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摄影馆与化妆师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青年旅客为了一组照片,奔赴一座城市,持续爆火的“旅拍”行业,不仅给城市带来源源不断的客流和经济收入,还为当地市民提供了新的就业方向。近日,延吉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旅拍摄影馆与化妆师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依法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30日,某摄影馆经人介绍邀请辛某为顾客提供化妆服务,双方未签订协议,仅对妆效程度、造型服务以及化妆消耗品等费用进行口头约定。同年9月25日起,辛某未再向摄影馆提供化妆服务。之后辛某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摄影馆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经劳动仲裁委裁决支持了辛某的上述请求。由于摄影馆对该裁决不服,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便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案后,主审法官认真研判案情,仔细审查相关证据,根据摄影馆的营业执照和辛某的身份证件,可以证实摄影馆和辛某符合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根据双方之间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双方陈述,可认定辛某在工作期间接受摄影馆的管理与工作安排,即摄影馆对辛某具有用工管理权;根据摄影馆每月按时向辛某支付的款项和银行卡转账记录可以认定为辛某的劳动报酬,且辛某提供的化妆服务是该摄影馆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所述,最终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摄影馆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辛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8万余元。
判决后,摄影馆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劳动关系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意由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一方给付报酬所形成的具有经济、人身从属性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稳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认定不能仅以双方之间是否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为依据,而应以用工过程中所体现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来确定。
经济发展是把双刃剑,带来效益增长和就业机会的同时也可能引发诸多矛盾。用人单位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分子,应当在遵守法治的前提下,规范经营管理,达到自身与员工的双向共赢。
法条链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劳动关系的核心特征为“劳动管理”,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身、经济、组织从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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