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明星代言合同.doc
2.1
录制
1
部电视广告
:
艺人应以与甲方协商一致,确定的形象设计、服装服饰、陈述说明等在“电视广告”
中演出。
经乙方书面确认同意后,
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代言期间内剪辑或重新剪辑和播放电视广告,且甲
方不需因此另外付款给乙方及艺人。“电视广告”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1
“电视广告”
所使用的语言为国语及或广东话
(广东话版可以他人配音形式录制,
由甲方安排决定)
。
2.1.2
甲方有权根据电视台的排播档期和时段要求对同一部“电视广告”进行剪辑,将其制成数个不同持
续秒数的版本,如
30
秒版、
15
秒版、
10
秒版本、
5
秒版本等。
2.1.3
参加电视广告拍摄工作,用于“宣传品”(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包装、中国网站、户外广告、店堂广
告、印刷品广告、报纸广告及各式赠品、宣传档和装饰物等,以下统称“宣传品”)之照片及资料。“宣
传品”上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2.1.4
每部电视广告拍摄工作共
1
个工作日
,
艺人工作时间不超过
10
工作小时
/
工作日(自艺人到达拍摄
地点起算,包含首次化装、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
。广告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
1
个工作小时且以
5
套
衣服为上限。
2.1.5
电视广告的拍摄及录音脚本均需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进行拍摄,电视广告中艺人的形象
应与乙方为艺人所设计的形象具有一致性,拍摄脚本如在拍摄过程中需要修改,应事先得到乙方的确认及
同意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电视广告配音录制:配音录制内容为普通话,于
天内完成,实际之工
作时数以
个工作小时为上限,
自艺人抵达录音室开始录音时起算。
配音录制的时间初步定于电视广告片
拍摄完成后
50
日内,具体的配音录制的时间和地点由甲方于录音前
5
日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及艺人。
若工
作地点、时间或进行程序需要变更,甲方应考虑艺人工作时间及档期之限制,与乙方协商一致后确定。
2.2
参加
次广告照片拍摄
(
第一次广告照片拍摄工作与电视广告一起完成
)
:艺人工作时间不超
过
工作小时(自艺员到达拍摄地点起算,
包含首次化装、
造型及做发型时间
)
。且全部造型不超过
个,
每个造型更换一套服装。照片拍摄前之准备工作:照片拍摄前的服装试穿不超过
个工作小时且以
套
衣服为上限。
2.3
乙方承诺出席共
次与“宣传计划”有关的公关活动
(
如:新闻发布会、影迷见面会
)
,包括但不
限于新闻发布会、
市场活动、
与甲方员工见面会等
,
公众活动及其相关安排中可以使用艺人的姓名及签名。
以上公关活动规模由甲乙双方协商而定。
2.31.
乙方艺人需配合整场活动完毕
(
其活动流程、
时间、地点及内容、
主持人选等均须由双方共同确认,而艺人
及相关工作人员之差旅费用
,
包括机票、住宿、膳食安排
,
梳化,造型等必要支出
,
,由甲方于艺人出发前一次付
清
)
。
2.3.2
作为产品代言人,乙方艺人经甲方要求后,可在出席代言活动时发言、接受媒体采访(甲方有义务
提前为乙方艺人准备必需的资料)
;每场公关活动,
应于
2
工作小时以内完成
(
不含化妆、造型及发型时间
)
,
自乙方艺人完成化妆、
造型时算起。具体工作内容及时间档期须由双方协商一致
,
甲方应依活动性质及规模,准备
足够之保安人员,以确保艺人及相关人员之人身安全和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
3
条
甲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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