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影视文创行业这些问题值得关注!

发布时间:2025-05-15 10:42

文章来源 | 怀柔检察

为更好服务保障中国影都建设,契合影视产业发展态势,怀柔区检察院充分发挥“三专”模式,献计献策。本期“检影同行”专栏聚焦影视产业热点问题,特为影视文创行业奋斗的“你”提出护航对策。

经调研,在2021年裁判文书网涉及影视产业案件及公众关注的情况中,著作权保护、阴阳合同、广告代言问题较为突出。

一是关于著作权保护问题

随着影视产业迅猛发展,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日益突出。涉及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尤其是一些热播剧的著作权侵权案件不断增多,频现剧本抄袭类、署名权类、剧本改编类纠纷,引发社会极大关注。

除了剧本这类文字作品、电影电视剧视听作品,音乐作品、美术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外,我们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也享有著作权。但是法律法规、国家文件、单纯的事实记录、历法、公式就不享有著作权。像著作权当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一类的人身权利是无限期保护的,而发表权以及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传播等财产性权利是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不过像电影、电视剧这样的视听作品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保护期限是其发表之后起算50年。

怀小检提示:

文创主体在日后作品创作过程中,一方面注意保护自己的著作权,可以通过电子数据认证、加盖时间戳等手段积极留存作品创作痕迹,并及时对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另一方面在使用他人作品时,需要明确被许可使用的内容、时间、范围等,避免因为违约使用而导致侵犯他人著作权。

二是关于阴阳合同问题

近年来,我国影视产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怀小检提示:

“阴阳合同”现象关涉法律权威、尊严,不容触犯。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该尽到的义务和责任,演艺明星也不能例外。就演艺明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而言,理应为依法纳税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而不能因为报酬更高,有更多“门路”而想方设法逃税。

三是关于广告代言翻车问题

从2015年的《广告法》修改后,法律对于明星、艺人广告代言加大了监管力度,并加以严格限制。法律规定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将负有连带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可依据《广告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其目的是防止消费者因为明星艺人代言违规产品而遭受损害,所以明星代言“翻车”被罚的例子并不少见。

怀小检提示:

当进行代言或直播带货时,一定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宣传、推荐,确保该产品或服务宣称的功能、质量、规格、成分等与实际相一致,不要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另外,还要重视广告语、直播脚本、宣传素材及物料的审核确认,在正式使用或发布前要由专业人士进行合规性审查,杜绝合作方的不正当使用行为,尽可能地降低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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