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注网红主播“艺名”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

发布时间:2025-05-11 23:51

网红主播在成名初期,忽略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欠缺一定法律意识,导致“艺名”商标被第三方抢注。成名后商标权利主体又利用其对于商标权利认识不足,通过商标侵权争议,要求主播承担商标侵权的赔偿责任。网红主播常常为避免民事诉讼或者不愿意行政复议,通过支付巨额“赔偿金”的代价息事宁人。

本文针对网红主播“艺名”商标抢注的法律角度来谈一谈网红主播应该如何维护自身“姓名权”。

一、申请商标不得损害在先使用的姓名权

案例一:“金龟子”宣告无效案

案情简介

第三人刘纯燕,使用“金龟子”艺名达二十多年之久,其艺名的知名度比本名更为广泛。2013年李二娜以“金龟子”三个字进行文字商标的注册(注册号:13029596),以下简称诉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第41类:教育、培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舞会、组织表演(演出)、游乐园、娱乐、提供娱乐设施、图书出版等。

2017年,刘纯燕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诉争商标无效宣告。

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商评字[2018]第158090号关于第13029596号“金龟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

李二娜不服上述裁定,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驳回李二娜的诉讼请求,李二娜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侵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就其艺名“金龟子”所主张的在先姓名权。

法院观点:案件中第三人刘纯燕所主张的在先姓名即其艺名“金龟子”,可以与其建立稳定的对应关系,且在少儿节目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刘纯燕可以就“金龟子”主张姓名权。

与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存在较大重合和关联性,原告在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应当知晓“金龟子”系刘纯燕的艺名这一事实,却仍然在与该艺名具有知名度的相关服务上注册诉争商标,损害了第三人刘纯燕对“金龟子”享有的在先姓名权。

判决结果:维持商标无效宣告,驳回李二娜的诉讼请求。

根据《商标法》32条、44条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商标局、法院对于抢注“艺名”的态度明确:申请商标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在商标确权行政案件中,在先姓名权的保护客体不仅限于当事人的法定姓名,还包括其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

✽笔名、艺名等特定名称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与该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以其指代该自然人。

二、商标申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案件二:“莫言”复审纠纷案

案情简介:王某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第11733424号“莫言”商标的申请,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4类的烟斗等商品上。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作出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的决定。王某不服上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争议焦点:抢注名人商标行为是否存在有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情形,是否可以适用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主动驳回。

法院观点:抢注知名人士姓名、笔名、艺名,借助知名人士效应获得利益的行为不但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该知名人士的特定利益,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我国商标审查实践对于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知名人物,如果该知名人物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国内社会公众均普遍知晓,应当予以驳回。

知名人士的姓名权保护可以在商标局审查期间利用商标法规定主动审查并予以驳回。

三、经纪公司注册“艺名”商标,明星、主播是否可以继续使用其艺名?

案例三:“邓紫棋”的商标权与姓名权

笔者通过对“邓紫棋”商标权和姓名权的分析,我们来看一看,艺人解约后是否可以继续使用艺名。

情况介绍:蜂鸟公司将签约歌手邓诗颖的艺名“邓紫棋”在部分类别中申请商标注册。邓紫棋在文娱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公众所熟知,邓诗颖也与邓紫棋建立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

邓诗颖对于“邓紫棋”享有姓名权,但邓诗颖仅可将“邓紫棋”作为艺名使用,而不作为商标使用。蜂鸟公司核准注册的“艺名”商标在相应范围内使用,互不影响,蜂鸟公司无法以商标权排斥邓诗颖对其艺名的使用。

最终经双方协商一致,并未爆发“艺名”商标争夺战,双方都取得了满意的结果。

如果两者发生冲突时,邓紫棋的姓名权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手段进行保护呢?

四、艺人、网红主播可以使用的法律手段:

1、在签署经纪合约或者主播合约的时候明确约定相关限制条款,比如:“艺名”商标在解约后由公司“对价转让”艺人或“禁止公司继续使用”等条款。

2、如果合约中约定艺人放弃或转让姓名权等条款,可以起诉该合同条款无效。

3、以侵犯艺人在先权利为由,申请“艺名”商标无效。

4、商标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该“艺名”商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网址:抢注网红主播“艺名”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 https://mxgxt.com/news/view/1131499

相关内容

注册商标侵犯名人姓名权问题研究
网红名字频遭抢注 网络时代如何应对恶意抢注顽疾
王一博姓名商标注册成功!预防姓名商标被抢注,这些举措很重要
男演员控诉李佳琦直播间侵犯肖像权 未经授权商用其照片
抢注网红名人商标有什么作用?
娱乐法|艺人姓名权侵权判定及保护
体育明星名字屡遭抢注商标 专家建议:抢注姓名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处罚
乔丹商标案:如何判断申请商标损害了姓名权和肖像权
在网站披露某明星恋爱史侵犯其什么权利
“乐高”商标遭遇侵权,孰是孰非?

随便看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