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夫妻离婚,继父母子女关系是否自然终止?
小李的父母是都是二婚,如今两人离婚,小李与继父是否还有父子关系,有没有赡养的义务和继承的权利呢?
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 王仲凯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Tel:17731112075(同微信)
这一问题的前提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关于何种情形才符合“抚养教育”情况,此前笔者已经有过介绍,具体如下图,不再展开讨论。
那么继父母与继子女如果有抚养教育关系,形成拟制血亲,如果再婚夫妻离婚,这种拟制血亲会不会随着姻亲关系的结束自然终止呢?对此,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中”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不会伴随父母婚姻的解除而自然消除,拟制血亲自然不会自然消亡。(2023)京0102民初28486号判决、(2019)沪01民终8524号判决中法院也认为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拟制血亲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无法自然终止。
那是否能够解除,解除的途径又有哪些呢?对此,笔者认为应当分情况区别对待。
情形一:再婚夫妻离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由此可见,继父母有“不同意继续抚养”的权利,相反也有继续抚养的权利,此时根据再婚父母的协商,可以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拟制血亲自然可以解除。
情形二:再婚夫妻离婚时,继子女已成年。
虽然,法律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解除父母子女关系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可以参考法律关于收养关系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解除的方式可以通过协议或者诉讼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2022)京03民终12546号和(2019)陕01民终15398号判决也认为,这种关系通常基于姻亲关系产生,但也可以因特殊原因解除。
解除关系的条件:在审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双方举证情况、双方关系、矛盾性质、态度等因素,以及当事人的年龄和健康情况等因素。如果双方关系未达到恶化程度,或者没有达到关系恶化程度,判决解除继父子关系不利于权利保障,则不应当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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