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发布时间:2024-12-10 00:42

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精选4篇)

篇1: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性及治理方案

摘要:近年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其出现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毒化了社会风气,而且直接导致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构成了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顽疾”。本文旨在对这一有害现象进行分析和研究,主要针对该问题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提出相应治理对策,并呼吁社会相关部门对此问题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进行把握控制,完善相应的管理体系,以此来净化传播环境,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社会危害;治理方案

Star Speak Of The Danger Of False Advertising

And Governance Programmes

Name: Wang Jie ;Instructor: Guan Ni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Stars speak false advertising” of this phenomenon is not uncommon in society, there is not only a violation of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poisons the social atmosphere, and directly leads to the deterioration of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pread, it is a major “cancer ”to building a harmonious society.This paper aims to th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f this harmful phenomenon, finding out its harm to society, propos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calling on the relevant departments to seize and control the social harm on this issue, improve the corresponding to coordinate of management system , in order to spread clean environment and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advertising industry.Key words: Star speak;False advertising;Harm to society;Governance programmes

1.前言

现代社会中,广告作为一种大众性的信息传播手段,维持与促进着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明星,作为有一定“公信力”的公众人物,与广告相结合,必然会增强传播力度,达到更优质的传播效果。但近年来,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明星所代言的产品涉嫌欺诈行为的案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给消费者乃至社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导致了传播生态环境的恶化。

因此,社会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士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有害现象进行研究和控制,多方协调,加强立法、监察和治理力度,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以进化我们的传播环境,优化我们的传播质量,推动广告业乃至媒体真正得以实现其自身价值,符合其功能定位,从而走上良性的运作发展轨道。

本文旨在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不良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和须对此承担相应责任的有关责任方予以一定的剖析,并提出初步的可行性治理方案。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 研究对象

本论文选取了现代社会中普遍存在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作为研究对象,旨在对其出现的社会原因进行分析,揭示出其存在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通过借鉴国外该方面相关治理约束机制,探求一套较为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可行性管制方案,以净化广告传播环境,促进我国广告业健康发展。

2.2研究方法

2.2.1文献资料法

本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书籍、杂志、期刊、报纸、网络中大量文献的检索、阅读、整理,以拓宽视野和知识面,并尽量局限着眼点,选取于论文有益的内容,获取直接或间接的论文研究资料。

2.2.2案例分析法

本论文中列举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中较为突出的案例,如“郭德纲代言藏秘排油茶”、“葛优涉嫌为传销组织代言”等,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揭示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3.结果与分析

3.1广告的概念及其在现代社会传播中的作用和功能定位

3.1.1广告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广告进行如下定义,“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3.1.2广告的作用和功能定位

广告作为一种文化,一定程度上标志着一个民族的文化素养,在传递商业信息的同时,既产生经济效益,也产生社会效益,塑造品牌,引领时尚,对人们的消费观念、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

简而言之,广告有经济支柱、信息服务、市场中介、[1]文化建设四大基本作用。

此外,广告对产品价值和价格、竞争、消费者需求和选择、大众传媒 [2]等多个方面均有着重要的影响。

3.2明星进行广告代言的含义和正负效应对比

3.2.1明星代言广告的含义

明星代言,作为近几年兴起并流行的一种新的广告形式,与过去的人物广告相比,明星代言更注重包装,从形式上去除了明显的广告痕迹,转而以带推荐人、介绍人、保证人等性质的色彩,向人们灌输观念。可以说,明星代言比传统的人物广告更具心理强制效应和诱导作用[3]。

3.2.2明星代言广告的正负效应对比

明星代言产品,较之于普通人,可以产生更优质的广告效应,达到更好的传播效果。例如:(1)强化广告效果;(2)加深品牌认知印象;(3)塑造独特的品牌个性;(4)鼓励消费者对产品产生强烈的购买欲;(5)增强公司在股票市场上的表现;(6)降低消费者的知觉风险[4]。

在达到优质传播效果的同时,明星代言广告往往也会产生一定的副作用,例如:(1)名人……不合宜的行为及负面讯息的产生,易使代言产品品牌形象受到影响;(2)名人强势的名气易压过代言的品牌,以致掩盖了产品的光彩,使观众只对名人而非广告产品有印象;(3)同一名人在短期内代言许多品牌产品,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出现„推荐疲乏‟的副作用;(4)清费者怀疑名人做广告的立场和动机并非真正认为产品好,而是出于名或利的诱因[5]。

总体说来,明星进行广告代言各有利弊,如果名人进行公益广告的宣传,凭借其知名度,则更能增强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取得更优的传播效果。但代言虚假广告,明星较之于普通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的广度与深度也更为显著。

3.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分析及存在原因

3.3.1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相关案例

自从李默然代言“三九胃泰”开了明星代言广告的先河以来,明星广告层出不穷,由此引发的消费者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投诉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

有些明星在巨额广告收益的诱惑之下,丧失了社会责任意识,他们在对产品的性能和功效没有进行调查,甚至不做基本核实的情况下,完全按照广告制作人的要求,言之凿凿地向大众吹嘘产品的神奇功效,客观上成为一些不良商家的吹鼓手,欺骗了消费者[6]。名人凭借其公众形象,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完全无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损人利己的情况下,贱卖了自身的信誉。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较为著名的有以下几个相关案例:

郭德纲200万元代言 “藏秘排油茶”

2007年3月15日,中央电视台第十七界 “3•15”晚会上,节目第一轮曝光的就是相声演员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茶”,200万元天价的广告代言费的诱惑下,郭德纲信誓旦旦地宣称“三盒就能抹平大肚子”,并且扬言该产品经过权威部门的检验,本人敢对自己的言行负责。许多消费者被该广告误导,购买产品使用后根本没有广告所宣传的减肥和调节血脂的保健功能。

葛优成了传销组织代言人

“植树造林,首选亿霖”,葛优的一句广告语可谓深入人心,许多人冲着葛优去投资亿霖,然而,寄托着多少人发家致富梦想的亿霖木业案,最终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全国共有两万多人被骗,涉案金额高达16亿元。

