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被爆料私生活,涉及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4-12-10 15:53
​​

​一、明星是否享有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但是明星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大众娱乐化的标签,他们的一言一行都会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应当受到公众的监督,因此明星需要合理让渡一部分隐私权给公众。明星尤其是娱乐明星,对其身体特征、年龄、个人嗜好、婚恋状况等隐私的披露,一般不构成对娱乐明星隐私权的侵犯。其次,公民享有知情权和新闻自由,对于明星丑闻的披露只要是来源合法,一般也不视为侵犯隐私权。因此,明星作为公民,其必然享有隐私权并且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只是一种有限的隐私权。

​二、侵犯明星隐私权的边界

​       1997年8月,美丽戴安娜王妃为躲避摄影记者而造成的车祸事件,最终导致车毁人亡,有力的证明了肆无忌惮地曝光公众人物只会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伤害。为了保护明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们需要明确,明星隐私权的那条红线在哪里?

​      (一)权利“让渡”的前提必须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

​      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合、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从法律上来说,“狗仔队”对明星新闻事件的报道就是行使宪法赋予的言论自由权,同时还满足了公众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本无可非议。假使“狗仔队”的报道失实,也不能以此否认他们的言论自由。言论自由不仅应该保护主流意见和观点,也应当允许人们说错话。允许“说错话”是为了广开言路,避免言论的压制,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没有边界。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      (二)窃取爆料其隐私、私人空间及歪曲事实真相为法律所不容许

​      1、对私人信息的侵犯,出于博人眼球、获取流量、追求个人利益的需要,狗仔毫无底线的报道,例如发布他人的裸体照片,对明星性生活的报道,以及艳照门等,这些显然超出了公众人物容忍义务的范围。

​      2、明星享有私人空间的隐私权,这些空间和场所包括有形和无形的范畴,任何人未经其允许不可以擅自闯入其私人所有的、合法占有的房屋以及其他空间,也不得非法采用高倍望远镜、长焦距拍照等手段窥视明星的个人空间。

​      3、新闻报告讲究事实求是,合法合规,首先没有记者证的就不是法律承认的记者主体,其次将所拍的照片、视频等经过处理曝光,添油加醋、捕风捉影、避重就轻的语言描述显然是不合法的,新闻工作者的自由被尊重的同时,也应该尊重明星,就事论事,不要为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和娱乐性,展开天马行空的想象,充斥着主观性、判断性的词语,感情色彩浓厚,倾向性明显,背离了新闻报道客观性的基本要求。超过事实而进行的每一句描述都是法律的雷区,也是明星维权的武器。

​三、私家侦探在法律的边缘如履薄冰

​      目前,我国尚无法律确立“私家侦探”的法律地位。国内许多打着私家侦探名义的机构或个人,为客户提供追讨债务、搜集商业信息、调查婚外情等业务。为了获取更多客源,“私家侦探”往往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取证,这使得这一行业目前处于监管缺失状态。部分不法分子还会以“私家侦探”名义实施诈骗。

​      (一)私家侦探借调查为由诈骗钱财,被法院判处诈骗罪,其次违规的收集当事人信息,这事可能侵权、违法,情节严重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即规定,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只有公安、法院、检察院、律师等具有合法调查取证权,其他擅自获取公民信息,对公民进行窃听、跟踪、偷拍、偷录等行为均属违法;

      (二)私家侦探获取的“证据”无法被法院认可,在民事诉讼中,只有经法庭审理,同时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案件关联性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效证据。通过“私家侦探”获得的证据,在诉讼的时候,都会被认为证据的来源不合法而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认定;

      (三)私家侦探的调查手段涉嫌侵犯个人隐私犯罪当事人明知或指使其非法取证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综上,律师表示,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民通过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的行为,行政机关会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恶劣程度、损害后果大小、造成的社会影响程度等多个因素来考虑对应的处罚措施。国家也规定《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搭建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划清网络炒作、明星隐私曝光的底线,进一步提高规定操作性,还需在严格执法中落实。任何利益熏心的跳梁小丑终将在法律的利剑下暴露真面目,而法律也将给娱乐圈降降温、把把脉、治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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