著的特点,比如实施网络侵害名誉权行为时粉丝心态明显,侵权中多使用“饭圈”网络语言,逃避诉讼特征显著,法律意识淡薄且存在侥幸心理等。

同时,北京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还发现,部分涉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受到同属性粉丝群体追捧;更有甚者,在诉讼期间发起“打赏”活动,组织同属性粉丝为其筹款。

在此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亮明司法态度,不仅判决被告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还认定被告因涉诉所获打赏款项构成违法所得,全部收缴以示惩戒,成为全国首例。

“粉丝骂战”引起名誉侵权背后有经济利益助推

值得注意的是,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多起案件中,被告实施侮辱特定明星的行为,往往由“粉丝”之间的持续骂战引起。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注意到,青少年在追星过程中存在不理智、相互谩骂、失范言论升级的现象,个别粉丝将怨气转至对方维护的明星,进而实施对明星的侮辱、诽谤。

其中,《报告》指出,个别粉丝行为方式畸形极端:采取制作明星遗像、“炒黑料”等行为进行炒作;“私生饭”问题突出,将明星偶像视为生活全部,不惜一切代价获取偶像行踪、窥探明星生活,不惜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个人隐私;将大部分学习生活经费投入到购买宣传广告位、应援产品等活动中,追星方式求新、求异、求奢趋势非常明显。

《报告》分析了青少年网络言论失范问题成因,包括家庭、学校等对青少年的网络素养培育不足,在部分案件中,青少年在其偶像走红的过程中存在替代性满足的代入心理,将偶像的成功视为自身的成功,故不遗余力帮助偶像制造话题,引发关注。

除了青少年自身原因,《报告》分析,部分公众人物未承担社会责任对公众进行正向引领,社交平台缺乏与时俱进的网络言论管理机制,同时粉丝群体化、网络化、组织化催生的网络空间亚文化与新业态,为网络失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在当前“流量利益”的驱使下,个别明星或其团队不排除有过度包装“人设”、故意炒作话题等行为,一定程度上缺乏作为社会公众人物的思想自觉和行为自觉,缺乏对青少年价值观的正向引领。

粉丝文化进一步催生了粉丝经济,产生了经营性收益,催生了相关从业者。从业者通过建立粉丝和明星之间的情感互动,提升粉丝黏性以获取经济利益与社会效益。例如,粉丝购买明星杂志、专辑、周边、同款或代言商品等。

同时,以追星为目的在网络空间聚集的粉丝团体令应援集资得以产生。这些不菲的开支均来自粉丝集资及买单冲动,产生了一系列应予关注的社会问题。如“应援”资金流向不透明、资金管理者圈钱跑路。

粉丝随意评论明星构成侵权的界限在哪里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郭晟表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必须接受被媒体及公众关注更多的现实,同时也要对相关批评保持一定宽容。

郭晟说,特别是涉及对其自身业务能力、工作成果或其自身不当言行的评论性的言论,即使采用了令其不快、尖锐犀利的用语,比如评论某明星演技差,缺乏基本功等等,只要发言人主观上并非出于恶意攻击、谩骂的故意,所表达的内容也没有明显偏离公知事实,明星对这些言论就应当予以接纳和容忍。当然对明星的人格权利限制并非没有限度,其人格尊严应依法受到保护,禁止他人恶意侵害。

通过审理一系列涉及网络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案件,北京互联网法院确立了相关裁判规则:公民的言论自由应以尊重他人合法权利为限,任何自然人的隐私权、名誉权均受法律保护;公众人物对社会评论的容忍义务以人格尊严为限;自媒体的侵权责任程度应综合考虑自媒体的言论传播范围及影响力;饭圈“黑话”“影射”亦构成侵权;为网络侵权言论求“打赏”构成违法所得的,法院可予以收缴;特定情况下对明星粉丝的侮辱亦构成对该明星的侮辱;公众人物应对就其业务能力的合理批评予以容忍等等。

北京互联网法院院长张雯表示,这些裁判规则的确立为网络言论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

张雯在会上发布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共筑清朗网络空间》倡议书:倡导网络言论发布者承担话语责任,对网络言论失范行为坚决说“不”;倡导广大网络用户拒绝网络暴力,依法上网、理性发声;倡导文艺工作者讲品位、讲格调、讲责任,引导粉丝群体理智追星;倡导网络服务提供者生产有品质、符合人民多元需求的鲜活的文化产品,为优质内容提供更加友好和便捷的传播渠道;倡导全社会形成维护公序良俗、树立良好风尚的合力。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互联网平台公司及文化传媒机构等各方力量联动,共同培育健康用网文化,共筑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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