代言“胡师傅”不粘锅,傅艺伟惹麻烦

影视演员傅艺伟代言的号称是全球市场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无油烟不粘锅——“胡师傅”不粘锅,被宣传采用了宇航飞船的外表材料,外包装上还采用了纯天然矿产——紫砂,不但能分解食物中的脂肪,降低胆固醇,而且有纤体、美容、益智、延年益寿等功效,宣传如此之好,但经专家检测,所谓的不粘锅,其实就是一个普通铝锅,成本也就十几元,然而当时的市场售卖价却高达599元。

明星为问题产品所代言的案例不胜枚举,例如央视前著名主持人文清代言的治疗近视的医疗器械——“眼保姆”,涉嫌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广告法》、《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标准》的相关规定,被北京市工商局曝光;由刘嘉玲等众多女星代言的日本SK-Ⅱ品牌多项化妆品被中国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唐国强、解晓东为北京新兴医院代言,用上亿元的广告宣传费用炮制了一个“送子”神话,引起了社会舆论的普遍谴责……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这一普遍社会现象的背后,隐藏的是更深层次的社会根源。

3.3.2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存在原因

造成“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泛滥和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1.广告从业人员受利益驱动,法律意识淡薄,对广告规范不够严格;2.广告监管部门对违法广告的审查、监管、惩处不力,高额的违法广告所得与无关痛痒的违法处罚不相协调;3.广告法规体系与执法体系不健全,广告行业自律体制不完善。4.广告媒体缺乏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管理不力,媒体广告定价存在缺陷,为不规范广告的存在提供了土壤。5.明星自身缺乏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一味追求高额广告代言费,对其宣传的产品不做基本调查,置消费者利益于不顾,而且明星做广告所得收益与应承担的风险明显不对称,致使其缺乏警策规范。6.我国整体信用环境不完善。这些,都为虚假广告的产生和存在提供了可能性。

3.4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社会危害性

代言广告,明星较之于普通人,需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其知名度和公信力,辐射范围和人数较广,因此,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要远远高于一般性的虚假广告。

首先,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的受侵害的消费者的波及范围广,数量多,损失大。

其次,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直接损害了明星自身的公众形象,影响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地位,同时也阻碍了其今后发展的道路。对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搜狐网近期所做的一个调查显示:(4422人参与投票)72.95﹪的人认为“明星就为钱,根本不管老百姓”[7]。可见,代言虚假广告,严重损害了明星在受众心目中的可信度。

再次,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将会严重危及刊播媒体的信誉,和谐社会需要诚信传媒[8]。没有诚信度,就不可能有公信力,而没有公信力必将失去受众,从而失去市场[9]。而且,媒介公信力对其“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10]等诸功能产生影响,一旦公信力下降,必然危及其各功能发挥作用。

最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直接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污染了社会风气,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广告也是一种宣传,宣传就要注意导向。广告传播也要有利于精神文明的建设[11]。

3.5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对此应付相关责任的责任方

关于广告的内容,我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明确规定,广告必须是真实、合法、健康、清晰、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消费者。

3.5.1相关机构不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完善,法律法规模糊滞后,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首要责任方。

严格、健全的法律法规,是净化广告市场的基础和保障。但我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只是针对宣传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商等进行惩处,而在规范广告代言人的立法方面出现了缺失,导致“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这一问题出现时,缺乏法律予以参照,既没有事先的预警效力,事发后,也难以依法惩处。

而且,为伪劣产品发放通行证的相关部门和责任人难逃其咎,正是由于其行政不作为,才导致大量“问题产品”被刊播,流于市面。

3.5.2广告媒介没有严格履行“把关人”责任,缺乏自律,是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责任方。

大众传媒的收益主要来自于广告,媒体受高额广告回报的诱惑,刊登或播放前也不加严格审查,结果使消费者上当受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媒体的信誉[12]。

美国传播与媒介研究学者埃弗利特•E•丹尼斯认为,媒体必须为公众利益服务以维护信誉,获取利润[13]。

如果广告媒介能对此稍加控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案件将会大幅度下降。所以,对于该现象所造成的社会危害,在我国相关法律尚未健全之前,媒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5.3广告主、广告商一味追求金钱利益,缺失社会诚信,是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另一重要因素。

制造、宣传伪劣商品的商家是真正的罪魁祸首,生产、销售、包装劣质产品,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相关手续,对产品进行不实甚至夸大宣传,误导、欺骗消费者,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3.5.4明星自身不讲社会道德,一味向“钱”看,为伪劣商品“摇旗呐喊”,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和道德的谴责。

2007年,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意调查(4332人参加)显示,91.8﹪的公众对虚假代言表示“愤怒”,67.7﹪的公众认为,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应承担部分责任”,24.0﹪的人认为,“应承担全部责任”,认为“不应承担责任的”仅占3.6﹪。

代言广告,是明星的一种严肃的社会责任,而非任意滥用的赚钱资本,名人在代言产品之前,要为社会大众考虑,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基本准则,在引导消费舆论的同时也要引领社会文明。

广告明星,是产品的直接宣传者,产品质量是以明星名誉为担保的,消费者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名人的宣传,并基于对其信任,才接受、购买产品的,作为为广告主代言的明星,既然收取了不菲的费用,就有义务去查明广告主和代言产品或者服务的基本信息。因此,因虚假广告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代言广告的明星难逃其咎,不仅应当承担道义责任,同时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5.5受众自身对广告、对明星盲目迷信,缺乏理性的消费观念和积极的维权意识,也应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受众是直接的消费者,据央视《东方时空》曾作的调查(3298人参加)显示,47.2﹪的人表示“在选购同类产品的时候,会优先选择名人所代言的产品”,显然,对于大多数公众来说,对产品的信任已经几乎等同于对明星本人的信任了,受众是因为名人的“光圈效应”才去购买其所代言的产品,缺乏清醒的头脑和判断力,盲目迷信跟风,才导致上当受骗,损失惨重。

3.6其他国家对于广告行业的规范及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治理的经验措施

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的广告传播已进入了较为成熟的阶段,相关的立法和监察管理相对完善,有效的控制了虚假广告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例如:

