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学勤诉李奇、李雷继承纠纷案
李学勤诉李奇、李雷继承纠纷案
发布时间:2009-07-16 10:28:13
【要点提示】
被告之一未参与协议的订立,但其与另一被告共同提交协议书作为证据,应认为其对协议的追认,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案情】
原告李学勤与被告李奇、被告李雷之父李明忠2004年8月24日在商丘市睢阳区民政局登记结婚。李明忠于2007年11月因病去世。李明忠生前与前妻共生有被告李奇、李雷二个儿子。李明忠病故后,经商丘市睢阳区冯桥乡小王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李学勤与被告李奇于2007年11月15日达成了被告李奇向原告李学勤支付2000元、原告李学勤不再要求任何财产的协议。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涉案协议对未参与订立协议的当事人有无约束力的问题。
死亡人李明忠的法定继承人有原告李学勤与被告李奇、被告李雷三人,在李明忠无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继承分割遗产,遗产分割前归原告李学勤与被告李奇、被告李雷三人共有。但被告李奇与原告李学勤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遗产分割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对原告李学勤和被告李奇有约束力。依协议分给原告李学勤2000元的遗产,是被告李奇未经被告李雷同意亦有被告李雷参与时与原告李学勤达成的协议,系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此时协议效力待定。
被告李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与被告李奇共同答辩、共同提交协议书作为证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其他形式,应认为是被告李雷对协议的追认,故该协议对原告李学勤及被告李奇、李雷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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