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轩等艺人与国际品牌单方解约违法么?
近日,因“棉花事件”导致黄轩等明星艺人在媒体平台上官宣与相关国际品牌解约,那么,这些明星艺人单方解约违法么?

律师解析: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共识,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存在其他合同无效的情形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双方当事人非经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因此,除法律规定外,需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才可以解除或者终止合约。如果既没有法律规定,又没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就单方面解约,那么很可能会出现违法行为,且会面临承担违约责任等法律风险。
黄轩等艺人单方面与国际品牌解约到底违不违法,首先,我们要看黄轩等艺人与国际品牌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有没有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合同无效的情形,如果没有,那么合同就是有效的。
其次,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需要看黄轩等艺人与国际品牌之间签署的协议中有没有关于单方解约的约定。
如果有类似“如果品牌方出现不尊重中国历史、文化,干预中国政治的内容及行为,那么艺人有权利单方面解约,且不需要退还已收取的合作费也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等的单方面解约的合法约定。
那么,黄轩等艺人就有权利单方面合法解约,且不需要退还已收取的合作费也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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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汤艳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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