3.6.1韩国

广告自律审议机构制定了一系列规定以规范广告,建立严格的广告预审制度,从源头上杜绝了虚假广告出笼,也使明星免于承担责任。

3.6.2美国

广告法规对广告内容和形式都有严格、详尽的规定,广告形象代言人必须“证言广告”和 “明示担保”,即明星必须是其所代言产品的使用者和直接受益者,否则会被重罚,消费者也可据此担保索赔。

3.6.3瑞典

从广告法律条文、名人自律规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对名人代言广告进行严格的规定和制约。而且对食品、药品以及保健品等直接关系到人民健康的产品更是有许多补充条款[14]。

而在我国,虽然《广告法》第三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广告主、广告商等如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但在这些法律条款中,缺乏对广告代言人责任和相关义务的认定,无法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法律指引和责任追究,使得其缺乏必要约束,“权责利”不相统一,这是法律不完善之处。我们应借鉴国外的监管方式和处罚力度,将明星代言广告纳入行政监管范围,明确其法律责任和相关义务,继续探索规范化、制度化,标本兼治的长效监管机制,努力营造媒体广告业发展的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真正促进我国广告业实现良性发展。

3.7针对不同的责任方,提出相应的管制方案

3.7.1国家应加强广告行业立法,执法,司法的监管整治力度,强化协调共管机制。

为了规范广告经营活动,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进行,我国从80年代开始加大了对广告活动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条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关于加强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等等,这些法律法规对于规范广告行业的活动,抵制虚假广告,维护正常、健康、有序的广告传播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一些名人对代言虚假广告无所顾忌,是因为相关法律在这方面仍有漏洞可钻,《广告法》中,广告代言人并不在规范对象之列,这也正是问题产品受害者起诉代言明星难胜诉,消协不断发出公开劝告信却收效甚微的原因所在。在这个法制社会中,我们应当有比呼唤道义更为有效的监管方式,那就是法律。随着多起名人涉嫌代言虚假广告事件接连发生,针对完善《广告法》、加强对名人代言行为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15]。

治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法律上不可留空白,我国相关部门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完善广告代理制度,审查机制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力度和专项整治力度,特别将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特殊商品作为整治重点,进行专项审核,而且将广告代言人也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发布者一样,列入监管,规范对象之列。与此同时,各个部门应责任细化,加强配合联动,增强执法合力,形成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一条龙的长效监管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广告发布前的预审制度和虚假广告案后的处罚制度,建立责任追究机制,违法广告公示制度,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制,对于一些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也要定期通报,进行相应的惩处,同时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广告刊播发布业务流程,加强广告监测制度,建立媒体公示机制,希望积极的社会力量能给予负责的传播者以回报,避开那些不负责任的传播者[16]。并建立“明星广告诚信档案”,力求从根本上肃清这一有害现象。

3.7.2媒体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自身规范,承担起“把关人”的责任,规避虚假广告报道。

大量虚假广告的产生,与大众传媒缺乏职业道德,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把关不严,放松对广告内容的审查是分不开的。广告是媒体生存的一大基础,但媒介的宗旨是服务大众。

邹韬奋在《事业管理与职业修养》一书中,也就事业性和商业性这一问题进行了讨论,我们的事业性和商业性是要兼顾而不应该是对立的[17]。

公器如衡,……好的报刊、电台、电视台,总是从公考虑,出以公心,报道公平公正,符合社会公德,反映公众民意,引领公众前行。我们所说的对党和政府负责,对人民群众负责,对社会历史负责,此之谓也。反之,如果不公,不正,偏斜,胡闹,也会得逞于一时,终将失信于民众,身败名裂,旧时尚且如此,今日自更严格[18]。

可见,大众传媒若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合理良性的媒介理念,使自身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职业化伦理道德,重视„品牌‟这种无形资产,重视这种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力和良性效应 [19]。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坚持“责任优先,效益并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公信力,提升媒体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对社会道德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

3.7.3发挥广告行业协会作用,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并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机制。

“无信不立”,这应是商界恪守的格言。经营和宣传真实、合法、健康的广告产品和信息,关系到其长远的营销战略和市场竞争力,是企业保持生存并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20]。消费者不是消极的容器,因此,经营者只有讲求社会公德,努力重构和谐广告生态环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打开市场,赢得信任。

3.7.4明星代言广告应讲求诚信,维护自身的公众形象。

为产品代言,明星要有责任感,对受众尽到相应的义务,珍惜自己的荣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适当审查,拒绝承做虚假和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广告,不应见利忘义,昧着良心为虚假广告当“托儿”,误导坑害消费者,若稍有不慎代言了伪劣产品,事发后,明星不应逃避、推卸责任,而是应 当与消费者一起调查了解该产品的真相,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行自我反省并向消费者致歉,以维护自身的公众形象。

2007年,以濮存昕为代表的百位明星联合发表宣言,集体抵制虚假广告,也反映了明星的道德感和危机意识逐渐觉醒,开始正面回应“代言虚假广告”这一社会问题。

3.7.5受众不应盲目迷信名人代言,应对广告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充分发挥全民参与的社会监管作用,共同抵制虚假广告。

受众作为整个环节中的“弱势群体”,在购买之前无法核实产品的可靠性,但同时作为最具主观能动性的部分,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购买该产品,这就决定了,是否受到不法侵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消费者的选择。

许多案例都证实,面对明星代言,消费者应对自己负责,保持冷静,增强对虚假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不能不做了解,盲目跟风。

而且,消费者一旦受到了虚假广告的侵害,应拿起法律武器,诉诸于法院和消协等机构,进行监督、检举和投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加强社会监督和控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规范明星广告起到警策作用,减少其他消费者受害的可能性,将其所引起的社会危害性降到最低程度。

3.7.6全社会整体的法制体系,道德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和谐社会的建设,法律体系和道德体系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律的漏洞亟待填补,道德的建设需要加强。健全的制度能催生出良好的职业道德观[21]。只有整个社会在健全法律的保障之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真正的法制社会才能实现。与此同时,社会的规范从来都不能只依靠法律,道德的力量是不容忽视的,只有全民整体的道德水平有所提升,社会的发展才能真正纳入健康、有序的良性发展轨道。因此,加强社会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将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公共道德齐抓并举,与法律建设相得益彰,真正使参与广告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严于律己,使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和道德规范,行之有效。

