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买来的明星剧照做宣传却被指责侵权,法院判了!

发布时间:2024-12-08 15:52

湖南法院网讯  为了提升产品知名度,从某影视传媒公司购买了明星“剧照”宣传。当明星图片出现在直播间时,又被明星经纪公司警告并要求下架,这花钱买来的“剧照”,到底能不能用?近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了一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16日,长沙某科技公司与合肥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了《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由某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演员张译6-8张剧照、海报以及宣传物料,同时同意授权某科技有限公司旗下的“赛X、 sXX”品牌使用影视海报、剧照、宣传物料,乙方不可转授权其他单位。某科技公司使用海报、剧照和宣传物料的期限为壹年零贰个月,从2023年3月16日起至2024年5月15日止,其授权使用的范围:线下包括但不限于实体店面、产品包装套盒、手提袋、公司宣传画册、易拉宝展架、人形立牌等;线上快手、抖音及其直播间、淘宝、天猫、京东、拼多多、微信群、微信小程序、微信朋友圈等线上使用影视原素材。

同时,合同载明了某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的剧照、海报、宣传物料拥有合法使用权和授权许可,并提供了授权证明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23年3月16日,某科技公司向某影视传媒公司转账支付3万元。某影视传媒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通过网盘向某科技公司发送了演员张译8张个人照片素材,并提供了设计文稿供参考。

某科技公司设计了将张译照片与其销售的燃油添加剂联动宣传的海报图,并于2023年4月10日首次使用在其抖音的直播间和抖音商城。当天下午,该公司便接到张译所属公司的律师电话,告知其不能使用该图片。经与某影视传媒公司沟通,某科技公司最终下架图片。

2023年4月14日,张译所属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严正声明,声明称张译从未允许任何影视公司使用和/或授权他人使用其剧照用于影视剧宣传之外的目的。

其后,某科技公司要求某影视传媒公司退还3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违约金,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某科技公司将该某影视传媒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某影视传媒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电影《黄金时代》演员张译剧照、海报、宣传物料,某科技公司可合理利用剧照结合自身产品在协议约定授权范围内与该电影联动宣传。某科技公司按照产品自行设计海报,向某影视传媒公司支付使用许可费,某影视传媒公司承诺拥有合法使用权和授权许可,且可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范围内进行投放。据此,该合同的目的为某科技公司支付使用许可费以获得电影《黄金时代》张译剧照的使用权。在案证据能够证明2023年3月18日某影视传媒公司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给了某科技公司8张照片,某科技公司将照片设计成海报使用在抖音直播间时被第三方制止,某科技公司就相关情况向某影视传媒公司发送《告知函》后,某影视传媒公司在《回复函》中确认了其交付使用的宣传物料确系《黄金时代》剧照,但实际交付的照片系张译的个人形象照。照片中张译身着白衬衣或西装正装,展示了其上半身或全身形象,这与电影《黄金时代》中张译的角色形象明显不同。即便是作为剧照,也包含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双重权利。著作权人超出影视剧宣传范围使用,应当征得表演者的许可或有特殊约定。根据某科技公司提交的《严正声明》,张译所属公司否认授权行为,某影视传媒公司也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取得了影片版权方对于影视剧宣传之外使用目的的合法授权以及演员本人对个人形象照的使用授权,在此情况下可以确认,某影视传媒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其违约行为导致某科技公司支付对价获取剧照合法使用权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某科技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某科技公司要求某影视传媒公司返还合同款、赔偿损失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经查,涉案合同约定,某科技公司在按照合同约定合理合规使用某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的物料、宣传物、海报的前提下,若因使用剧照、海报、宣传物料等所引发的版权、肖像权等一切法律后果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均由某影视传媒公司承担;但涉案合同中未约定因版权问题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产生的违约金。庭审中,某科技公司主张损失主要包括投入的人工和广告费用,违约金要求参照合同中对某科技公司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计算。

本院认为,首先,某影视传媒公司无权授权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某科技公司有权主张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虽然人工费用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但某科技公司基于某影视传媒公司提供的照片制作了海报,其广告费用实际发生,某影视传媒公司的违约行为也必然给某科技公司造成一定影响,并导致发生维权合理开支;其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是使用电影《黄金时代》张译的剧照,无论某影视传媒公司是否获得授权,双方的履行仍应以合同约定为准,而某影视传媒公司向某科技公司提供的图片并非影视剧照,而系个人形象照,某科技公司并未提出异议,仅在某影视传媒公司同意使用的情况下即进行使用,其自身也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最后,某科技公司使用涉案照片的时间短,当天即被相关权利人制止。故综合上述因素,结合当事人举证情况,本院酌定某影视传媒公司赔偿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据此,宁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科技公司与某影视传媒公司签订的《影视版权使用许可合同》自2023年9月6日解除,某影视传媒公司退还某科技公司合同款30000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4000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选择明星代言宣传产品,是提升产品知名度和拉升销售的常见方式。但由于明星代言费价格不菲,一些商家打起了明星剧照或形象照的主意,即将明星的照片与销售的产品绑定设计成海报宣传,制造所谓的梦幻联动。

明星剧照,既承载着电影、电视剧镜头定格的作品内容,包含作品的著作权、邻接权等权利,也承载了演员的肖像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的规定,肖像权人即使同意第三人将其肖像制作成肖像权利作品,也不意味着肖像权人必然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肖像。比较常见的肖像作品权利人就包括了摄影师、影视剧制作方等。明星艺人即使因为影视剧拍摄合同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对其进行拍照、录像、雕塑、绘画等,并不必然表示他们同意摄影师、制作方可以将其肖像任意公开使用或进行转授权等。肖像作品权利人如影视剧制作方要超出影视剧拍摄、宣传、播出等使用目的公开、使用、再许可肖像作品,应当经过肖像权人的同意。

企业如果想使用明星剧照或形象照宣传,在与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擦亮眼睛,要严格审查影视剧照使用授权的版权授权链条和肖像权的授权链条是否完整。若与其他中介公司签约,则需要更加谨慎,仔细查看权利人的授权原件,确保中介公司取得了完整授权。在签订合同后一定要在约定范围和约定期间使用明星肖像,否则有可能涉嫌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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