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某与李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5-04-25 05:25

林某某与李明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21-07-29

申请执行人:林某某。
被执行人:李明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字第8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范 军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刘顺斌

书记员:冯启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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