4.结论与建议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 “毒瘤”,社会各界必须对此予以重视,通过个人自律,媒体管理,社会监督,司法制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建立,通过教育和管理,自律和他律共同发挥作用[22],以促进我国广告行业的发展纳入良性的运作轨道,同时为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设提供有力的保障。

最后,用《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中的一段话作结:

“……这样的职业具有一种良知,而正是良知,使之成为一个职业,……但是,如果将那种不可推卸的个人责任铭记不忘,社会应该确保的是:为了发展一种更加制度化的或共有的责任,每一种努力都得到了尝试 [23]。

新闻如此,广告亦如此。

[摘 要]明星代言是目前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最多的一种方式。但是过多过滥的运用这一方式就造成了明星与产品之间“一人多代”等现象的发生,这种现象势必带来产品或品牌的认知模糊。要解决这一问题,必须从电视广告的创意入手,多辟蹊径,出奇制胜。

[关键词]电视 广告 明星 模糊现象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形象代言人的方式几近泛滥。代言人涉及影视明星、文化名人、体育明星等等。但是,这些采用了明星做代言人的广告是否如广告主所愿真的扩大了广告主和产品的知名度、名誉度,为广告主和产品带来了利益呢?未必。其中的原因有很多:广告在信息传播过程中重点不突出的原因;没有详细研究受众接收信息心理的原因等。但是对于采用了形象代言人这种策略的广告来说,当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认知的模糊,也就是受众无法像广告主预期的那样,能够将广告主或产品和所采用的形象代言人准确地对应起来。这样一来,广告传播和明星效应不仅不能给广告主或产品带来知名度的提升,反而使广告主或产品淹没在了明星的光环下,造成传播成本的浪费,甚至等于间接传播了其他产品和广告主的广告信息,成了互相“为他人作嫁衣裳”。

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是为了让受众记住自己的产品,记住自己的广告作品所传达的信息,而采用形象代言人可以在短时间内扩大知名度,这仿佛是所有广告主一致的看法,原因是利用暗示手法和受众的模仿心理等特征,可以将明星的光环嫁接到广告主和产品上。这点没错,但是目前我国很多广告却忽略了一点:那就是当一个明星的光环嫁接到了很多广告主和产品身上之后,那就等于很多产品或广告主成了同一副面孔。如此一来,电视广告的本质目的,区别、记忆、知名度的提升,名誉度的提升,便不复存在。

当前我国电视广告中由于明星代言产生认知模糊的表现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广告主和产品的信息在明星的光环下被淹没,广告成了明星的广告,而非产品或广告主的广告

目前的一些广告作品过于注重明星所拥有光环的“亮度”,一味采用大牌、当红的明星,而忽略了自己进行广告传播的本意,甚至没有认真去考虑自己广告传播的意图是什么,从而盲目地崇拜明星光环,在广告作品中过多的镜头给了明星,主体的部分给了明星,而真正要传播的产品的形状、特性、品质等等全被淹没了,造成了明星与广告传播的目的脱节,与产品脱节。如我国某国产品牌手机,用台湾知名艺人林志玲做代言人,但是广告作品中过多地对该明星的优雅和美丽进行了表现,对应的户外广告牌上,代言人也是占据了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的版面,而产品却被放在了毫不突出的代言人腰部偏下的位置,且在色彩上也未进行合适的处理,使得受众眼球的第一注意力不在产品而在明星。这样的广告作品导致受众看完之后只记住了一个信息,那就是代言人,而非产品的特点(卖点),此其一。其二,相比而言,明星林志玲的演艺圈的知名度较该品牌手机在同类产品中的知名度相比,显然要高出许多,这就容易让消费者产生一种该手机品牌“攀”了林志玲“高枝”的心理认识。而这种心理认识显然不会给产品带来积极的作用。如此一来,广告作品成了明星露脸的机会而不是产品露脸的机会,甚至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二、广告主和产品的信息在“一人多代”的情况下无法被受众准确记忆

众所周知,明星代言这种形式可以让产品或品牌在最短的时间内扩大知名度,增强美誉度。这就造成了一些急于在市场上提高自身品牌或产品的知名度的广告主,往往更乐于采用明星代言这种“速成式”的途径。而现实中相当多的产品和品牌依靠这种方式取得的成功更助长了这种风气。但事实是明星数量的成长速度远远赶不上广告主和广告商的需求。如此一来,众多需要请明星代言的“僧”就面临着明星(尤其是大牌明星)这锅“粥”太少的现实。这样的现实就多少造成了“众僧一碗粥”的现象出现,也就是众多的产品和品牌采用了同一个明星做代言人,也可称为“一人多代”现象。例如最为消费者(受众)所熟悉的成龙、梁朝伟、濮存昕等大牌明星,代言过的产品和广告也许连他们自己都无法数清楚。这种“一人多代”的现象就可能造成了一种事实:一旦离开了电视,走进商场、超市,消费者就无法根据广告主赖以进行传播和沟通的广告作品,将产品和明星有效联系起来,从而也就无法对产品和广告信息进行有效而准确的记忆。对于大多数消费者,他们看电视时是一种非目的性的收看广告,但在商场、超市他们却是有目的性地在购买产品,这种反差就要求明星代言的广告作品必须在有效的时间内让消费者记忆准确而且深刻,尤其是明星代言的广告。而“一人多代”现象最突出的弱点就在于此。

三、广告主和产品的信息无法与代言的明星进行有效的联系,从而造成广告信息传播的效用降低

即使是一些创意比较好的名人代言的广告作品,由于在进行广告表现这一阶段的工作不够细致,没有根据广告的风格或者广告信息的传播要求寻找合适的明星代言人,也会对广告信息传播的效用产生不利影响。例如某品牌家居广场就请来了当红的电视剧明星陈宝国和他的妻子做代言人。不能说二者之间没有联系,但是在消费者的心目中陈宝国给消费者的心理印象更多的是正面的政治形象,而非生活形象,因此陈宝国和这一家居品牌之间就无法产生很紧密的、一致性很强的、有效的联系。在这方面做的比较好的新天干红葡萄酒,就将葡萄酒“讲究品位”的这一特性与张曼玉代表“品位女人”的形象较好地进行了结合,这样才能够进行有效的广告信息传播和沟通。

