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护企】专项行动 警示案例

发布时间:2025-04-18 22:57

利民护企 专项活动

近日,为打击网络侵权乱象,县委网信办紧紧围绕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启动了网络侵权举报“利民护企”专项行动,着力推动涉普通公民、民营企业、疫情防控的网络侵权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工作。以下为该行动重点打击的典型案例:

App利用自身平台优势,在注册过程中套取用户个人信息

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抖音、微信读书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

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抖音、微信读书两款App均有侵害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两案也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体现民法典保护互联网时代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典型案件。

在凌某某诉抖音案中,原告凌某某在手机通讯录除本人外没有其他联系人的情况下,使用该手机号码注册登录抖音App后,被推荐大量“可能认识的人”,其中包括多年未联系的同学、朋友。凌某某认为抖音App非法获取其个人信息及隐私构成侵权,将抖音App的运营者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视界公司)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一审宣判,认定抖音App在未征得凌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凌某某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构成侵权。

在另外一起黄某起诉的案件中,原告黄某主张,其在使用“微信读书3.3.0版本”(以下简称“微信读书”)时发现,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该软件自动关注微信好友、默认开放读书记录,原告认为侵害了其个人信息权益及隐私权,诉至法院。2020年7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宣判认定,在微信读书中,微信好友之间的读书信息默认开放,构成对原告个人信息权益的侵害。

未经许可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网名/艺名构成侵权

案例1:学者秦东魁发布声明:有人在抖音平台冒用本人名字进行直播

近日,本人秦东魁在抖音短视频平台开启直播以来,得到了广大网友的支持,本人表示感谢,但是在直播的过程中,本人发现有个别网友的昵称使用的是本人(秦东魁)的名字,这样的行为对很多网友产生了误导。本人名字(秦东魁)已经申请了官方平台(个人微信公众平台、抖音平台)请广大网友能够关注秦东魁官方认证平台的链接及收听官方认证平台的课程,不要随意听信。

对于冒用本人姓名的平台,本人(秦东魁)予以严正谴责,若依然冒用本人姓名,进行虚假宣传,本人将予以起诉,追求其法律责任!

案例2:抖音里的假明星:60多个鹿晗,30多个杨幂…

据凤凰网报道,某音里面的“假明星”还真不少,有60多个鹿晗,30多个杨幂……看来不论在什么平台,还是“流量明星”这四个字好用。

看着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明星账号”,其背后却有着今天的黑产业链条——这种假的明星号,是批量注册的。登陆账号的验证码,也只需要花2毛钱。

而为了营造“明星人设”的真实性,账号主也都是去往明星们的各个社交平台和出演的影视剧当中,用搬运、剪辑的手法来混淆视听的。

除了搬运与剪辑视频,他们还会利用买粉、刷赞、刷评论等手法,来营造自己的“真实人气”,其目的就是为了骗真实粉丝入坑!

在之前,就有不少粉丝发现邓伦和陈小春的频繁互动,最后通过粉丝们的深扒,邓伦工作室的正名,才知道邓伦本人并没有账号,陈小春完全是被欺骗了。

可是,这些骗子们,这么做有什么目的呢?

我们来看看他们的动作,基本上跟网红、明星养成记没有什么分别,先是打造人设,然后吸粉。吸粉后当然就是变现啦!利用大多数粉丝愿意为自家爱豆买单的心理,而骗取大家的钱财。

互联网时代,有粉丝就代表有流量,有流量就代表有利益;有了利益,就足矣驱使人去做一些上不得台面的事情。

只是一味的通过造假、造谣等手段去获取利益,终将引火上身。

网红带货/网购平台,销售伪劣假冒产品/进行虚假宣传

案例1:黄某与某进出口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黄某在天猫网购平台的某旗舰店购买了榨汁机一台,金额为2999元。收货后,该产品外包装上未表明生产商的信息,其3C认证许可状态为已暂停,且其宣传网页上称机体材质采用婴儿级安全材质,但实际在产品上标志的是“PC”,故认为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该公司销售产品存在违法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退还购物款2999元,赔偿三倍购物款8997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榨汁机与广告宣传内容不符,以“婴儿级安全材质”来突出产品特性,足以使消费者误认为其产品材质比同类产品更具优势、更加健康环保。该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将导致消费者做出错误的购买意愿,应认定其主观上存在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和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双重故意,属于欺诈行为,应当按照黄某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故支持黄某某主张退还购物款2999元,并赔偿三赔购物款的诉讼请求。

