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弄清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继承关系

发布时间:2025-05-02 08:55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那么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继父母有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吗?根据《婚烟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换言之,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法律关系,视同亲生父母子女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父母子女关系。下面我们就梳理一下关于继父母子女之间几个不得不弄清楚的法律问题。

一、继子女与继父母抚养关系的确定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仅凭生父母再婚这一法律事实,并不必然导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与义务。当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了抚养关系,他们之间才能形成法律层面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形成法律上的抚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且足够长的一段时间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在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抚养关系。

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即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三、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后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是否当然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即继父母子女间的法律拟制关系源于生父母和继母父的再婚,决定于是否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离婚时,法律拟制的前提虽已丧失,但其决定因素仍存在,故继父母离婚后,不能当然的认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归于消灭,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继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已成年,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并不随着继父母的离婚而解除。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续存在。双方关系恶化时,可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

2、继父母离婚时,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尚未成年,离婚时继父母不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关系随之解除。继父母离婚时,继子女可由继父母抚养,已形成的抚养关系不消灭。在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的情况下,应由生父母抚养,继父母子女间的抚养关系随之消灭。这里也引出另一个问题,因为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那么二者之间的关系自然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父母与其生母父离婚时也可以同亲生父母一样争取对继子女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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