明星代言导致的认知模糊的现象目前普遍,要想改进、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必须尽可能避免一人多代的现象。广告活动作为一种传播活动,它的效果来自于信息的传播技巧或者说是沟通的技巧,而非单纯依赖形式的取胜。无论广告主还是广告代理商,注重的本质应该是内涵、技巧,其次才是形式。因此未必请明星代言就一定是最好的扩大知名度办法。走过了十几年风雨的我国护肤品品牌大宝,一直坚持采用普通的社会角色作为产品的代言人,而这没有丝毫影响它的知名度的逐步提升。在面临“僧多粥少”的问题时,广告主和代理商一方面应该更多地在广告创意上下功夫,而不是单纯地把希望寄托在明星光环的照耀中,如雨润火腿广告的夸张创意,一眼就深入了消费者的记忆,既节约了成本,又达到了有效传播。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形式方面大胆创新,明星代言只是广告表现的形式之一,其他的如卡通、音乐等多种手段都可以灵活运用,新的手段,或者手段的新组合都是另辟蹊径的好办法。

其次必须找到合适的代言人。合适的代言人包括代言人自身形象(包括外在的和内在的)和产品的一致性和关联性,和广告风格的一致性和关联性等。例如姚明这种国际明星的身份和运动形象与可口可乐品牌的国际品牌身份和充满青春活力的定位就比较一致,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与此相比较,姚明与中国人寿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就不是最紧密和一致的。而纵观成功的明星代言广告,多数是将广告所要传达的产品或品牌的独特性或风格等内在内容,与代言人自身具备的某些特征(无论这些特征是在艺术作品里塑造的还是通过媒体塑造的)进行了有机的统一。对于广告商来说,为产品或品牌寻找明星代言人应该遵循“宁缺勿滥”的原则,或者应该在创意和构思阶段充分考虑到这一限制性的因素。

第三,在故事和构思上下功夫,削弱广告中明星的光环。为了避免明星光环过于耀眼而淹没了产品或广告信息,就有必要在二者之间进行一种平衡。比较好的方法之一是增强广告作品的故事性,让故事性的趣味性和吸引力削弱明星的光环。如雀巢和可口可乐公司共同推出的“原叶百分百绿茶”,于2008年3月份前后推出了自己的电视广告作品,该作品以成龙父子为代言人,却有别于其他明星代言的广告那样直接、单调地陈述产品的特性,而是采用有趣的生活故事:儿子为了追女孩子送给对方的鲜花是无精打采有些蔫了的花,女孩子对花的评价是“还行”,父亲这时候就出来说:“还行,怎么行?”,然后就将话题引向了“原叶绿茶”这一广告产品的特性:纯正,追求完美的感觉。这种明星代言的方式由于其中加入了故事的元素就使得广告作品生动许多,同时有别于直接灌输信息和观念的其他明星代言广告,而使得广告易于让消费者的心理产生认同。

明星代言这种方式在今后的一段时间仍将是我国电视广告中采用较多的方式,但是如何有效地利用这种方式,最大化地发挥其优势,同时又能巧妙地避免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这需要实践者和研究者不断的探索和努力,以及及时的总结和借鉴。

篇2:简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及其治理方案

内容摘要:明星代言广告已成为一种时尚引领潮流。他们在获得天价收入的同时,却没有对虚假广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义务。本文从具体实例、社会危害、法律责任、解决对策等几个方面具体论述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关键词:明星 虚假广告 司法完善

古语有云:“人靠衣装”,不仅如此,现在连商品都要靠“广告装”。近年来商家越来越重视对产品的宣传,各类广告充斥于报纸、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在这种大背景下,明星代言广告成为一种流行趋势,商家通过把明星当做诱饵来引诱大众消费,进而谋取暴利,明星也因此获得了丰厚的代言费,而且还提高了知名度,这种双赢必然受人追捧。但是,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却很少有人为此受到处罚,于是乎,明星为虚假广告代言屡禁不止。这种现象非常值得我们深思。

一、明星效应的成因 ㈠、商家角度。

1、借梯登高。借助明星的知名度与美誉来迅速提高产品的档次与知名度。

2、爱屋及乌。利用人们崇拜明星模仿明星的心理来促进产品的销售。

3、时尚消费。借助明星美丽的外表形象或者其在影视剧里所演的角色等影响来增加广告的权威性,引导时尚消费。

㈡、消费者角度。

1、虚荣攀比。大多数人都对明星的生活充满向往。一旦发现明星们用的东西自己也可以用,虚荣心便得到极大地满足。

2、盲目崇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会把对广告明星的好感转移到对产品的态度上,进而产生非理性的盲从消费心理,觉得明星用咱也用,可定错不了。

3、过度信赖。当今社会把明星的地位放的太高,这使得人们对明星选择的产品信任有加。拿化妆品为例,广大女性看到某个明星用某种化妆品时就容易认为,明星的美貌就在于用这个品牌的化妆品。㈢、明星角度。

1、明星通过广告代言,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据有关资料显示,周润发代言每年600万港币,刘德华代言每年400万港币,李宇春代言每年180万人民币① ……而同时期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109元,其中收入较高的北京市城镇居民年人均收入为29073元②,按此标准,明星代言广告的收入真是一个天文数字。

2、明星通过代言广告可以增加曝光率,提升知名度。明星通过广告来打造声势,进而宣传自己。有的明星本是寂寂无名的小卒,但由于知名度的提高,转眼变得炙手可热,一越担当了影视剧的主角,这更是增加了明星代言广告的热情。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

在历年的行风评议中,加大对虚假广告的的打击力度成为了社会各界对工商部门的一致要求。应该说,虚假广告已经到了人人喊打的局面,其危害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㈠、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③赋予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的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等,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通过虚构编造、吹嘘夸大等手段,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受侵害的消费者的波及范围广、数量多、损失大。

㈡、阻碍了广告业的良性发展。虚假广告带来的暴利蒙蔽了某些广告从业者的视线,使他们花费大量精力研究如何炮制更具欺骗性的虚假广告,这对合法的广告主体会造成冲击,从经济学理论上来看,这就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④的后果。

㈢、毒化社会风气。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严重污染社会风气,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造成直接的负面影响。广告也是一种宣传,要有利于精神文明建设。