案例2:麻某与某纺织品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麻某通过京东网购平台账号登录了某纺织品公司网站,购买了羽绒被。网站介绍该羽绒被具有“改善睡眠质量,改善人体微循环,降血压、神经痛,预防和治疗关节痛、风湿病,减肥、美容、护肤,消除疲劳、缓解压力 ”等6大功效,价格为3240元。到货使用后,感觉不具有宣传的功效,遂以该产品不具有宣传功效,伪造国家执行标准,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为由,诉至法院,请求该公司退还货款3240元,并承担赔偿三倍货款9720元。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应对其所销售产品的质量、类别、性能、用途等信息熟知,其在网站上宣传的产品具有“6大功效”,可视为其对该产品所做的性能承诺。但该羽绒被并不具有此功效,其故意做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致使麻某做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个人权益受到损害。上述行为符合欺诈消费的构成要件,故判决支持麻某主张退还购物款3240元,并赔偿三赔购物款的诉讼请求。

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敲诈民营企业

案例:男子在个人公众号屡次发“黑稿”敲诈企业,获刑4年8个月

2014年至2017年,具有研究生学历的张某某曾在**宝集团下属公司工作。2017年起,他开始在内蒙古某乳业公司担任技术研发部经理。出于对乳品行业的了解,2016年张某某开设“乳品智库”“乳业铲屎官”两个微信公众号。2018年4月26日,张某某在“乳品智库”发布一篇题为“**宝乳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奶粉检查出含有沙门氏菌”的文章。当天,**宝公司注意到该报道文章,并发现文章所言和实际情况不符。通过“乳品智库”公众号上所留联系方式,**宝公司委托的公关人员与张某某取得联系,张某某称需要一些费用后才可以删帖。为了息事宁人,君乐宝公司向张某某转账1万元,文章随即删除。3天后,张某某在“乳品智库”再次发布文章《震惊网传**宝一批次产品检出沙门氏菌!》。当**宝公司公关人员与张某某联系时,得到的答复竟然是“付20万元才能删稿”。几经交涉,**宝公司被迫再次转账5万元,随后张某某删除了文章。本以为已经“喂饱”张某某的**宝公司没有想到,他的胃口反而越来越大,敲诈的节奏越来越快。2018年6月底、7月初,适逢**宝公司召开招商会前夕,张某某再次在“乳品智库”“乳业铲屎官”公众号上发表多篇涉及**宝公司的负面文章,这些文章利用公众对乳制品行业天然的关注度,制作醒目并容易引发歧义的标题,内容则是东拼西凑加上主观臆测。与前两次一样,为了删除几篇文章,君乐宝公司付出8万元的代价。至此,不到3个月,张某某3次敲诈**宝公司14万元。君**宝公司意识到,张某某的敲诈勒索不会停止,终于不堪其扰选择报警。

法院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4年8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19年11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维持原判。

涉疫情公民信息泄露

案例:海量涉疫情个人信息泄露 公安做出行政处罚

1、2020年1月28日,湖南省益阳市多个小区业主微信群出现“关于益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报告一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调查报告”电子版内容及截图,内容涉及市民章某某及其亲属等11人的个人隐私信息。

经查,1月28日8时35分,益阳市赫山区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舒庆国,通过微信将上述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财评股工作人员段君飞。15分钟后,段君飞将该报告转发给赫山区财政局监督股股长邓伟。

邓伟则将报告转发至其亲戚群 (群成员47人)。随后,该群成员徐燕(龙洲小学教师)将报告转发至某业主群(群成员245人)。随即,涉及章某某的隐私信息被迅速传播。

事发后,舒庆国等四人主动接受调查,认错态度较好。经益阳市纪委市监委同意,赫山区纪委监委决定对舒庆国予以党纪立案调查,对段君飞、邓伟给予诫勉谈话;由相关部门对徐燕给予通报批评。

2、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2020年2月1日晚发布消息称,当地一男子在微信群中传播“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文件(名单内容涉及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经查,1月29日,网民姚某红(男,56岁,临汾市尧都区人)擅自将微信内部工作群中严禁转发的“35名密切接触者名单”转发至其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引发网民大量转发。

1月31日,临汾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对姚某红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3、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公安局依法对4名散布公民隐私人员予以行政处罚。近日,一张“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在微信中大量传播。经查,网民张某滨(男,44岁,洪洞人)、王某(男,30岁,洪洞人)、段某琼(女,36岁,洪洞人)、樊某梅(女,45岁,洪洞人)于1月25日先后在微信群中转发关于“武汉回晋人员名单”的图片,散布公民个人信息,对涉疫情人员造成负面影响。

滦平县“利民护企”专项行动举报渠道

举报电话:0314-8585219

举报邮箱:[email protected]

原标题:《【利民护企】专项行动 警示案例》

网址:【利民护企】专项行动 警示案例 https://mxgxt.com/news/view/815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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