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艺人解约的风险防范
文:安理白小莉律师团队 吕绳
在艺人经纪约解约纠纷中,无论法院判决解约与否,都会造成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关系难以弥合的裂痕。因此,应当从保障双方权益以及维护行业秩序的角度出发,尽最大可能的防范于未然。笔者认为,通过妥善安排经纪约双方义务以及阶段性签约并充分发挥违约条款的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经纪约解约争议的发生。
一、 经纪公司义务的安排
经纪约是一种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对对方承担一定的义务。站在艺人的角度来看,其签署的经纪约的目的就在于最大限度实现自身能力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潜力的充分挖掘。因此,经纪公司的基本义务应当包括保障艺人的演艺事业的正常发展、符合行业标准的合理收益以及为艺人提供宣传服务。经纪公司通过积极承担、履行上述义务,可以有效避免艺人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但基本义务的内容仍需细化安排。
(一) 保障艺人演艺事业的正常发展
对于处在演艺生涯不同阶段的艺人而言,“演艺事业的正常发展”有着不同的含义与侧重点。因此,经纪公司对于艺人演艺事业正常发展的保障义务也应有所区别。
对于刚出道的新人,经纪公司的义务安排应当围绕其潜力的有效挖掘。在与此阶段的艺人签署经纪约时,经纪公司应重视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但应当避免对于演艺机会的过度细化,比如在合同中向艺人保证为其接下具体数量的男一号/女一号表演机会。这是因为刚出道的新人的发展轨迹和发展前景难以确定,即便经纪公司尽职履行合同义务,也难以保证新人的潜力一定能得到充分的释放。如果经纪公司就演艺机会为艺人做出过度具体的承诺或保证,一旦在履约时未能全部实现,艺人就很可能要求解约。因此,经纪公司在签约前应当对艺人的能力、潜力和市场前景做好尽职调查,综合考量艺人的能力、潜力与经纪公司的能力、资源等因素,就演艺机会的提供,约定符合实际的承诺。
对于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艺人,经纪公司的核心义务依然是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但此时经纪公司应当为艺人规划具体的发展路径,并为艺人承接符合其的特点的演艺机会。具体而言,经纪公司应充分从合作对方的能力与行业地位、演艺作品的质量、角色出镜率等多个方面进行考虑及筛选,为艺人推荐、接洽有利于其长足发展的项目并积极促成该类项目。
对于明星艺人,经纪公司的核心义务就不应局限于为艺人提供演艺机会了,而应当重视艺人的人身权益的保护。明星艺人已经不缺少演艺机会,但人红是非多,明星艺人经常遭受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侵犯。这些侵权行为常常会对明星的演艺生涯造成毁灭性打击,因此,经纪公司应当为明星艺人做好公关工作。当明星艺人遭受人身权益侵权行为时,经纪公司应当第一时间为其化解公关危机,并采取有效手段维护艺人合法权益。
(二) 保障艺人的合理收益
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是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署经纪合同的核心目的,因此经纪公司应当重视对艺人合理收益的保障,不得隐瞒、克扣艺人应得的报酬,否则很可能面临被认定为根本违约的风险。在缔约时,经纪公司应当与艺人对报酬分成进行明确的约定,而不可笼统安排,并约定艺人对于收入账目进行审查的权利;在履约时,应尽量保障艺人能够获得符合行业标准的收益。
保障艺人获得符合行业标准的收益有两方面的含义。第一,经纪公司应当保证艺人收入随着其发展和进步而增长。比如,当一名艺人已经小有名气时,其收入应当比刚出道时有明显的增加。第二,符合行业标准的收益还应进行横向比较,也即经纪公司在确定艺人的收益时应当参考同类型艺人的平均收益,尽量给予艺人不低于平均收益的报酬分配,这样也有利于安抚艺人的心理,促进艺人演艺生涯的良性发展。
(三) 为艺人提供宣传服务
除演艺机会以及经济收益外,对于各个阶段艺人来说,想要持续健康的发展自己的演艺事业,宣传都是必不可少的。按照宣传目的,宣传大致可分为个人宣传和广告、商业宣传两类。宣传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个人宣传写真拍摄;各种形式广告拍摄、广告代言、商业宣传;公益活动;通过所有已知和未知的媒体发布各类宣传物料。通常艺人和公司在签约之时不会在合同中对公司的宣传进行详尽的规定,仅仅会模糊的提到公司有义务利用自身资源辅助艺人在媒体的宣传和推介工作,但即便双方未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考虑到娱乐行业的特殊性,应当推定公司的主要义务中包含基本的宣传义务。