三、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应承担的责任

㈠、社会责任。明星因其自身职业特点使他们在不同的领域散发耀眼的光芒,成为人民所肯定、认同和喜爱的公众人物。他们的一举一动都将对社会有着广泛的影响力,明星一旦代言广告,无论是对某种商品的评价还是选择,都将成为一种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将会对社会公众的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与此同时,明星应该明白广大社会公众就是明星的“衣食父母”。没有广大粉丝的支持就没有明星的市场。因此明星在代言广告的同时不仅要考虑自身的经济利益,更应考虑到社会利益。这不仅是自我价值的体现,更是社会公众对明星的合理价值期待。

㈡、法律责任。当社会道德舆论无法唤醒明星的责任感时,就需要我们用更有效的法律途径来维护秩序。毕竟,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

依我国现行《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⑤。

四、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解决对策

㈠、明星应该自尊自重。为产品代言,明星要有责任感,珍惜自己的荣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适当调查,不应见利忘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名人为商品做点广告挣点零花钱,无可厚非。关键是我们有些名人为了多挣些“劳务费”,完全是按着商家的“剧本”,成为了商家不折不扣的传声筒,把商品夸得天花乱坠,而名人效应又有着强烈的辐射能力,自然会严重误导观众。名人们别因小利而忘了大义。

㈡、应该加强诚信道德建设。要想减少虚假广告,仅靠监管是不够的。在这里,明星的诚信、发布者的诚信、所有当事人的诚信、每一个经营者得诚信,都非常的重要。还要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力度,将个人道德、职业道德、公共道德齐抓并举,与法律建设相得益彰,使真正参与广告活动的个人和单位都能严于律己,使各个环节都符合法律道德规范,行之有效。

㈢、健全法律法规、完善广告代理制度。将广告代言人同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一样,列入监管、规范对象之列。与此同时,各部门应责任细化,增强执法合力,形成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一条龙的长效监管治理机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实行“权责利”相统一。依法规范广告发布流程,加强广告监测制度,建立媒体公示机制。希望这些积极的社会力量能避开不负责任的传播者,力求从根本上肃清这一有害现象。

㈣、加大处罚力度。我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⑥。但面对广告主的天价暴利,又何愁这一罚款呢。与此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⑦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虚假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广告来说,有关监管部门应予以严肃查处,消费者索赔可以依据《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结束语:以上仅浅略的分析了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状及法律制度,但要究其根源,仍需各方面的努力。真心希望我国能尽快完善有关法律法规,让惩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有法可依,让我们的社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

①百度文库http://wenku.baidu.com/view/5a8f3e270722192e4536f69c.html ②《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国家统计局于2011年3月1日发布

③《以案说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出版,李大华主编

④《经济学原理》,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作者曼昆,译者梁小民

⑤《市场经济法概论》,天津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金海平主编

篇3: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广告经常被用来泛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或者公民为了某些特定的目的, 自己承担开支并通过特定的媒介向社会大众传播劳务、服务、商品以及其他信息的一种宣传的方式。在当代社会, 广告在信息传播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 已经和我们的生活无法分开了, 几乎是对我们的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都产生着不可以忽视的影响。我们可以清清楚楚的看到非常多的代言广告因为其良好的的广告效果已经获得了特别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己经被越来越多的广告主的所接受和认可。

我们在研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时候, 不能忽视相关法律概念和立法概况的重要作用。令人遗憾的是, 我国当前的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采用“虚假广告”这种表述方式。经过了解, 美国现在对虚假广告的界定标准是需要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就是要具有能够使消费者产生错误理解的广告存在, 这种虚假广告容易使消费者对所购买的的产品或所接受的服务等产生了错误的看法。其次就是虚假广告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再次, 我们所认为的虚假广告当中的主干部分一定要是虚假的, 假如不是涉及了关于产品的质量、性能、所含成分等重要商品参数的虚假宣传, 就不能称作是法律概念上的虚假广告。①广告法规定中所认可的广告代言人, 一般是指能够在广告中明确利用自己的名义乃至形象推荐、证明某种商品或某种服务优良, 并且鼓励消费者购买和接受其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当然不包括广告主在内, 我们大概可以基于广告代言人的身份或者职业不同把她们划分为社会名人、行业专家以及一般消费者三种类型。

当前从我国的部分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 代言行为主要是指除了广告主以外的其他个人或者组织为了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并引起消费者的的注意, 鼓励消费者购买商家的产品或着接受商家的服务, 或者以自己名义在广告中对该广告商品或服务的性能、品质、功效等进行证明的行为。在这里, 明星代言行为的主体范围涉及面比较广, 有影视体育明星、知名专家学者、权威的组织机构等。也就是说, 包括了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明星代言行为根据分类标准的不同, 可分为有偿代言和无偿代言, 个人代言和团体代言以及真实代言和虚假代言等。

虚假代言广告现象频频发生, 屡禁不止。而虚假广告的产生对于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消费者的利益都有较大的损害。而明星作为广告代言的一种特殊的主体, 因其社会名望和名人效应较大, 所以其代言效果和后果较其他主体有着更大的影响力[2]。由此可见,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危害范围更广, 危害也就更大, 因此, 我国有必要采取一系列的手段来规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行为。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

在分析明星虚假代言的法律责任时, 可以参考《广告法》、《食品安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虚假广告、维护社会秩序方面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新的《广告法》中第三十八条规定,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应当依据事实, 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在第56条规定了,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 造成消费者损害的, 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尽管我国的法律正在努力规制虚假广告, 但是现行法律所做的的努力还远远不能避免虚假广告带来的危害。特别是在确定广告主体在发生一些损害后果时是否应该依据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时, 我国的立法有些显得苍白和无力, 甚至可以说是有缺陷存在。

