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行业

发布时间:2025-04-30 17:42

文:卢敏

“我们公司最近有个新品准备进行直播,同时我们也面试了多个主播,现在想与其中一个主播签订合同,但是这个合同不知道该以什么样的形式表现出来?”

“你们是想成立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呢?”

“双方之间有什么区别?哪种对我们更有利?”

那有人的地方呢就有江湖,国人自古以来就有“厌讼”情绪,如果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在事前拟定一份做好风控的措施的合同,将能很大程度避免“诉之公堂”。MCN机构与主播之间常见的三种法律关系有: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合作关系,下面我将和大家浅谈MCN机构和网红之间成立劳动关系的优缺点。

(一)劳动关系的特点

劳动关系有强烈的从属性,双方之间成立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通常情况下,作为用人单位的MCN机构对作为劳动者的主播享有管理和约束的权力,主播必须遵守MCN机构的规章制度,同时MCN机构也应当支付其报酬。主播在提供劳动的同时,也享有工资,法律规定的工时,社保,节假日,加班工资、住房公积金等《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赋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MCN机构想与主播之间成立劳动关系,合同中应明确体现MCN机构对主播人身权利的约束性,在通常情况下,主播对外行为将被认定属于MCN机构的行为,其对外产生的利益或后果将由MCN机构承担,也就是说主播对外产生的纠纷将由机构对外承担责任。

(二) 劳动关系的优缺点:

一、主播出走

主播走红后就必然会面临着一个问题:跳槽or留下,如果MCN机构与主播之间是劳动关系的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仅仅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并不能限制主播离职。而一旦主播离职,公司对该名主播前期的资金、人力、物力的投入也将付之东流。

劳动合同法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若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从未签合同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补偿二倍工资,根据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寻到的案例,有网红以用人单位未发放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离开了用人单位,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违约责任

众所周知,在直播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主播言语不当给品牌爸爸的形象造成了损失,这时MCN机构必将面临着损失赔偿问题。在劳动关系而言,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对外赔偿的相关主体是导致上文说到主播作为MCN机构的员工,若其在直播过程中产生纠纷,相关责任承担主体是MCN机构。若双方系合作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纠纷后,即使机构对外承担,但仍可依据协议内容进行追责,即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会是主播。

三、竞业限制

竞业限制具体来说就是用人单位可要求对本单位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

也就是说,如果MCN机构在投入各种资源培养网红时,可要求其在离职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同行业经营同类业务,一般情况下不得超过两年。当然,MCN机构也不是说不用支付一分钱就可以约束离职员工,用人单位需要每月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

读到这里,相信MCN机构对劳动关系有了一定的了解,也许你们会问,除了劳动关系,上文提及到的劳务关系以及合作关系又有哪些优缺点呢,关于这个问题,笔者下期再和大家接着聊,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了,我们下期不见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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