对于不同阶段的艺人,其对宣传的深度和广度的需求却是大有不同。例如对于刚出道的新人,由于其正处于事业起飞的关键阶段,有一个好的开头是非常重要的。因而即使在合同未作约定或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公司至少也应当做好出道发布会、荧屏(影视剧、综艺)首秀等重要事件中的宣传,如在公司能力范围内为艺人寻找优质的出道平台以及报道媒体,并在宣传推广这一块应当投入一定的经济成本。
对于高知名度的艺人,由于其收入通常已经很高,也广为观众熟知,对宣传力度和广度的要求会大幅下降,甚至不需要公司去主动宣传,各大媒体、商家都会竞相邀请艺人采访、代言、参加商业活动等。因而对于此阶段的艺人,公司的宣传义务更多的是甄选代言品牌、把控采访质量与数量等,同时公司应当做好日常的媒体维护、危机公关、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 艺人义务的安排
站在经纪公司的角度来看,其签署经纪约的目的就在于获得最大化的经济利益以及促进自身品牌的发展。在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和促进自身品牌发展的过程中,经纪公司通常需要投入大量成本,其中最主要的成本就是艺人的培养宣传成本。因此,艺人的基本义务应当是保证经纪公司所投入成本的有效利用。具体而言,艺人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维护自身形象、按照合同约定参加演艺活动以及不得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等。
(一) 维护自身形象
演艺行业是一个“高危行业”,很多艺人一夜爆红的同时,也有很多艺人可能一夜之间被封杀。由于艺人的正常发展是经纪公司实现营业收入的核心因素,一旦艺人失去了商业价值,经纪公司也将面临惨重的损失。除了大众审美变更、市场行情变化等客观原因外,决定艺人商业价值的主要原因是艺人自身形象是否得到妥善维护,这在我国尤其明显。因此,艺人应当维护自身形象。
根据近些年被封杀艺人的案例,被封杀的原因主要在于涉毒、涉政治、涉道德问题。因此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签约时,应当在经纪合同中明确约定艺人对于维护自身形象的义务。具体而言,这些义务应当包括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吸毒、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意识形态的言论,以及不得进行违反公众道德的活动。经纪公司也应当紧密关注社会审美、价值风向的变化,为艺人做好公关工作以及形象维护工作。同时,艺人有义务配合公司进行形象设计和提升工作,以充分保证自身健康、良好的大众形象。
(二) 按照合同约定参加演艺活动,并接受经纪公司的工作安排
经纪公司在为艺人承接演艺活动时应当考量演艺活动对于艺人事业发展和收益的影响,同时艺人也应当积极参加经纪公司为其承接的演艺活动。尽管在现实中,艺人对于不同演艺活动的喜好不同,但只要经纪公司所承接的活动符合法律规定且对于艺人的发展和收益无负面影响,艺人还是应当积极履行自身义务,遵从经纪公司的安排参加演艺活动。另外,经纪公司为艺人安排的工作机会,如果没有合理正当的理由,艺人也不应拒绝。如果艺人不配合工作,导致演艺机会丧失的,相应后果应当自行承担。
艺人的工作机会往往是由其市场价值决定的,实践中,有些艺人可能不切实际的想要争取更好的工作机会,对于经纪公司安排的工作挑三拣四,总认为跟自己的实际能力不符,从而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久而久之,就会产生隔阂和矛盾,也可能导致经纪公司不再为其提供演艺机会,不再积极主动的为其进行宣传推广。
另一方面,经纪合同一般也不允许艺人私自承接、参加演艺活动。艺人应从长远考虑出发,妥善履行这一消极义务。如果艺人通过自身渠道获得了演艺机会,也应根据经纪合同的约定,通过经纪公司与演艺机会提供方签约,或者经过经纪公司的同意或认可,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违反了合同义务。
(三) 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对于经纪公司而言,如果不想再对艺人投入资本,完全可能以“雪藏”、“冷处理”等方式采取主动的措施,所以一般情况下,经纪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情况是非常少见的。反而对艺人而言,发展的黄金期可能是有限的,如果经纪公司履约不利,很可能对其事业有严重损害和影响,因此,在经纪公司解约案中,提出解约的一方通常都是艺人。而对于经纪公司而言,最怕和最担心的就是自己费尽心血人力财力培养的艺人在红了之后选择离开。因此,经纪公司一般都要在经纪合同中严格限制艺人的单方解约权。