第一, 违法主体的范围确定不全面、不明确。我国新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新的《广告法》, 相比之前的法律, 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有些不够彻底。这主要表现在我国关于代言责任问题的法律规范不完善, 我国的规范虚假广告的相关法的法条规定过于表面和空泛, 不利于实施。在划分责任主体时不可一概而论, 应采用不同的标准加以划分, 这样划分出来的类别更加具有针对性。权比之下, 明星身份相对特殊, 因为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知名度和较高的民众认可度, 在消费市场宣传作用巨大, 具有名人效应②。相应的, 对明星虚假代言所产生的危害也就越大。由此可见, 进一步明确明星代言责任, 细化明星代言责任的相关规范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二, 责任范围的确定不明确。一方面, 调整范围不够完善, 且范围狭小。另一方面。在确定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大小方面的规定过于模糊。如果判断某个行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要看其是否违反了法律规定或者违反了当事人的约定。在确定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责任时, 就需要判断代言人是否实施了违反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行为③。

第三, 归责原则不够严格。在归责原则的确立上, 广告法中采用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相结合的原则。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 对于举证代言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比较困难的, 立法上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 特别是在确定无过错责任的情形时, 主要采用的标准是是否对消费者造成了身体上的损害, 对于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要件并无明确规定, 着不利于法律的实践和操作。

第四, 欠缺相应的配套实施措施。新法出台固然可喜, 但是如果没有切实可行的配套措施加以辅助, 恐怕很难发挥其效力。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加以辅助, 要想用法律保障消费者权益的最大化实现, 使法律真正发挥效用就必须做到预防措施与救济手段相结合, 并且能真正落实④。

三、完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一般说来, 私法责任以补偿救济为主, 公法责任一般以预防、惩罚为主, 两者各有侧重。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律责任体系, 不只是各种责任的简单相加, 而应当是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两者的有机结合, 二者相互配合, 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关于明星虚假代言责任的立法概况和外国的立法经验, 提出几条建议:

(一) 划定责任主体

在完善明星代言虚假责任时, 需要细化相关立法, 进一步明确虚假代言连带责任的适用主体。划定明确的主体适用范围, 才能明确的区分哪些人会成为责任追究的主体, 防止有人借法律漏洞逃避法律责任, 钻了法律的空子。因此, 加快立法进程势不可挡, 规范明星代言广告活动, 逐步完善我国的法律填补我国在规范明星代言法律责任方面的法律空白, 是规制虚假代言现象的一种有效的手段。这就要求我们的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的法规以及相关配套的的实施细则, 才能真正实现消费者有法可依, 司法实践中有据可循。

(二) 确认责任范围

把明星要承担的责任类型和明星要承担的责任的大小, 都做硬性具体的规定, 细化相关规范, 使民众要追究明星的责任的时候, 可以有法可依。并且, 应该加大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惩罚力度, 如加大民事赔偿的幅度, 加强行政处罚的力度, 甚至可以进行刑事处罚, 这对规范这个市场是很有必要的。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代言人的广告责任, 只要明星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并且在广告中如实陈述, 那么明星代言人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⑤。

(三) 严格归责原则

通过法律来明确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广告法, 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 即要求广告代言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 就是指那些明知或应当知道其所代言的广告有虚假成分而仍代言该广告的明星。然而举证代言人主观上存在过错是较为困难的, 所以立法时应当把一些客观情形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美国在归责原则上, 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

除了以上三条, 还需要在司法方面加以落实完善, 以保障法律能够得到严格的执行, 正真起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严格落实司法执行机制, 提高执法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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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艾莉.浅析商业广告中形象代言的法律规制[J].法治与经济, 2014, 11 (04) :60-61.

篇4:关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思考

前不久,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显示,91.8%的人对虚假代言表示“愤怒”。①

一、造成此种不良现象的原因

广告法律制度不完善。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的广告法律制度还不够成熟和健全,有些法令、法规还不完善甚至有漏洞。这主要体现在《广告法》执法操作性欠缺和广告管理制度不健全两方面。首先,《广告法》执法操作性欠缺。《广告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善我国广告市场的无序状况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广告法》中有些规定不便执法者具体操作,使得广告活动“在作决策时,可能使之处于合法但有悖伦理的‘灰色’区域。这种行为或法律难以覆盖,或是否属正当行为很难判断,从而极富争议。”②例如,依照我国现行的《广告法》规定,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作为自然人的明星参与违法广告的法律责任,却只字未提。所以虽然人们对演艺明星或体育明星代言虚假广告非常反感,给予道义上的谴责,但是至今很少有明星因代言问题广告而受到法律的制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法律的漏洞,也是追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责任遭遇尴尬的重要原因。其次,广告管理制度还不健全。缺乏相关的广告审查制度,如广告内容备案制度、广告经营单位的年检制度等基本制度还存在欠缺,再加上现行管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和及时性,从而未能及时有效地遏制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事件的一再发生。

个别媒体社会责任感的缺失。由于目前我国新闻媒体的收入来源主要还是广告,有些媒体单位为了经济利益,往往丧失社会责任心,无视广告的真实与否,放宽广告的审核标准,使得此类广告大行其道。在有些媒体正在曝光甚至早已曝光过的明星虚假广告还在一些电视台肆无忌惮地播放,这种行为只能招来公众对其所作所为嗤之以鼻。这种现象的出现也是与有关部门对媒体不能有效及时进行监管分不开的。

明星代言广告所得收益与所承担风险不成比。明星为产品做代言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仅能够名利双收,没有风险只有丰厚收益,名人们何乐而不为?明星们为产品做代言,其实就是给所代言的产品做担保,表明此商品经明星使用或鉴定后具有广告内容中所说的效果。道德劝谕的力量无法制止明星虛假广告的一再出现,是因为明星们与广告商结成了利益集团。明星们的诚信观出现集体滑坡。到目前为止,在因虚假广告产生纠纷时,追究法律责任时极少指向明星本人。另外,即使该虚假广告产生的不良影响使得某些明星遭到谴责,但由于“不怕有人骂,就怕没人理”的想法作祟,使得某些明星把做虚假广告招致的负面社会评价作为一种特殊的炒作方式而显得不以为然。

来自消费者自身的原因。其一,一些消费者缺乏理性自主的消费观念。不可否认,明星代言的广告有其自身明显的优点,就是能马上吸引消费者的注意,传播效果很好。再加上做代言的明星正是消费者喜欢的明星的话,一些消费者就会把对明星的喜欢不知不觉地转移到其所代言的产品上,出于对明星的喜爱和信任,就会更容易选择购买该产品,特别是一些明星的狂热“粉丝”,就更容易受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蒙蔽,从而给自己带来财产甚至是身心上的损失。其二,消费者的自我维权意识有待加强。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消费者舆论监督主动性差,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据有关调查表明,为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采取投诉、举报广告等做法的人不到1/4,大部分消费者面对此类虚假广告只是“不了了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此类广告的蔓延。