实践中,也不乏一些经纪公司挖角的现象。因此,经纪合同也会约定自己旗下的艺人不得再接其他经纪公司的活儿。但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且经纪权并非法定权利,故在此种情况下,虽然其他经纪公司的做法欠妥,但艺人经纪约下的经纪公司也只能基于经纪合同主张艺人违约,却对其他经纪公司无计可施。但对于艺人而言,可能构成严重违约,应当承担较高的违约责任。
三、阶段性签约、履约确认与违约条款的作用
对于经纪合同的双方而言,除了妥善约定和履行双方义务外,还应当注意合同签署的方法以及违约条款的合理安排,以避免解约风险,或者在发生解约时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
(一) 阶段性签约
经纪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大的变数就是艺人自身事业的发展情况。当一份经纪合同约定了过长的合同期限,就很可能因为实际履行过程中现实情况的变化而产生争议。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经纪合同设计成阶段性签约,以充分保障合同双方的权益。
阶段性签约是指避免一次性签署期限过长的经纪合同,比如某案例中经纪公司与一位出道新人签署了为期10年的经纪约。艺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时,可以以3年为限,约定在三年内出现特定情形时,艺人可以与经纪公司签署补充合同,重新约定双方权利义务。比如,对于出道新人来说,如果第一份三年期合同履行期限内,触发特定的条件,例如具有了一定的名气或者成为(一线或二线)明星时,经纪公司与艺人应当另行签署补充合同,提高艺人的报酬分配以及经纪公司的成本投入。这一安排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也即在特定条件触发时,经纪公司享有补签或续签合同的优先权,而艺人也有义务要求经纪公司按照先前约定的条件补签或续签合同。
通过阶段性签约,可以避免实际情况变更对于双方实现合同目的重大影响,以保障合同关系的稳定性。
(二) 履约确认
在我们调研的部分经纪合同解约案中,我们发现,往往在发生纠纷后,经纪公司针对己方完整履约、并为艺人投入的证据往往没有保存的非常完整,从而在艺人要求解约时,一方面无法证明己方不存在履约行为;另一方面,也无法充分证明己方因艺人解约所可能面临的损失情况。从而陷入一种被动,可能会被艺人钻了空子,借机说明是经纪公司严重违约,从而行使法定的单方解约权。
从诉讼证据规则而言,法院通常会认为,经纪公司在与艺人的关系上相对强势,尤其是在举证层面,应该具有较大的证明优势,而且根据证据规则规定,负有义务的一方应当对自己履行义务的情况负举证责任。如果经纪公司举证不利,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后果。因此,经纪公司在履约过程中,应当注意保存证据,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制作履约情况表,定期由艺人签字确认,从而可以在发生艺人单方主张解约的情况下占据证据层面上的主动和优势地位。
(三) 充分发挥违约条款的作用
在法院实际审理的经纪合同解约案件中,艺人所提出的解约远多于经纪公司提出的解约。这是因为即便经纪公司妥善履行了其义务,但是却无法杜绝在面对其他经纪公司更为优渥的条件时,仍然会有艺人冒险去解约的情况。因此,经纪合同的违约条款就是降低解约风险的最后一道屏障。
具体而言,违约金应当以经纪公司可能产生的预期利益损失为准。经纪公司的实际损失不仅包括对于艺人培养、宣传的成本投入,其实还包括合同如果得以正常履行其可从该艺人身上所获取的经济利益。违约金的设置应考虑艺人的履约情况,如果艺人的违约导致经纪公司合同目的根本或者大部分无法实现,以及造成其前期投入的大量损失,则应当约定艺人赔偿较高数额的违约金。另一方面,违约条款也应当尽量降低因经纪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艺人要求解约的风险。双方在经纪合同中可以对经纪公司未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详细划分,并明确约定经纪公司在未完全履行义务时,艺人应当给予公司改善履约情况的机会,而不可直接提出解除合同。
三、 结语
经纪合同应当成为保障经纪公司与艺人双方权益以及促成双方合作的文件,而不应成为一方利用优势地位获取不公平利益的手段。因此,避免经纪合同解约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双方平等缔约、完善履约。这需要考验演艺经纪行业对于经纪合同条款的把握,也有赖于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良性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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