二、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不良影响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可能在短时间内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给媒体和客户带来经济利益,但最终既损害社会,又损害媒体与客户双方,可谓是有百害而无一利。

误导、损害更多的消费者。虚假广告本身就为害不浅、令人防不胜防,早已成为社会的一大公害,再加上明星本人的特殊社会感召作用和影响力,从而对虚假广告的肆虐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引起更大的不良影响。

危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作为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方式,在蒙蔽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同时,也在侵害着其他经营者的合法利益。由明星代言的虚假广告要么言过其实,要么其产品根本就是伪劣产品,这样的产品仗着自身的广告宣传优势进入市场,势必会造成“劣胜优汰”的反竞争规律的现象产生,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转机制。

损害媒体自身的信誉。如果一家媒体不顾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带来的危害,只看到眼前的一些经济利益,它将付出惨痛的代价,可谓是“饮鸩止渴”。当消费者在受到此类广告蒙蔽遭受经济甚至更为严重的损失后,看到这些媒体还在大张旗鼓地播放此类虚假广告,对该媒体的信任就会一落千丈,媒体一旦失去其对公众的公信力,它的生存环境只会更加恶劣,生存价值也将不复存在了。

此类广告客户最终将受到损害。假的可能骗得了一时,可骗不了一世,迟早有一天会暴露出本来面目,到时这些明星代言的产品将失去市场并为广大消费者所唾弃,这样的企业必定会陷入困境,最终只能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为之代言的明星将给自己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其在受众心目中的形象。当消费者出于对明星的信任购买了其代言的产品发现上当后,各路媒体还在没完没了地播放其代言的广告,消费者对这些明星的失望、愤怒可想而知,明星们之所以有今天的影响力,主要还是源于社会大众的肯定,一旦丧失大众的信任与支持,负面影响将难以挽回。

三、如何应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

完善广告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广告法规,并且严格执行,对涉及各种虚假广告的各方严格执法,绝不姑息。从而使企图通过做此类虚假广告坑害消费者的人不敢以身试法。在防止名人参与做虚假广告方面,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不少国家对明星代言广告有着严格的规定,如果广告中明星具有导向性地向消费者推荐产品,明星必须是该商品的真实用户。一旦发现该明星没有使用过该商品便做广告,明星就要负法律责任;美国要求做广告的名人必须是此产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一旦查出不实,就要处以重罚,而且已有好莱坞影星被罚50万美元的先例;法国电视节目主持人吉尔贝付出的代价更大,他因为为一种戒指做虚假广告而锒铛入狱,罪名是夸大产品的功效。

加强防治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外部监督体系。加强外部监督体系,对于消除此类广告行为的负面影响,是不可缺少的方面。实施外部监督,争取充分发挥各方面的作用,形成一个多层次、多渠道的监督制约体系。首先是专职监督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主的专职监督机构,要加大广告执法力度。广告发布前,要查验广告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此类虚假广告不予发布;对多次发布虚假广告、影响恶劣的媒体应予以严厉处置,直至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其次是新闻媒体的监督系统。新闻单位要树立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从严把关,坚持原则,以有效地遏制此类广告,做好最后一关的把关人。三是消费者、舆论监督系统。着力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在遭遇此类虚假广告时,要勇于投诉。消费者舆论监督是广告监督系统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对于净化广告传播环境起着积极的作用。这样全社会形成合力,对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之势。

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提高广告从业者的法制观念和道德素质首先在于强调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强调的是认真学法、用法,充分发挥广告人的自律作用,预先防止违法广告的产生,正人正己,规范和抵制那些制造和传播此类虚假广告的不道德行为。③传播媒介发布者把好最后一道关,不能因疏忽大意或为利所动而让此类广告面市。但仅仅强调广告从业人员要学法遵法还不够,还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培养自觉遵法意识。我国目前有关广告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备,才给这种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以可乘之机,这就更需要广大的广告从业者用良好的职业道德、职业精神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此类广告的播出。

名人自重,珍惜来之不易的荣誉,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在北京消协首次有针对性地向名人明星们发出的劝诫性公开信中,向首都的社会名人、明星们提出建议:要珍惜荣誉和形象,提高作为社会公众人物对社会应承担责任的意识,不要无根据地以自身为例向广大消费者推荐产品或服务;积极支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拒绝重金聘请的虚假广告和其他活动。④

消费者也要做好自我保护,规避此类虚假广告带来的损失。首先,消费者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遭遇此类广告要敢于通过法律渠道维护自身的利益。另外,要培养理性、独立的消费观念,做到购者自慎。在一些国家,名人代理广告已经不再流行,因为消费者已经对此类广告产生“免疫”,消费者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信息来源,包括产品测试来谨慎选择。消费者知道明星做广告也是商业活动,这跟能否保证产品的质量没关系。

尾聲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不仅给人们带来了物质上的损失,更严重的是给社会心理环境带来了负面影响,这个损失是无法估量的,在全民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这种现象无疑成了一种不和谐音。要禁止这种不良现象的一再发生,需要道德约束和法律规范双管齐下,各方形成合力去抵制这种现象,净化目前的广告市场,否则“砸刚”事件只不过又一次成为各说各有理的混战,而解决不了根本问题。

注释:

①中国青年报网络版,李雪,2007-04-09 http://zqb.cyol.com/content/2007-04/09/content1726681.htm(2007年4月29日访问)。

②李小勤:《广告伦理》,山东教育出版社,1998年,第38页。

③李宁琪:《试论商品广告的价值功能与伦理制约》 ,湖南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1期,第45页。

④新京报网络版,2006.07.26-www.southcn.com/news/community/tt315/advice/200607260266 (2006年11月2日访问)。

(本文作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媒体与设计学院05级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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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明星代言商业广告,消费者要擦亮双眼
访谈万祥军,一个致力于叫停名人明星代言医疗广告的角斗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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